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青島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地方標準質量和實施效果,以先進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實施以及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復審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地方標準工作,市有關主管部門分工管理地方標準工作。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職責所需要的技術要求,以及滿足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應當有明確的組織實施和監督部門。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地方標準工作。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堅持基礎性、通用性、公益性,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原則,在充分的技術研究和實踐基礎上,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六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標準化技術機構設立市地方標準技術審評中心,承擔地方標準信息服務工作,參與地方標準立項查新和審查、技術審查、標準文本編輯質量審核、標準實施評估和信息反饋、標準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七條 加強與膠東半島城市和黃河流域城市的標準化協作交流,在需要統一的技術領域聯合制定區域標準,納入地方標準管理,推動區域協同發展。
第八條 積極推動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引導地方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建立地方標準采信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市場標準的機制,提升“青島標準”的國內國際影響力。
第二章 立項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立項包括制定項目和修訂項目,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本市地方標準,未被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本市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或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省地方標準,有本市規劃、政策等方面依據。
公益性領域、市場主體難以獨立制定市場化標準的領域、市場機制尚未發揮或未完全發揮作用的新興領域,優先立項。
第十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每年年初公開向社會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關主管部門或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修訂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的立項建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移交具有管理職責的市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收到的立項建議,應當結合部門職責需要,在經過標準立項查新、標準化需求論證和實踐驗證等環節的基礎上,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立項函,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市有關主管部門對立項建議不予采納的,可以建議相關社會組織制定團體標準。
立項申請,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當由立項申請提出部門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部門會簽立項函。協調情況和職責分工應當在申報材料中寫明。
第十三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時,應當報送《青島市地方標準項目申請書》(附件1)、地方標準草案草稿和立項論證意見。
地方標準原則上不應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應提供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
第十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立項審查。立項審查可以采取部門聯席會議等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提出立項建議的單位人員參加。立項審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二)地方標準申請部門是否明確和適當;
(三)地方標準立項查新情況(是否存在重復或類似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包括已發布和列入制定計劃的);
(四)地方標準制定范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五)地方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六)地方標準草案草稿內容是否系統完善;
(七)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方案內容是否充分可行;
(八)有關部門以往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等其他情況。
下列內容不納入市地方標準制定范圍: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的;
(二)一般性工業產品標準;
(三)一般性工業產品檢驗檢測方法標準;
(四)有機、綠色農產品標準;
(五)工程建設、醫藥衛生、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安、稅務、獸藥、核、航天等標準;
(六)沒有法律法規、規劃、政策等依據的;
(七)尚未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實踐驗證和應用推廣的技術要求;
(八)應屬于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機構職能調整的內容;
(九)市有關主管部門內部工作、管理標準;
(十)其他不適合的情況。
第十五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立項審查結果,在官方網站就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十五日。制修訂計劃主要包括立項編號、標準名稱、申請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
地方標準制定周期應當在十二個月以內,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每年可增補一次,增補項目一般應為列入市重點工作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對突發事件、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項目。
逾期未完成或無法繼續執行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三章 起草和技術審查
第十七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由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成立專家組,承擔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具有權威性、代表性。
第十八條 申請立項地方標準的市主管部門負責標準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編制地方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等。起草單位應當對地方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應當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單位開展。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起草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重點回應問題和需求,明確地方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二)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1)給出的規則起草;
(三)標準內容涉及的技術要求和重要數據,應當充分可靠;
(四)標準內容不得設定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不得設定涉及部門職責權限的條款;
(五)充分吸收各利益相關方意見;
(六)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務分工、起草過程等;
(二)地方標準制定目的和意義;
(三)地方標準編制原則、主要技術內容和確定依據;
(四)與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六)對地方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的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地方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等,公開征求相關部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專家一般不少于三十個,反饋的單位或專家數量不少于三分之二。市有關主管部門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形成《青島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
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地方標準,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等多種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方意見修改形成地方標準草案送審稿和其他材料。包括:
(一)《青島市地方標準技術審查申請表》(附件3);
(二)地方標準草案送審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青島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
(五)有關技術要求和重要數據的確定依據、驗證報告及必要說明等;
(六)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方案;
(七)《青島市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建議專家信息表》(附件4)。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重點包括:
(一)送審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標準文本是否格式規范,表述清晰,數據詳實,邏輯科學,內容成熟;
(三)標準編制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四)征求意見是否有效;
(五)專家組成是否科學合理,滿足審查要求。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可進入地方標準技術審查環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標準技術審查一般采取會議形式,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應當成立地方標準專家審查委員會,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地方標準專家審查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九人,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或相應職務,推舉的主任委員應當是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并熟悉標準化專業知識。應當發揮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用,發揮行業管理部門、科研院所、應用單位等相關領域專家作用。應當遵循利益沖突回避原則,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人員和單位不得承擔該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工作,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人數不得超過兩人。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應當對標準文本進行逐章、逐條審查,對標準編制說明等進行審查。
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應當安排專人記錄審查意見,同步修改地方標準草案送審稿,修改情況填入《青島市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5-2),并經審查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專家審查委員會重點審查地方標準技術要求的先進性、合理性、適用性、規范性,與相關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與其他相關標準的協調性等,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的審查材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要求;
(二)地方標準名稱是否與制修訂計劃一致;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要求;
(四)征求意見工作是否有效,對征求到的意見及重大意見分歧是否進行有效處理;
(五)標準化對象是否合理,標準適用范圍是否明確;
(六)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現行有效;
(七)地方標準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九條(二)(三)(四)的規定;
(八)標準技術要求是否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備實踐基礎,是否符合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
(九)技術要求和重要數據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驗證支撐材料;
(十)其他。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原則上應經審查委員會專家協商一致后方可通過。對審查結論未能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的,審查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反對人數不超過四分之一為通過,審查專家應當在《青島市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會簽字表決表》(附件5-3)上簽字。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根據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或終止標準制定任務。
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附件5),并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會議紀要應當準確反映審查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專家名單、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意見修改形成地方標準草案報批稿。
第四章 批準發布和備案
第三十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完成地方標準報批材料,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標準報批公文函;
(二)《青島市地方標準報批申請表》(附件6);
(三)地方標準草案報批稿;
(四)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五)有關技術要求和重要數據的確定依據、驗證報告及必要說明等;
(六)《青島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
(七)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紀要(附件5);
(八)起草單位及起草人信息表(附件7);
(九)其他。
第三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查后擬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發布前,相關技術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者出現重大政策性變化的,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變更或者終止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草案報批稿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后發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與市有關主管部門聯合批準發布。重要地方標準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編號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編號由市級地方標準代號(DB3702/T)、順序號(四位阿拉伯數字)和年代號(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示例:DB3702/T XXXX-XXXX。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應有一個月的過渡期。
第三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發布實行公告制度。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門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地方標準的目錄及文本。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實行備案和呈繳制度。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向有關圖書館等機構呈繳一定份數的標準文本和電子文檔。
第三十八條 地方標準實施檔案管理。檔案內容包括下列文件:
(一)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材料以及立項計劃文件;
(二)地方標準報批材料;
(三)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四)地方標準修改、復審報告及結果公告;
(五)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六)地方標準實施評估工作報告等。
第五章 實施和復審
第三十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關注度高、實施影響力大的地方標準建立聯合通報機制,及時向社會通報。
地方標準實施中需要解釋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市、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地方標準的宣貫、培訓和實施,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形成《青島市地方標準實施評估工作報告》(附件8),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實施評估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實施成效、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等。
第四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有關主管部門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根據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以及其他要求,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復審意見,填寫《青島市地方標準復審意見表》(附件9),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復審意見:
(一)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和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應當及時復審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有關主管部門復審意見進行審查,得出復審結論。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廢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地方標準制定程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國家、省有關規定不符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

1.青島市地方標準項目申請書
2.青島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3.青島市地方標準技術審查申請表
4.青島市地方標準專家審查會議建議專家信息表
5.青島市地方標準《立項地方標準名稱》專家審查會議紀要
6.青島市地方標準報批申請表
7.青島市地方標準《立項地方標準名稱》起草單位及起草人信息表
8.青島市地方標準實施評估工作報告
9.青島市地方標準復審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