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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2〕39號)

   2022-04-29 593
核心提示:為規范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將執行中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規范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將執行中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本《裁量基準》。

二、《裁量基準》將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相結合,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情況、風險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原則上劃分減輕、從輕、一般和從重四個裁量等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裁量基準》確定的裁量因素,認定裁量等級,并依據該裁量等級對應的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裁量。

三、《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對裁量情節和因素另有規定的,應當將相關規定與《裁量基準》的裁量因素相結合,按照《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進行綜合裁量,認定違法行為適用《裁量基準》的裁量等級。對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等民生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應當從嚴裁量。

四、違法行為同時具有《裁量基準》不同裁量等級的裁量因素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綜合裁量,認定違法行為適用《裁量基準》的裁量等級。

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認定的裁量等級對應的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擬實施的行政處罰確實需要突破裁量基準的幅度和種類的,應當通過法制審核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六、《裁量基準》未列明的違法行為,屬于依法應當進行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裁量,裁量基準可以參考《裁量基準》。

七、《裁量基準》實施過程中,《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等發生變化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為準。

八、適用《裁量基準》時,應當堅持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應當堅決避免簡單、機械照搬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防止個案裁量失衡。

九、《裁量基準》中的“到”“不足”不包括本數,“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十、本《裁量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指導基準》(商標保護部分)(渝工商發〔2018〕2號)、《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指導基準》(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渝工商發〔2018〕3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渝食藥監法〔2018〕13號)所附食品藥品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反饋。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下載:

   渝市監發[2022]39號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的通知.docx

   橫式電子版裁量基準(2022年版).pdf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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