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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制度的通知 (黑應急規〔2022〕4號)

   2022-06-24 383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和〈黑龍江省2022年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地)應急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和〈黑龍江省2022年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項

(一)不予實施行政處罰事項

1. 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實施行政處罰:

(1)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4)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5)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附件1)規定。

(二)從輕實施行政處罰事項

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從輕實施行政處罰:

1. 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5.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附件2)規定。存在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三)減輕實施行政處罰事項

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減輕實施行政處罰:

1. 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3.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附件3)規定。

二、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因應急管理領域行政強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設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嚴格把握執法標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掌握法定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要求和清單具體內容,熟悉具體運用條件,準確理解“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限期內改正”等用語的含義,嚴格把握好執法標準。

初次違法,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不是違法行為輕微,是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影響輕微,重點是危害后果的一種現實狀態。限期內改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并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二)嚴格規范執法程序。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履行下列執法程序。

1. 限期整改。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相關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等執法文書,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改正。

2. 復查驗收。限期整改結束后,應當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3. 案件終結。經復查,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及時整改,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4. 依法處罰。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的,要嚴格執法,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三)強化普法宣傳教育。對相關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并未改變其行為的違法屬性,違法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突出批評教育與普法宣傳,明確指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導生產經營單位知錯改錯,不斷增強自律意識和合法生產經營意識。

(四)確保執法公正。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實際執法工作中,發現本通知所附清單未列明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依法可以不予、從輕、減輕處罰的,應當統一適用標準,不得區別對待,確保執法公正。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本通知所附清單列明事項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本地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本通知所附清單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如發生變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為準。省應急管理廳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各地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及時發布。

附件:   附件:1.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doc

   附件:2.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doc

   附件:3.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doc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6月22日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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