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2022年)
序號 | 執法決定名稱 |
一、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有疑義的行政許可決定 | |
1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2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3 | 排污許可 |
4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5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6 |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 |
7 | 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 |
8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9 | 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 |
10 | 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 |
11 | 輻射安全許可 |
12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13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二、以下行政處罰事項中的重大處罰決定 | |
14 |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等行為的處罰 |
15 | 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以及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16 | 違反規定,個人或者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處罰 |
17 |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核設施營運單位或核技術利用單位),未將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的處罰 |
18 |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核設施營運單位或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處罰 |
19 | 未經許可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模、期限,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處罰 |
20 |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處罰 |
21 |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
22 | 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 |
23 | 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并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處罰 |
24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或放射性物品運輸條例的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處罰 |
25 | 違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
26 | 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或者個人劑量監測的處罰 |
27 |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臺賬和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未按規定對已收貯的廢舊放射源進行統計,并將統計結果上報的處罰 |
28 | 下級應處罰而不處罰的省級可以直接處罰 |
29 | 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處罰 |
30 | 環評文本編制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致使環評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處罰 |
31 | 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或者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處罰 |
32 |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處罰 |
33 |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處罰 |
三、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 |
34 | 放射性污染和廢物代處理或者代退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