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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豫應急〔2022〕133號)

   2022-07-22 874
核心提示: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省轄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濟源示范區應急管理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審計局,各縣(市)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辦〔2022〕12號)要求,全面加強各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壓緊壓實“三個必須”監管責任,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對《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豫應急〔2019〕85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22年7月15日

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所有行業安全生產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人所舉報事項,凡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經核查屬實后給予舉報人獎勵。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處罰、誰獎勵”的原則。上級交辦或轉辦的舉報事項,由屬地政府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和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獎勵資金,指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安全生產有獎舉報獎勵資金。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12〕175號)規定進行認定。

第六條 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后,對舉報人以行政處罰金額的15%作為參照標準給予獎勵,最低獎勵人民幣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其中,涉及舉報瞞報謊報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6萬元計算。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正在查處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二)生產經營單位已開始整改或已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四)無法與舉報人取得有效聯系,且舉報人未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并約定獎勵領取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舉報受理與核查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電話“12350”、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設置的其他投訴舉報電話,或以網絡、傳真、信函、來人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內容應當詳細說明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名稱、相關證據和舉報人姓名及有效聯系方式。

第九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屬于本級核查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開展舉報核查工作;舉報事項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核查范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或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接到跨區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由行為發生地負責查處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會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地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查處,也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部門作出裁決。查處完成后由行為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予以獎勵。

核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30日內完成,形成核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上級部門可以直接核查下級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案件,也可以將本級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案件指定下級部門核查,下級部門指定核查結束后應當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四章 舉報獎勵資金申領和管理

第十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一)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的,20日內辦理獎勵手續,實行一事一獎勵。

(二)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核查結束后,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資金具體數額予以審核認定,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依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發放。

(三)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現金,或通過轉賬方式一次性領取獎金。舉報人采用轉賬方式領取獎金的,應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號、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戶名等。

無法通知舉報人領獎信息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最先做出有效舉報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資金發放情況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并領取舉報獎勵的;

(二)對依法應當查處的舉報未予查處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違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的。

第十六條 舉報人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舉報獎勵,經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負責核查處理該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收回獎勵資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應急管理廳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應急管理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應急〔2019〕85號)同時廢止。

附件: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docx
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br>《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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