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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調整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的通知 (閩農規〔2022〕1號)

   2022-02-11 902
核心提示:本著總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則,在全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數額(共275家)保持不變的基礎上,我廳對各設區市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進行調整(詳見附件)。

各市、縣(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

2017年、2018年,我廳先后發布和調整了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在加強限制使用農藥管理、規范農藥市場秩序、提高農藥經營和使用水平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省農藥市場分布的調整變化,各設區市之間對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和數量的實際需求發生了變化。本著總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則,在全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數額(共275家)保持不變的基礎上,我廳對各設區市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進行調整(詳見附件)。

農藥經營者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資質的,可以申請設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分支機構。同一個農藥經營者在同一個縣(市、區)內申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分支機構不得超過4家。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按“自愿申報、嚴格標準、額滿為止”的原則核發。

未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限制使用農藥。

各設區市的市屬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數量優先滿足轄區內跨縣(市、區)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需要,其余的可以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則調劑給所轄縣(市、區)。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12月27日福建省農業廳發布的《關于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的通告》(2017年24號)、2018年9月30日發布的《福建省農業廳關于調整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的通告》(2018年15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數量核定表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福建
標簽: 農業 經營 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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