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陽泉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陽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1日
陽泉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省政府《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3〕27號)和省編辦《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晉編辦字〔2013〕115號)精神,為確保我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
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整合機構和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實現全程無縫監管,形成一體化、廣覆蓋、專業化、高效率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和食品藥品監管社會共治格局,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工作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
二、職責調整與機構設置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減少監管環節、明確部門責任、優化資源配置,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管,在編制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調整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確保新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下屬(派駐)單位按照改革要求調整增加的編制,必須在同級機構編制空編內調劑或連編帶人劃轉。
(一)統一組建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將縣(區)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部職責,衛生部門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責、商務部門的酒類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新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并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部門)為正科級建制。
縣(區)食藥監管部門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業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為充實和加強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力量,在原縣(區)食藥監管部門的基礎上,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整增加行政編制:
1.縣(區)工商系統按“人隨事走”的原則劃轉行政編制:平定縣、盂縣每縣劃轉5名,郊區、城區、礦區每區劃轉4名。
2.各縣(區)衛生部門劃轉行政編制事宜由縣(區)決定。
農業縣(區)商務部門承擔的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區)農業部門,編制劃轉事宜由縣(區)決定。
(二)加強完善縣(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加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牌子
縣(區)統一組建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名稱規范為“XX縣食品藥品稽查隊”和“XX市XX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加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牌子,為副科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縣(區)食品藥品稽查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編制為:平定縣、盂縣25名左右,郊區、城區、礦區20名左右。經濟發達、餐飲網點密集、旅游資源集中的縣(區)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編制5名左右。
(三)整合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
整合縣所屬各部門現有檢驗檢測資源(包括人員、編制、裝備等),組建綜合檢驗檢測機構,構建公共檢驗檢測平臺,配齊配強力量,為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縣綜合檢驗檢測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承擔食品、藥品、農產品等各類檢驗檢測任務。各縣要充分整合現有檢驗檢測資源,對整合不徹底的,其機構不得為正科級建制。有條件的區也可整合部門檢驗檢測資源。
(四)設立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
在鄉鎮(街辦)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XX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和“XX市XX區XX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作為縣(區)級食藥監管部門的派駐機構,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承擔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職責,其站長的任免須事先征求鄉鎮(街辦)黨委(黨工委)的意見,從各縣(區)現有事業編制中(或連編帶人)調劑解決。
人口在5萬以上的鄉鎮(街辦)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管站,每站人員編制12名左右;人口在2萬至5萬的鄉鎮(街辦)可單獨設置,也可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7名左右;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鎮(街辦)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5名左右。各縣(區)在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監管體制中可結合實際設置鄉鎮(街辦)監管機構。
(五)加強鄉鎮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責任
在鄉鎮(街辦)確定1名領導干部分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確定1名公務員為食品藥品協管員,在行政村(社區)確定1名食品藥品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
(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縣(區)公安機關組建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編制從縣(區)公安機關內部調劑解決,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三、組織實施
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責任大,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2013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
(一)加強領導,扎實推進。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各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縣(區)政府要成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負責,推進各項改革工作。要加快工作進度,盡可能縮短改革過渡期。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和藥品監管責任仍由原系統承擔,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關工作,及時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二)協調配合,明確分工。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職能、機構、人員、編制、經費、資產等整合劃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能的整合及相應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核定和劃轉工作。財政部門要根據機構整合、人員編制劃轉情況,做好各有關部門相關經費劃轉和核撥工作。人社部門要做好從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轉有關人員的審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確保改革和業務工作兩不誤、兩促進,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三)嚴肅紀律,協調指導。各縣(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改革過渡期間,凍結涉及改革部門的機構編制、人事調整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機構編制、人事、財經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掌握和研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四)嚴格界限,正確用編。要做好改革過程中機構編制調整工作。本次調整增加的行政編制只能用于新組建的縣(區)食藥監管部門,不得跨層級、跨地域使用。縣(區)食藥監管部門增加編制前的基數以省編辦《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調整有關機構編制的通知》(晉編辦字〔2009〕127號)下達的行政編制為準,已由縣(區)自行調整減少編制的須予以充實,今后縣(區)食藥監管部門的行政編制不得調整至其他部門使用。隨編劃轉的人員,縣(區)食藥監管部門須無條件接收。縣(區)食藥監管部門重新組建完成后,要結合新的職責,重新進行“三定”。縣(區)食藥監管部門及其下屬(派駐)單位的機構、編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由縣(區)內部調整解決,其調整事宜根據《陽泉市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審核辦理。
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實施辦法,按程序向市級機構編制部門報備后組織實施。
《陽泉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陽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1日
陽泉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省政府《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3〕27號)和省編辦《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晉編辦字〔2013〕115號)精神,為確保我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
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整合機構和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實現全程無縫監管,形成一體化、廣覆蓋、專業化、高效率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和食品藥品監管社會共治格局,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工作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
二、職責調整與機構設置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減少監管環節、明確部門責任、優化資源配置,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管,在編制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調整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確保新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下屬(派駐)單位按照改革要求調整增加的編制,必須在同級機構編制空編內調劑或連編帶人劃轉。
(一)統一組建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將縣(區)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部職責,衛生部門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責、商務部門的酒類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新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并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部門)為正科級建制。
縣(區)食藥監管部門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業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為充實和加強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力量,在原縣(區)食藥監管部門的基礎上,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整增加行政編制:
1.縣(區)工商系統按“人隨事走”的原則劃轉行政編制:平定縣、盂縣每縣劃轉5名,郊區、城區、礦區每區劃轉4名。
2.各縣(區)衛生部門劃轉行政編制事宜由縣(區)決定。
農業縣(區)商務部門承擔的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區)農業部門,編制劃轉事宜由縣(區)決定。
(二)加強完善縣(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加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牌子
縣(區)統一組建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名稱規范為“XX縣食品藥品稽查隊”和“XX市XX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加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牌子,為副科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縣(區)食品藥品稽查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編制為:平定縣、盂縣25名左右,郊區、城區、礦區20名左右。經濟發達、餐飲網點密集、旅游資源集中的縣(區)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編制5名左右。
(三)整合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
整合縣所屬各部門現有檢驗檢測資源(包括人員、編制、裝備等),組建綜合檢驗檢測機構,構建公共檢驗檢測平臺,配齊配強力量,為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縣綜合檢驗檢測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承擔食品、藥品、農產品等各類檢驗檢測任務。各縣要充分整合現有檢驗檢測資源,對整合不徹底的,其機構不得為正科級建制。有條件的區也可整合部門檢驗檢測資源。
(四)設立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
在鄉鎮(街辦)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XX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和“XX市XX區XX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作為縣(區)級食藥監管部門的派駐機構,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承擔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職責,其站長的任免須事先征求鄉鎮(街辦)黨委(黨工委)的意見,從各縣(區)現有事業編制中(或連編帶人)調劑解決。
人口在5萬以上的鄉鎮(街辦)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管站,每站人員編制12名左右;人口在2萬至5萬的鄉鎮(街辦)可單獨設置,也可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7名左右;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鎮(街辦)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5名左右。各縣(區)在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監管體制中可結合實際設置鄉鎮(街辦)監管機構。
(五)加強鄉鎮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責任
在鄉鎮(街辦)確定1名領導干部分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確定1名公務員為食品藥品協管員,在行政村(社區)確定1名食品藥品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
(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縣(區)公安機關組建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編制從縣(區)公安機關內部調劑解決,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三、組織實施
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責任大,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2013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
(一)加強領導,扎實推進。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各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縣(區)政府要成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負責,推進各項改革工作。要加快工作進度,盡可能縮短改革過渡期。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和藥品監管責任仍由原系統承擔,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關工作,及時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二)協調配合,明確分工。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職能、機構、人員、編制、經費、資產等整合劃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能的整合及相應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核定和劃轉工作。財政部門要根據機構整合、人員編制劃轉情況,做好各有關部門相關經費劃轉和核撥工作。人社部門要做好從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轉有關人員的審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確保改革和業務工作兩不誤、兩促進,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三)嚴肅紀律,協調指導。各縣(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改革過渡期間,凍結涉及改革部門的機構編制、人事調整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機構編制、人事、財經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掌握和研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四)嚴格界限,正確用編。要做好改革過程中機構編制調整工作。本次調整增加的行政編制只能用于新組建的縣(區)食藥監管部門,不得跨層級、跨地域使用。縣(區)食藥監管部門增加編制前的基數以省編辦《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調整有關機構編制的通知》(晉編辦字〔2009〕127號)下達的行政編制為準,已由縣(區)自行調整減少編制的須予以充實,今后縣(區)食藥監管部門的行政編制不得調整至其他部門使用。隨編劃轉的人員,縣(區)食藥監管部門須無條件接收。縣(區)食藥監管部門重新組建完成后,要結合新的職責,重新進行“三定”。縣(區)食藥監管部門及其下屬(派駐)單位的機構、編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由縣(區)內部調整解決,其調整事宜根據《陽泉市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審核辦理。
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實施辦法,按程序向市級機構編制部門報備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