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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2〕53號)

   2022-05-20 817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印發,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印發,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清單》制定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適當性原則。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審慎原則。結合《清單》內容,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強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教育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要通過提出整改要求、約談負責人等方式對市場主體進行教育,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適用《清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情形

(一)適用條件及判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判定違法行為是否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應根據不同業務領域特點,結合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是否具有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金額、違法手段、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判定。

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仍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不得適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清單》:

1.當事人未及時采取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害擴大的補救措施的;

2.當事人拒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依法實施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的客觀需要。

(二)準確把握適用。本《清單》只適用于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各部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對依法應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要及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避免“應實施不實施”的情形。

(三)關注實施效果。各單位各部門要注意收集、匯總適用《清單》時發現的問題、市場主體的反饋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時報市局。市局將根據執法實踐情況,動態完善《清單》適用范圍及條件。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一、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序號

類別

強制措施

適用條件

涉及的法規規范

1

廣告

對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予以查封、扣押

1.情節顯著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3.例外情形:涉及《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不能適用

2

企業監督管理

對涉嫌從事無照的場所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1.情節顯著輕微(包括但不限于:已停止違法行為或正在辦理登記且符合登記條件的)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對涉嫌從事無照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3.例外情形:經營活動涉及許可事項且未取得許可的不能適用

3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封、扣押

1.情節顯著輕微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4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專門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進行查封、扣押

1.情節顯著輕微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三)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5

商標

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進行查封、扣押

1.情節顯著輕微(包括但不限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6

計量

對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進行封存

1.情節顯著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7

價格

價格強制措施(責令暫停相關營業)

1.情節顯著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3.例外情形:符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不能適用

8

專利

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1.情節顯著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9

食品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涉嫌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情節顯著輕微(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10

其他

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不得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序號

情形

11

當事人未及時采取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害擴大的補救措施的情形

12

當事人拒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情形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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