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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糧規〔2022〕4號)

   2022-04-20 408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含)以上或者罐容100噸(含)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糧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為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管理,加強糧油倉儲設施保護,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結合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省局對《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冀糧規〔2017〕1號)進行了修改完善,并經2022年4月13日第10次局黨組會議(擴大)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4月14日

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糧油倉儲單位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單位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含)以上或者罐容100噸(含)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及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轄區內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和監管工作。

第五條  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備案。

糧油倉儲單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有多個庫點的,由該糧油倉儲單位統一備案;糧油倉儲單位在不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庫點的,應分別向庫點所在地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所在地沒有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的,由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具體負責該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倉儲設施、設備的性能、類型、數量應滿足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基本要求,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

(三)擁有糧油保管員、質量檢驗員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在其辦公場所或其他公開場所公布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明示備案程序及辦理期限等有關信息,提供有關材料的填寫示范文本。

第八條  未經國家或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批準,新設立的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中央儲備糧”或“省級儲備糧”字樣。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向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倉儲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

糧油倉儲單位在提交上述相關材料時,應同時出示原件,并在其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印章,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負責備案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與備案無關的材料,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應予保密。

第十一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對備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自接到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完善的內容。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自接到完備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統一備案編號的《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內容發生以下變化時,應當于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備案。

(一)單位名稱、場地、法定代表人;

(二)庫點的倉(罐)容規模;

(三)庫點資產的所有權;

(四)被行政征收、征用;

(五)拆遷、改變用途;

(六)出租、出借;

(七)其他重大變化事項。

第十三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材料進行整理,建立糧油倉儲單位檔案,一戶一檔。

第十四條  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備案辦理情況報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年度備案辦理情況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十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依法對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舉報投訴,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情況及時登記、調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糧油倉儲單位備案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原《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冀糧規〔2017〕1號)同時廢止。

   附件.pdf

1.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式樣)

2.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匯總表

3.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填寫說明及要求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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