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對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扣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立法服務和保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統籌推進重點領域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為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項目安排
(一)需要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法規項目。
1.《浙江省促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訂)》(省經信廳起草)
3.《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省市場監管局起草)
4.《浙江省電力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5.《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省市場監管局起草)
6.《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7.《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省委政法委起草)
8.《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省公安廳起草)
(二)根據項目成熟情況,可以年內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預備項目。
1.《之江實驗室發展促進條例》(省科技廳起草)
2.《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省科技廳、省科協起草)
3.《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省科技廳起草)
4.《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5.《浙江省未來社區建設條例》(省建設廳起草)
6.《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管理條例》(省林業局起草)
7.《浙江省開發區條例》(省商務廳起草)
8.《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9.《浙江省審計條例(修改)》(省審計廳起草)
10.《浙江省家政服務業促進條例》(省商務廳起草)
(三)需要年內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
1.《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省司法廳起草)
2.《浙江省鄉村旅游促進辦法》(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
3.《浙江省稅費共治保障辦法》(省稅務局起草)
4.《浙江省牲畜屠宰管理辦法》(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四)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后提出的規章項目。
1.《浙江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修訂)》(省糧食物資局起草)
2.《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修訂)》(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3.《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省糧食物資局起草)
4.《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省市場監管局起草)
5.《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6.《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修訂)》(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三、抓好貫徹執行,確保立法計劃順利實施
各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實行專班化運作、明確時間節點、加快工作進度,推動政府立法工作提質增效。著力提高送審稿質量,嚴格按照立法程序規定,做好立法調研、意見征集、專家論證等工作。及時上報送審稿以及起草說明等材料,為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上報送審稿前,起草單位要與省司法廳做好溝通,說明征求意見、協調分歧等情況;未經溝通直接報送送審稿的,省司法廳可以就是否啟動審查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議。
省司法廳要加強與起草單位的溝通,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加強督促指導,妥善處理分歧,努力達成共識。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的溝通聯系,主動聽取意見建議。加強政府立法工作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立法,把立法過程變為宣傳法治的過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