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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湘市監反壟斷〔2022〕83號)

   2022-06-27 386
核心提示:政策制定機關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等形式制定、發布的涉及市場主體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企合作、土地供應、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的具體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長沙、岳陽、郴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規范有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高水平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等規定進行。

第三條在自貿試驗區建設過程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活動,除適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委《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應遵循尊重市場、競爭優先,立足全局、統籌兼顧,加強協調、提高效能,依法審查、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政策制定機關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等形式制定、發布的涉及市場主體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企合作、土地供應、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的具體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防止排除、限制競爭,應特別注重以下政策措施和相關文件的審查:

(一)編制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和部門專項規劃;

(二)制定公共事務管理措施;

(三)制定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特許經營者招標辦法;

(四)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五)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

(六)政府及其部門簽訂的經濟合作協議、合同。

第六條政策制定機關不得以集中、統一招標等方式,為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指定購買商品或服務,影響市場自主經營,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審查機制和程序

第七條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納入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范圍;長沙、岳陽、郴州自貿試驗片區工作納入相應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范圍。

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和長沙市、岳陽市、郴州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發揮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牽頭作用,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自貿試驗區競爭政策實施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每年至少牽頭召開一次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和協調解決自貿試驗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關問題。

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和長沙市、岳陽市、郴州市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司法、財政和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加強協作聯動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政策制定機關應當發揮公平競爭審查前置性、預防性作用,按照“誰制定、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和工作制度,明確審查職責和程序。

自我審查由起草機構初審,復核機構審核,起草機構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必要程序納入公文辦理系統,實現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中存在較大爭議或難以協調一致的,可以提請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聯合會審,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及時研究處理。需要聯合會審的,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單位會商審查,協調各方意見,形成審查結論。聯合會審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參與。

政策制定機關提請聯合會審,應當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書面請求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省市場監管局和長沙市、岳陽市、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分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專家庫,專家庫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可向相關專家、專業機構提出咨詢,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可就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咨詢,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及時研究回復。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咨詢請求,應當提交書面請求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過程中被反映或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嚴格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也可以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應當以聽證會、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在當地廣播、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以及政府網站、政策制定機關官網、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征求的意見具有合理性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采納。政策制定機關不能以征求部門意見代替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參考附件1),并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參考附件2),形成書面審查結論,書面審查結論(《公平競爭審查表》)由政策制定機關加蓋單位公章存檔備查。

未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和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出臺相關政策措施。

第三章 第三方評估

第十三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長沙市、岳陽市、郴州市聯席會議辦公室,以及政策制定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政策措施是否妨礙統一市場、公平競爭進行評估,或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可由本單位組織專門機構和人員開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定的;

(二)社會輿論普遍關注、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

(三)存在較多爭議、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

(四)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四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主動接受社會各方監督,發現存在違反審查標準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長沙市、岳陽市、郴州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牽頭建立常態化抽查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有關政策措施的抽查檢查,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政策措施本身是否妨礙統一市場、公平競爭和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等。抽查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在抽查檢查過程中被發現問題的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doc

   2.公平競爭審查表.doc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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