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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浙環發〔2022〕8號)

   2022-04-13 758
核心提示:明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披露的企業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符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事業單位。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浙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浙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我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到實處,根據國家《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把實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緊密結合起來,堅持企業主體,落實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法定義務,堅持部門協同,建立部門聯動、運作有效的管理機制,堅持信息互通,推進環境信息共享集成、多跨應用,堅持整體智治,助力生態環境保護多方參與、閉環管理,推動我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走上法治化、數字化、協同化、常態化的軌道,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到2022年,浙江省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基本建成,實現省市貫通;到2023年,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序開展,按國家要求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評估;到2025年,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技術規范體系支撐有力,環境披露信息充分應用,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統一規范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主體、內容和途徑

1.明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披露的企業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符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事業單位。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本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所涉及的有關中央、省管理企業所屬企業),經向社會公布后,報送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將全省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鼓勵名單外的企業自愿開展環境信息披露。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省國資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以下均需各級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明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推動企業開展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和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態環境應急信息、生態環境違法信息、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其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上述信息基礎上,還應當披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在上述信息基礎上,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信息和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應當根據實際及時披露相關環境信息。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依法依規不予披露。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明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途徑。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以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主動開展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的,應當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變更,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年報等相關報告中依法依規披露企業環境信息。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國資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

4.提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規范化水平。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關數據及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等,并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鼓勵“環保管家”“環境醫院”、相關咨詢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信息披露市場服務。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加強會員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指導規范。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

(二)切實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協同管理

5.強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行業監管合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要求,做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相關工作。其中: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制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帶頭做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實現先行示范。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建設金融風險管控體系、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省國資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6.強化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互動支撐。結合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加快環境信息披露多領域、多部門協同推進。相關單位制定《浙江省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方案》,以湖州、衢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先行實踐為基礎,率先探索金融機構碳核算、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等工作,分批次、分層次、分步驟推進全省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促進金融機構和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工作有機融合和良性互動,激勵引導企業提升環境信息透明度。

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7.構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整體智治體系。加快數字賦能,圍繞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需求,探索相關多跨場景應用,構建部門監管聯動、企業填報高效、公眾查詢便利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數字管理體系。通過數據整合、智能研判、聯動反饋,提高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跨部門監管水平。強化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情況與“企業碼”的關聯協同。加強企業填報的線上宣傳、培訓和實時提示。推進智能檢索、關聯查詢、環保科普等功能模塊建設,提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公眾參與感和獲得感。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省國資委、省大數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三)加快推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共享共用

8.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生態環境相關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接,推動環境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用共享,及時將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大數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9.聯動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與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有機銜接,應用“生態環境問題發現·督察在線”系統,提升環境污染問題社會化、智能化、專業化發現能力。探索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在舉報獎勵、現場巡查、監控預警、線索研判、風險評價等方面的應用,利用企業環境信息完善“一企一檔”管理,深化與“浙里凈”固廢傾倒預警監測系統和“綠源智治”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一體化平臺的信息互通,綜合提升檢查巡查效率,有效發現環境污染隱患企業。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法院。

10.加大重點領域環境信息應用。深化企業環境信息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應用,充分發揮相關信息對于排污權抵押貸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綠色金融產品的支持作用。加大企業環境信息在各類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中的應用,推動相關信息納入“畝均效益”綜合評價。探索企業環境信息在其他相關領域中的應用,鼓勵科研機構利用相關信息開展科學研究。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四)嚴格實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懲戒

11.推進執法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通過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投訴舉報核查等形式,依法查處并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充分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察機關專門監督等作用,力促線索互通、多元懲治、閉環監管。探索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以及非現場監管、第三方輔助執法等執法機制,提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執法效果。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國資委、省檢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

12.強化信用管理。打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綜合管理系統,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實時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并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有關部門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鼓勵市場評級機構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納入發債企業信用評級與跟蹤評級指標。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

13.擴大公眾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進行監督。支持社會組織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開展相關調查研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參與環境治理,依法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引導企業根據浙江省地方標準《環境保護設施公眾開放導則》向社會公眾開放環境保護設施,多渠道、規范化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民政廳。

14.嚴格懲戒追責。依法健全嚴懲重罰機制,對環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不準確的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并督促整改。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地方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落實情況將納入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國資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全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統籌推進改革任務,確保政策銜接和工作協同。

(二)加強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加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經費投入力度,根據工作部署安排,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建設、相關宣傳培訓組織實施、改革研究和評估等方面的資金保障,支持改革順利推進。

(三)加強技術支撐。建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專家技術團隊,跟蹤改革進展,加強調查分析,總結提煉先進經驗,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對策思路,適時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評估。引導培育優秀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壯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技術支撐力量。

(四)加強宣傳培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定期組織開展環境信息填報培訓,編制相關填報指南和操作手冊,提升企業規范填報能力水平。

附件2

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國資委、省大數據局、省法院、省檢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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