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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大政發〔2006〕16號)

   2011-08-03 413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加強州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州級儲備糧在全州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加強州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州級儲備糧在全州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云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州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州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州級儲備糧儲得起、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未經州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
 
  第三條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州糧食局會同州財政局負責擬訂州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州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州糧食局負責州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州級儲備糧的布點、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安全。
 
  第四條  州財政局負責安排州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州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州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承擔州級儲備糧儲存任務所在地的縣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州級儲備糧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州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州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大理州糧食局備案。
 
  第七條  州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數量、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州糧食局會同州發改委、州財政局擬定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州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州糧食局根據州政府批準的州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下達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抄送州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備案。
 
  第九條  承儲州級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儲庫點符合州級儲備糧總體布局要求,距鐵路、國道和省道以及重要經濟干線公路較近(支線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內);
 
  (二)糧庫具有相應規模的有效倉容、儲運設施、檢化驗儀器、糧情檢測、通風和熏蒸設施;
 
  (三)承儲庫點為法人單位,財務管理好,嚴格執行糧食信貸和財務政策,人員精干,具有專業保管人員,儲藏業務規范,承儲中央、省級或地方儲備糧業績良好,保管得當,近3年沒有發生新的政策性虧損掛帳或經營性虧損,沒有重大損失和責任事故發生,商務信譽良好。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的企業,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州糧食局審查,并與州發改委、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商議確定后方可取得承儲資格。
 
  第十一條  州糧食局應會同州級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州級儲備糧購銷存、輪換數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指導承儲企業做好儲備糧食保管工作,為承儲企業做好服務。
 
  第十二條  州級儲備糧原則上收購當地、當年生產的優質糧源品種,質量應達到稻谷國標三級以上、玉米國標二級以上,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儲備糧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對州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并在糧庫墻右上角裝訂州級儲備糧“z”符號標志牌(規格:長50厘米、寬30厘米),保證州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州級儲備糧:
 
  (一)大理州糧食應急預案規定可以動用州級儲備糧的情形;
 
  (二)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州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動用州級儲備糧,由州發改委、州糧食局、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然后由州發改委和州糧食局根據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州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州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州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七條  州級儲備糧實行按年輪換制,在正常保管期內,按稻谷三年內輪換完、玉米兩年內輪換完的要求,各承儲企業原則上每年輪換稻谷儲備數量的三分之一,玉米儲備數量的二分之一。承儲企業每年9月底前將次年的輪換計劃上報州糧食局,州糧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審核下達次年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任務,自主擇機、適時組織輪換。輪換計劃同時抄送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除在統計報表單獨反映外,承儲企業要設立儲備糧輪換臺帳,真實、動態的反映儲備糧輪出、輪入情況。
 
  第十八條  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價格、時機和銷售對象以及入庫糧源由承儲企業自主確定,輪換入庫的糧食數量、品種和質量必須符合州級儲備糧收儲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州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補貼,由州財政局根據州人民政府核定的儲備規模、補貼標準、收儲(輪換)計劃及驗收合格通知書等文件計算,補貼資金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直接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  州級儲備糧儲存期間費用按每年每公斤補助0.08元,輪換費用按每輪每公斤補貼0.12元,包干使用。收儲糧食貸款利息補貼按同期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撥付。
 
  第二十一條  動銷損益的處理。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或銷售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州財政負擔,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損失、損耗的處理。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由州糧食局會同州財政局審核后報州政府審批核銷。
 
  第二十三條  州級儲備糧成本管理。州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州糧食局、州財政局會同州級有關部門根據原始收儲價格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企業無權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立州級儲備糧食臺帳管理制度,承儲企業必須按月上報有關臺帳數據、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等,州財政局每年終辦理一次州級儲備糧補貼決算,并抄送州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糧食局、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州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州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州級儲備糧的情況不對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理州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州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州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州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州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州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的;
 
  (七)以州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州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州糧食局、州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州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州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理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州州級儲備糧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云南
標簽: 規章 糧食 儲備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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