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川農發〔2021〕133號)

   2022-01-28 275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管出來”和“四個最嚴”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推動治理能力提升,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管出來”和“四個最嚴”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推動治理能力提升,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論述,創新工作機制,推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格化、規范化、精準化,夯實監管“最后一公里”,確保鄉鎮及村(社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有效運轉,提升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重心下移。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強化組織領導,提供條件保障,以鄉鎮為單位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做到區域定格、網格定人、人員定責,實現監管關口前移和重心下沉,明確網格的職能與定位,形成由鄉鎮到村(社區)再到生產主體的完整、精細、清晰的管理網絡,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地落細。

——堅持聚焦重點、靶向發力。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點任務集中發力,突出技術培訓、巡查抽檢、問題排查、信息傳遞等工作職責,聚焦重點產品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整治,切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針對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堅持機制創新、高效治理。以推進網格化管理為契機,鼓勵各地大膽創新,進一步強化監管體系現代化、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信息暢通、協調聯動、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實現所有鄉鎮明確監管網格,所有網格明確鄉鎮監管員和村級協管員,所有網格監管人員接受年度培訓。實現網格化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監管服務全覆蓋。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規范、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更加到位、監管網絡更加嚴密、管理責任更加壓實。

二、重點任務

(一)區域定格

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體系,按照范圍清晰、管理便捷、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因地制宜劃分確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格。網格劃分應結合鄉鎮區域內產業分布、主體類型、產品風險等情況科學劃分確定,原則上應以每個鄉鎮(街道)為單位建立鄉鎮網格,以每個村(社區)為單位建立村級網格,以每個規模生產經營主體為單位建立主體網格。有條件的鄉鎮可跨行政村(社區)建立,也可以按照農產品生產主體劃分。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內監管對象信息,明確各網格監管責任人員,根據網格劃分情況形成本轄區的網格化管理責任圖。

(二)網格定人

每個網格應明確網格管理人員,人員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鄉鎮網格應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長(主任)擔任責任人、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人員擔任監管員、檢測員;村級網格協管員可由村(社區)兩委成員、技術骨干等擔任,也可以社會選聘、購買服務方式聘用的人員擔任。主體網格應由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法定代表人擔任質量負責人、業務技術骨干擔任內部質量控制員(內控員),鼓勵在重點地區、重點產業遴選社會監督人員等,構建多元共治的網格化管理隊伍。

(三)人員定責

明確各級網格管理責任人員的工作任務職責。鄉鎮網格責任人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政府屬地責任“五個納入”(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濟社會規劃、財政預算、績效考核、公益性宣傳);鄉鎮網格負責人應圍繞農產品質量安全決策部署,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戰略,推動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各項監管措施;鄉鎮網格監管員應圍繞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職責,負責組織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動態管理生產主體名錄,開展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服務及培訓宣傳,根據《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見附件)要求開展日常巡查等工作;鄉鎮網格檢測員應圍繞區域產業發展,負責區域食用農產品抽查檢測等工作。村級網格協管員應充分掌握網格內生產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根據鄉鎮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及鄉鎮網格監管員要求,協助開展隱患排查、檢測抽樣、用藥指導、信息報送等工作。鄉鎮網格監管員、村級協管員要聚焦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從源頭上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切實發揮作用。主體網格質量負責人應圍繞產業發展,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主體網格內控員應充分掌握生產技術規程,落實內部質量控制措施,如實記錄生產檔案,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開展抽查檢測,實施質量追溯管理,規范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確保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四)創新機制

創新網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機制,保障網格化管理體系常態化運轉,切實提高基層監管效能。鼓勵地方探索建立橫向協作機制,統籌基層農業綜合管理服務力量,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傾斜;建立日常巡查與鄉鎮綜合執法銜接機制,強化問題查處與案件查辦;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及時采集更新信息、發現問題,實現信息及問題上報快速化、扁平化;建立問題會商機制,定期開展問題會商和反饋,不斷優化管理方案,鼓勵借助專家團隊等外腦開展問題咨詢。

(五)公示公開

1.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按照“一圖二書三員四定八項制度”(即產業分布圖,質量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承諾書,監管員、檢測員和協管員,定職責、定區域、定任務、定考核,八項制度)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鄉鎮網格化管理圖,名稱為“XX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監管責任圖”,包括產業分布圖、質量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承諾書、縣級監管部門聯系人、鄉鎮網格責任人、鄉鎮網格負責人、鄉鎮監管員和檢測員、村級協管員的基本信息(姓名、職務、照片、聯系電話)、責任區域布局安排、監管檢測制度,以及鄉鎮網格監管員和村級協管員的工作職責等內容。

2.村級監管服務點。要按照“四個一”(即一個人、一間房、一組設備、一套制度)標準,在村委會、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村級網格化管理圖,名稱為“XX村(社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圖”,包括鄉鎮網格監管員和檢測員、村級協管員的基本信息(姓名、職務、照片、聯系電話),生產經營主體基本信息(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以及鄉鎮網格監管員和村級協管員的工作職責等內容。

3.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要在辦公場所、生產基地等醒目位置公示主體網格化管理圖,名稱為“XX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圖”,包括鄉鎮網格監管員和檢測員、村級協管員、主體網格質量負責人、主體網格內控員的基本信息(姓名、職務、照片、聯系電話)、村級協管員的工作職責,以及生產經營主體基本情況、質量安全承諾書、張貼禁限用農藥獸藥名錄等。農業農村部門應在公示生產主體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產主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信用評級等信息。鼓勵通過信息化平臺強化公示公開工作,各鄉鎮網格監管員、協級協管員在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統一標識,方便群眾聯系,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納入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加強業務指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強化組織實施;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定格、定人、定責”,認真落實網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強化條件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推動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網格監管員、村級協管員工作經費和勞動報酬。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鄉鎮網格監管員、村級協管員的職責要求,合理確定待遇,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鼓勵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解決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實網格化體系建設、運行、管理等經費保障。鼓勵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鄉鎮網格監管員、村級協管員激勵機制,在待遇保障、績效獎勵、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提高工作積極性。

(三)夯實工作基礎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結合自身工作深入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已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區,要在原工作部署基礎上,根據本實施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措施,2021年底前完成鄉鎮網格監管員、村級協管員的調整、充實,并公示網格化管理責任圖;尚未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快推進步伐,2022年6月底前完成網格化管理“定格、定人、定責”的要求,公示網格化管理責任圖,實現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全覆蓋。

(四)加強技術支撐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網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優先利用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推動生產主體和監管工作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監管手段信息化全覆蓋。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成立專家團隊,對基層在網格體系建設、日常管理、監管執法、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問題加強指導服務。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網格化管理人員培訓,不斷提升鄉鎮監管員、村級協管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打造高水平網格化管理隊伍。

(五)強化績效考核

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將納入市(州)食品安全黨政同責工作評議考核、質量工作考核內容。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考評機制,將網格化管理工作納入縣(市、區)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質量工作等考核內容,督促縣級、鄉鎮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鼓勵將網格化管理工作與政策扶持資金、人員績效獎勵等掛鉤,對于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附件: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推進監管重心下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日常巡查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對本轄區農產品生產主體生產操作合規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實施的日常檢查行為。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農產品生產主體指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戶(具體標準按現有政策規定確定,無統一規定的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等。

第四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本轄區農產品生產主體名錄,做到監管對象底數清晰。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高、信用評級低的生產主體應納入重點監管名錄。生產主體名錄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確保信息真實有效。

第五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計劃,轄區內生產主體日常巡查全覆蓋,其中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日常巡查頻次不得低于2次/年,對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戶日常巡查頻次不得低于1次/年,對規模較小的種植養殖戶根據風險隱患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列入“重點監控名單”或“黑名單”的生產主體,要按照《四川省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制度》要求,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對列入重點監管名錄的生產主體,要加大日常巡查頻次,在用藥高峰期、農產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頻次。

第六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生產記錄制度落實情況;

(二)農業投入品購買管理情況;

(三)農藥獸藥使用情況,是否存在超范圍、超劑量使用、不落實安全間隔期休藥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使用禁限用藥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使用情況;

(五)農業投入品廢棄物處置情況;

(六)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和追溯憑證開具、使用情況;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況。

第七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農產品存在疑似風險隱患的,應當實施現場抽樣,通過快速檢測或委托定量檢測進行研判確認。

第八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農產品生產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續跟進;涉嫌違法的,應及時通報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或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處置。

第九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和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暢通服務和投訴舉報渠道,鼓勵人民群眾舉報農產品生產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將日常巡查工作納入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未按照本規范要求落實屬地日常巡查責任的,對鄉鎮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支持,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經費、購買服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滿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地區: 四川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