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省級各相關部門有關處室、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建立保障《條例》歇業備案制度落地見效的配套措施,有效降低經營困難市場主體維持成本,切實做好“保市場主體”工作,現將《青海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行為,切實降低經營困難市場主體的維持成本,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上市公司除外);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困難,且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并依法向其登記機關申請歇業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歇業備案辦理
第四條 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辦理歇業備案。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可以分多次申請歇業備案。市場主體延長歇業期限,應當于前一次歇業期限屆滿前30日內辦理備案。
市場主體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青海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提交申請。
第五條 市場主體申請辦理歇業備案,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
(二)《歇業備案承諾書》。
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需在《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中明確“歇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場主體確認的真實、準確且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實際地址,可以包括電子郵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登記機關辦結市場主體的歇業備案申請后,應當將市場主體狀態標注為存續(歇業),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網店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歇業有關信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對商戶信息進行核驗、更新。
第三章 歇業期間配套措施
第七條 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依法應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可按照以下方式簡并所得稅申報,且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總機構辦理歇業后,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僅分支機構辦理歇業的,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不調整預繳申報期限。
(二)未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
(三)按月申報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
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市場主體,在解除非正常狀態之前,歇業期間不適用上述簡化納稅申報方式。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應依法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市場主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應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法為職工繳納醫療生育保險;市場主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繳費期間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第十條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市場主體恢復營業且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四章 終止歇業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恢復營業:
(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開展經營活動;
(二)市場主體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
(三)累計歇業滿3年;
(四)市場主體申請的歇業期限屆滿。
市場主體應當在第(一)、(二)項情形發生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公示終止歇業。第(三)、(四)項情形發生后視為市場主體自動恢復經營。終止歇業或自動恢復經營后,市場主體狀態恢復為存續。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遷移登記。
市場主體自動恢復經營后,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恢復經營后,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其歇業期間享受的扶持措施。
第五章 歇業監管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歇業備案后,無需向稅務等部門另行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將全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終止歇業、自動恢復營業等信息及時共享給有關部門,相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獲取相關歇業信息。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原登記管轄。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有關行政機關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應當向市場主體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下列情形不視為違法行為:
(一)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二)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
歇業期間不影響市場主體資格,不影響市場主體主張債權及履行債務、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判決、仲裁文書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歇業后未辦理歇業備案的,由登記機關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和《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
歇業市場主體應當按規定繼續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按照《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處理。
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按照《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稅務、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部門發現市場主體歇業違反《歇業備案承諾書》所做承諾,騙取扶持政策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通知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從事經營活動,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聯合發文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