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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省水利廳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移交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環法發〔2022〕1號)

   2022-04-22 1011
核心提示: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移交遵循“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三管三必須”原則,做到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全部移交和及時移交。

甘肅省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移交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鞏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成果,加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其他依法行使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甘肅省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線索移交,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移交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移交遵循“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三管三必須”原則,做到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全部移交和及時移交。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部門,包括甘肅省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生態環境局。

本辦法所稱相關部門,包括甘肅省各市州、縣區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違法線索通報反饋、信息共享和定期會商機制,保持經常性工作聯系,確定聯絡員,負責日常工作聯系。

在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主導建立的違法線索通報反饋、信息共享和定期會商機制中,還應當吸收轄區內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參與。

第六條生態環境違法線索實行雙向移交。

相關部門在依法履行各自職責過程中發現屬于《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應當于三日內將線索移交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不屬于《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應當由相關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應當于三日內將線索移交給同級相關部門。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后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重新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移交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時,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附下列材料:

(一)線索移交單(詳見附件);

(二)線索涉及部門前期監督管理情況的,應當附情況說明(如審批情況、監管情況、管理標準、技術指標、既往行政處罰情況等);

(三)涉及線索的音像資料;

(四)屬于信訪舉報案件的應附信訪舉報材料。

第八條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對收到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依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告知移交違法線索的部門:

(一)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于七日內作出受理的決定。

(二)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于三日內退回移交案件的部門,并說明理由。

(三)受理后發現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于三日內將線索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對受理并立案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接收部門應當在結案后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給移交線索的部門。

第十條對涉及專業技術知識復雜的線索,接收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需要開展案件會審或聯合調查的,有關部門應當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應當聯合開展生態環境與相關領域違法典型案件討論、調研與研究,增加部門協作能力,提升業務水平。

第十二條本辦法中“三日”“七日”“十五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地區: 甘肅
標簽: 違法 農業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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