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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的通知 (內市監法規〔2022〕5號)

   2022-06-06 960
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法治化營商環境,健全包容審慎的市場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符合《清單》第(八)至(二十九)項規定的情形,同時又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時,應當結合各種情形綜合判斷。發現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符合《清單》第(三十)至(三十二)項規定的情形,但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四、本《清單》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docx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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