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立法工作要在省委正確領導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歷次全會、中央人大工作會議和第二十七次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工作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海南自貿港建設總體方案,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地方立法要“緊扣大局、著眼急需、著力解決實際問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工作要求,圍繞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推動制度集成創新,以高質量立法推動高質量發展,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建設海南自貿港打下良好法治基礎。
一、做好法規案審議工作
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論證協調的基礎上, 2022年主要安排五個方面的立法項目:一是加快封關運作準備和推進貿易投資自由便利的立法項目;二是推動產業、企業、園區制度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和營商環境改善的立法項目;三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項目;四是加強民生保障和社會治理的立法項目;五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立法項目。具體如下:
(一)條件比較成熟、擬提請審議的法規項目(47件)
法規名稱 起草單位
三月常委會會議審議10件(其中,打包修改2件,打包廢止4件):
1.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促進條例(二審)
2.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二審)
3.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省旅文廳
4.海南省法律援助規定(修改) 省司法廳
5.打包修改2件法規:
(1)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省醫療保障局
(2)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 省醫療保障局
6.打包廢止4件法規和法規性決定:
(1)海南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省委編辦
(2)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省人社廳
(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海南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的決定省生態環境廳
(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海南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2005年修編)的決定 省生態環境廳
五月常委會會議審議13件(其中,打包修改9件):
7.海南自由貿易港“三無”船舶綜合治理規定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
8.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規定 省公安廳
9.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修改) 省資規廳
10.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修改) 省人社廳
11.打包修改9件法規:
(1)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 省林業局
(2)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省林業局
(3)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 省林業局
(4)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省林業局
(5)海南經濟特區集體林地和林木流轉規定 省林業局
(6)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 省林業局
(7)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 省資規廳
(8)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 省資規廳
(9)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省生態環境廳
七月常委會會議審議7件(其中,打包修改2件):
12.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 省國資委
13.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進口藥品管理措施若干規定 省藥監局、海口海關
14.海南省綠色建筑發展規定 省住建廳
15.海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若干規定(修改) 省委統戰部、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工委
16.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室
17.打包修改2件法規:
(1)海南省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省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九月常委會會議審議5件:
18.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 省資規廳
19.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醫療藥品監督管理規定 省衛健委
20.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問責規定 省生態環境廳
2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十一月常委會會議審議4件:
23.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 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24.海南自由貿易港網絡與數據安全條例 省網信辦
25.海南省養老服務規定 省民政廳
26.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林業局
此外,擬審查批準8件市和自治縣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二)研究起草、條件成熟時適時安排審議的法規項目(34件)
法規名稱 起草單位
1.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取消部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省市場監管局
2.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規定 省商務廳、海口海關
3.海南自由貿易港反走私條例 省公安廳、海口海關、海南海警局
4.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促進規定 省發改委
5.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企業發展若干規定 省發改委
6.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條例 省市場監管局
7.海南自由貿易港供用電規定 省發改委
8.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省工信廳
9.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金融條例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0.海南自由貿易港家族信托規定 省金融辦
11.海南自由貿易港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規定 省農業農村廳
12.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 省教育廳
13.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中央商務區條例三亞市人民政府
14.海南自由貿易港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規定 省資規廳
15.海南自由貿易港機動車輛里程費征收管理條例 省交通廳
16.海南自由貿易港人才工作條例 省委人才發展局、省科技廳、省人社廳
17.海南自由貿易港就業促進規定 省人社廳
18.海南自由貿易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 省衛健委
19.海南國際仲裁院條例 省司法廳
20.海南自由貿易港商會條例 省工商聯、省人大社會委
21.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修改) 省應急廳
22.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23.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省農業農村廳
24.海南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省生態環境廳
25.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規定 省生態環境廳
26.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 省林業局
27.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省司法廳
28.海南省醫療保障條例 省醫療保障局
29.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30.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修改)省農業農村廳
31.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規定 省市場監管局
32.海南省科學技術普及規定 省科協、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
33.海南省志愿服務條例(修改) 省民政廳
34.海南省制定與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二、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海南自貿港建設的部署,積極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立法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這一最高政治原則,圍繞省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決策部署,創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更好地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海南自貿港建設。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立法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重要情況,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2022年,《海南自由貿易港“三無”船舶綜合治理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網絡與數據安全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醫療藥品監督管理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問責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綠色建筑發展規定》等8件法規項目應重點向省委報告。其他重大立法項目需向省委報告的,及時向省委報告。
(二)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推動改革開放。堅持立法與改革發展決策相銜接,聚焦海南自貿港體制機制創新,大膽先行先試,積極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注重中國特色、海南特色與國際規則的緊密銜接。發揮立法對改革發展穩定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以高質量立法促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海南自貿港建設。
(三)堅持問題導向,緊密結合海南自貿港建設的實際需要,立解決問題的法,立有效管用的法。堅持急用先行,著眼急需、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找準立法的著力點、切入口,突出實踐特色和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聚焦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制定出更多適用、管用的良善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推動解決制約海南自貿港建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四)更加重視“小切口”“小快靈”的立法,進一步豐富立法形式。注重立法的簡便快捷,努力提高立法效率。在內容、體例上,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需要幾條寫幾條,能寫成“小規定”“短規定”的,就不寫成“大條例”“長條例”。
(五)發揚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立法工作全過程人民民主,重視發揮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拓展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深度和廣度,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充分發揮海南自貿港立法專家咨詢委員會等專家學者的“智庫”作用。積極探索運用科技手段為立法服務,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使立法工作體現人民意愿。要遵循立法工作規律、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要依法立法,在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前提下,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權。
(六)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完善立法協調溝通機制,落實立法責任。省人大常委會要在省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將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作用貫穿立法工作計劃制定、法規起草、法規草案審議等立法工作全過程,組織協調推動、發揮好專委工委、人大代表作用。進一步落實立法責任,加強省人大和省政府在立法工作上的協調溝通。重要法規草案實行起草小組“雙組長”制,由人大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擔任“雙組長”。同時根據需要采取立法工作專班機制。省政府應當加強對負責起草項目的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壓實相關責任,督促完成相關任務。省人大有關專委工委要加強對立法工作計劃實施的組織督促,認真履行審查責任,積極提前介入。需要與國家部委溝通的,有關部門要主動溝通、及時溝通,爭取達成最大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