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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叉執法檢查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案件專案查辦制度(試行)》等 4項制度的通知 (寧環辦發〔2021〕92號)

   2022-03-23 692
核心提示:《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叉執法檢查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案件專案查辦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典型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試行)》

廳機關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構建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叉執法檢查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案件專案查辦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典型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試行)》,現予以印發。各地市、寧東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叉執法檢查制度(試行)

第 一 條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條  本制度所稱的交叉執法檢查是指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為監督幫扶各市、縣(區、市)解決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抽調各市、縣(區、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及相關專家,開展異地執法檢查。

第 三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區內交叉執法檢查,統籌調度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力量。

第 四 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參與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的交叉執法檢查工作,按照交叉執法檢查方案派員參加。被檢查地方須按要求配合交叉執法檢查工作,提供需要的材料。因故不能參加交叉執法檢查的,應當書面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同意。

第 五 條  交叉執法檢查每年至少開展兩次,主要針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開展交叉執法檢查。

第 六 條  交叉執法檢查不替代、不干預、不打擾地方正常工作。開展交叉執法工作期間,原則上只召開一次會議。

第 七 條  開展交叉執法檢查前,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檢查人員業務水平。

第 八 條  交叉執法檢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每輪交叉執法檢查工作視情況設若干現場檢查組,承擔現場執法檢查工作。工作組組長根據具體任務情況、點位數量、交通狀況,統籌做好人員分組及力量配備,制定檢查計劃。

第 九 條  交叉執法工作期間,現場檢查組應將檢查發現的涉嫌環境違法違規問題和相關證據及時移交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處理。對于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等情況,現場檢查組應立即固定證據,移交屬地生態環境部門。

第 十 條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須于30日內,將交叉執法檢查移交問題的查處情況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第十一條  參加交叉執法檢查的人員應持有效證件,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業務過硬,身體健康。交叉執法檢查過程中,確需請假的,應當報工作組組長批準。

第十二條  參加自治區生態環境交叉執法檢查的人員及專家在檢查期間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執法檢查車輛租賃費、設備租用費及專家服務費等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交叉執法檢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相關廉潔自律等規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將交叉執法檢查移交屬地的環境問題整改成效納入稽查范疇,派出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的表現情況將作為全區生態環境執法大練兵的評先選優依據。

第十四條  各地市生態環境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本轄區交叉執法檢查。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案件專案查辦制度(試行)

第 一 條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提高重點案件查辦質量,提升專案查辦效能,助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區生態環境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條  本制度所稱的專案查辦是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針對本轄區內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生態環境案件,統籌力量成立專案組開展案件查辦。

第 三 條  專案查辦案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原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列為專案查辦案件:

(一)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跨區域、流域或管轄權存在爭議的;

(四)相關職能部門移送的重大復雜案件;

(五)案情復雜、調查取證難度較大、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領導重要批示、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八)其他需納入專案查辦的情形。

以上納入專案查辦的生態環境案件,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視具體情況可實行提級專案查辦。

第 四 條  根據案件查辦工作需要,可邀請生態環境執法、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及法律顧問等相關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和法律幫助;案件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對接公安、檢察部門提前介入。

第 五 條  案件涉及其他部門或者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商請相關部門協助開展調查。專案查辦過程中可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及媒體曝光實施查辦,也可視案情需要進行正面宣傳報道。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移送其他職能部門辦理的,及時履行移送程序。

第 六 條  專案查辦過程中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查取證。案件調查結束后,及時形成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

第 七 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案情需要,對所轄生態環境部門專案查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將專案查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執法稽查。

第 八 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成立專案組需抽調系統內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執法辦案人員的,必須全力配合,不得推諉、拖延。

第 九 條  專案查辦案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年度預算。

第 十 條  專案查辦組全體人員應當遵守辦案紀律,對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事項進行保密。對案件查辦過程中泄露、違紀的人員,移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專案查辦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辦案人員,應在年度評優評先中優先推薦。

第十一條  專案查辦組在啟動專案查辦時成立,案件結案后自行解散。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典型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試行)

第 一 條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公正、公平、公開,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條  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典型執法案例指導制度,應遵循合法、規范、實用的原則,發布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指導案例應當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

第 三 條  本制度所稱案例指導,是指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典型執法案件進行收集、整理、解析和發布;對執法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等要素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進行分類、解析,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寧夏生態環境系統今后一定時間內規范行政執法的工作參考。

第 四 條  典型執法案例選擇標準:

(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義的;

(二)社會輿論普遍關注或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的;

(三)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

(四)調查取證難度較大,違法行為定性或者法律適用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且影響較大的;

(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較好的;

(七)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情形的案例。

第 五 條  典型執法案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首部。包括標題、案例提供單位、辦案單位及人員、案例名稱、案例類型、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正文。包括案情介紹、查處情況、案例評析等。案例評析應當具有合法性和適當性。

尾部。包括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及案卷相關材料復印件等。

第 六 條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梳理辦結的環境執法案件,從執法方式創新、執法程序規范、案卷說理明晰等方面進行總結、分析,以地市為單位收集轄區內的典型案例,并經審核后擇優按季度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進行推送,每年不少于4件。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每年不少于2件。

第 七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成立案例評審小組,對各單位推送的典型執法案例進行復核評審。必要時可以對原案例作技術性修正。

案例評審小組人員組成不少于3人,包括法制審核人員、執法骨干、法律顧問等,也可邀請廳(局)業務骨干、專家學者及行業和社會組織參加。

第 八 條  典型執法案例評審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標準和格式;

(二)案例材料和案卷是否準確、完整;

(三)案件處理是否程序合法、法律法規運用準確、證據充分、處理處罰到位。

評審小組從業務、法律等方面對典型執法案例是否具有指導性、是否可以發布等內容出具書面意見,并經廳專題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 九 條  對于經審定后的指導性案例,及時通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形式發布,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參考。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響的不得公開。

第 十 條  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應當遵循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并對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進行技術處理,不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  建立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典型執法案例庫,加強案例分類和管理,保證典型執法案例的可參考性,提高典型案例的實用價值。

第十二條  適時組織對典型案例庫進行更新完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理: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原指導性案例與之抵觸的;

(三)上級機關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與本級不一致的;

(四)后指導性案例優于前指導性案例的;

(五)監督機關依法撤銷、糾正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應當清理的。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試行)

第 一 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保障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條  本制度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

第 三 條  執法人員應當堅持文明、嚴格、廉潔、公正執法。

第 四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聘請專職律師或法律顧問,為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第 五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法業務風險,為現場執法檢查人員配備防護裝備,如防護服、防毒面具、防護手套、安全帽、安全繩等,預防職業傷害,保障人身安全。

第 六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執法安全防護技能培訓、緊急救助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抵御傷害和自我防護救助能力。

第 七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每年不少于一次。體檢應增加現場執法檢查相關職業病檢查項目,及時發現職業病風險,及時治療。

第 八 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切實保障執法人員人身安全。

第 九 條  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現場執法檢查中,與執法相對人發生糾紛或遇到阻撓執法、拒絕執法等情形時,應盡可能采用教育、疏導勸解的方法妥善處理。

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現場執法檢查中,受到暴力襲擊,被車輛沖撞、輾軋、拖拽、剮蹭,被聚眾哄鬧、圍堵攔截、沖擊,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時應立即報警,同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執法人員本人及其親屬因依法履職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被惡意投訴,個人隱私被侵犯的應立即報警,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積極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第 十 條  執法人員履職過程中遭受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損害的,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執法人員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提供法律協助。

第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自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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