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泰農業、新糧集團:
為做好糧食企業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及信用修復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疆局、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及修復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疆局
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6月2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及修復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做好糧食企業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及信用修復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參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從事糧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糧食購銷等經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企業。
第三條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及修復,通過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進行。
第四條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疆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區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行政處罰、獎勵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轄權的糧食和儲備部門自行政處罰、獎勵等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用信息錄入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他國家機關產生的信用信息通過部門間簽訂數據共享協議等方式獲取。
糧食企業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及時更新維護本企業基本信息,地(州、市)級、縣(市、區)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核驗糧食企業錄入數據的真實性。
第六條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通過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及時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備案及企業相關人員等基本信息;
(二)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獎勵信息;
(四)其他國家機關產生的依法可公開的信用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加強對糧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一)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備案及企業相關人員等基本信息進行永久公示。企業基本信用信息變更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進行更新維護;
(二)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短公示期滿但未進行信用修復的,應繼續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復。公示期以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上的實際公示時長為準;行政機關對處罰決定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應依程序撤回處罰信息;
(三)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獎勵信息進行永久公示。獎勵被撤銷的,作出撤銷決定的部門應及時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進行更新維護;
(四)其他國家機關產生的信用信息變更后,具有管轄權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八條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依照權限,嚴格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對企業信息進行動態調整,對歸集的信用信息數據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更新和維護,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行政處罰、獎勵等信用信息,以及歸集并記于企業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由具有管轄權的糧食和儲備部門自行政處罰、獎勵等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用信息錄入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條被行政處罰的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糧食和儲備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糧食和儲備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已掌握違法行為糾正信息的,可不要求企業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糧食和儲備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符合修復條件的,及時進行修復;不符合修復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企業不予修復的理由。
第十三條糧食企業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滿,且糧食和儲備部門同意修復后,自同意修復之日起,撤銷公示,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中保存5年,5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刪除或屏蔽該記錄;5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該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其他國家機關認定的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按照認定機關規定執行。完成信用修復后,具有管轄權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及時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撤銷相關信息公示。相關信息的處理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失信信息修復后,不再作為信用評價依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疆局、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