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彰顯建設“重要窗口”責任擔當,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美麗舟山”和“海上花園城市”建設,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42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創新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模式,構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顯著提升社會化、智能化、專業化的環境污染問題發現能力,精準有效打擊各類污染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環境違法行為。
到2022年,初步建成問題發現及時、預警溯源精準、分析研判科學、案件查辦高效的全流程、閉環式、智能化問題發現查處體系,實現環境污染問題及時、精準、科學、有效管控。
二、提升社會化發現能力
(一)拓寬線索發現渠道。通過政策激勵、法制宣傳等,鼓勵和引導群眾發現并通過電話、信函和網絡等方式反映環境違法行為,特別是手段隱蔽、性質惡劣的環境違法線索。鼓勵實名舉報和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站、政務新媒體、公益組織等,向廣大群眾征集重大案件線索。建立各類舉報信息共享機制,落實專人統籌各渠道線索分析研判。(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信訪局、市文廣旅體局,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等。以下均需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健全舉報獎勵制度。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制定《舟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對舉報偷排漏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污染物等性質惡劣、行為隱蔽、日常監管難以發現的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的,給予舉報人罰款金額5%、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舉報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環境違法行為,查實后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征得舉報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同時實施精神獎勵。在查處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時缺少關鍵線索的,可實施最高50萬元的重金懸賞。(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
(三)落實舉報保護措施。設立舉報獎勵辦理專崗,嚴格控制舉報信息知情范圍,嚴防泄露舉報人信息。對舉報重大環境違法犯罪線索的,有針對性地制定保密和安全措施。嚴格落實舉報人保護制度,依法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嚴厲查處泄露舉報信息、通風報信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等)
(四)強化現場巡查機制。落實鄉鎮(街道)環境污染問題發現職責,探索將環境污染問題發現和查處納入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加強各功能區(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專職機構建設,配備環保專職人員,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聘請“環保管家”,為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支持,開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評估、整改措施跟蹤等工作。完善網格員環境污染問題巡查管理制度,加強對網格員的生態環境保護業務培訓,健全網格員工作激勵機制,運用政治激勵、精神激勵、物質激勵等措施,強化網格員主動發現、上報環境污染問題的意識,進一步激發網格員工作積極性。全面推進河(湖)灣(灘)長制提檔升級,加強對所負責河流、水庫、灣灘定期巡查。(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委政法委、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市治水辦〔河長辦〕等)
三、提升智能化發現能力
(一)提高污染源監控覆蓋率。構建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基礎,以電流監控、工況監控、視頻監控等為補充的在線監控體系。到2022年底前,完成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聯網,實現全市主要污染物85%以上污染負荷有效管控;對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推行電流監控、工況監控等監控設施。(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
(二)實施監控信息分級分類預警管理。完善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及分級分類預警管理規則,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放等異常情況實施自動觸發電子報警,實時向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發送提醒。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通過遠程預警、現場核查、重點督辦等形式,督促企業落實問題整改,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三)推進工業園區智能溯源管控。在重點工業園區推進集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聯動等功能于一體的智能監控系統建設,開展園區特征污染因子監測分析,建立溯源基礎數據庫。完成舟山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智能監控系統建設;2022年底前完成定海工業園區、普陀經濟開發區、岱山經濟開發區、舟山綠色石化基地污水雨水總排口水質、周邊主要河道水質和園區空氣質量監控設施安裝聯網。(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經信局)
(四)完善區域環境監測體系。按照科學布點、分級實施、全市聯網、自動預警的原則,補齊大氣、地表水和飲用水水源水質自動監測重要站點。加快完成岱山中學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建設;建成舟山市城市道路揚塵監測和高空了望監測監控平臺;完成省控斷面和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自動監測站建設前期工作,完成虹橋水庫水源地和基湖交接考核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設備更新。到2022年底前,完成蘆東水庫、磨心水庫、城關海濱橋省控斷面自動監測站建設,完成城北水庫水源地、岑港水庫水源地、陳岙水庫水源地等7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省海洋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五)推進固體廢物處置留痕監管。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實現固體廢物、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臺賬、轉移聯單電子化。推進實施信息監控、數據掃描、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和電子鎖等電子化監管措施,借助數據信息提升溯源排查能力。結合基層網格、河(湖)灣(灘)長巡查,及早發現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行為,必要時借助“天眼”系統技術優勢,實現及時精準打擊。(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城管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
(六)強化大數據分析研判。以數字化建設為核心提升問題發現能力,實現與“互聯網+監管”平臺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強環境質量、監測監控、舉報投訴,以及排污單位用水、用電、用能等數據資源關聯分析,制定污染線索排查、污染問題識別的指標與規則。運用大數據手段及時分析異常數據,加強溯源排查,實現監管信息智能推送、問題排查快速聯動、執法檢查智能觸發、違法行為高效查處。(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大數據局)
(七)創新實施“五步三清單”工作法。依托舟山市陸海統籌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協同系統,通過深入挖掘各類污染源、生態環境質量和其他業務數據,集成“人查+技查+網查”全覆蓋檢查模式。對企業存在相關問題進行幫扶整改,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企業依法查處,并將執法全過程及處罰結果向社會公示。創新實施“一查、二服、三督、四罰、五公開”五步法工作流程,梳理形成“問題清單、責任清單、服務清單”三張清單,切實提高生態環境監管的主動性、精準性和有效性,解決一批群眾關注、企業關注和政府關注的突出環境問題,做到環境監管服務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大數據局)
四、提升專業化發現能力
(一)建立約束機制壓實責任。落實屬地政府環境污染問題發現職責,提升重大環境污染問題自我發現能力。建立環境污染問題風險預警圖評價方法,從環境質量、信訪投訴、發現能力等方面對各地環境污染問題發生風險和發現效能進行量化評價。鼓勵各地主動發現環境污染問題,對重大環境污染問題未能及時發現、環境污染問題風險持續處于高位的地區,實施跟蹤問效和定點幫扶。(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二)堅持問題導向提高執法效能。實施“環境信用+雙隨機”抽查,對信用良好企業的抽查頻次可適當降低,重點強化對違法失信企業的抽查頻次,切實提升問題檢出率。深入研究環境違法案件發生規律,強化實戰練兵和業務培訓,著力提升依法打擊違法行為水平。推行非現場監管,強化人工智能、遙感等新技術應用,探索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直接應用于執法。(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
(三)加強部門協作聯動。推進各職能部門監管信息共享,實現線索互通、案件共查。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協作聯動,對發現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開展聯合執法行動、聯合掛牌督辦、聯合現場督導,形成工作合力。(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等)
(四)提升執法裝備水平。加快完成執法人員執法服裝配備和行政執法證件換發;制定生態環境執法裝備配備計劃,通過采購裝備或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實現無人機(船)、遠紅外、走航車等現代化工具和高科技裝備市級全覆蓋。(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
(五)實施褒揚激勵制度。制定環境污染問題發現和查處激勵辦法,對主動發現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和隱患,及時采取積極措施應對,對成效顯著的縣(區)、功能區和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通報表揚。對發現、查辦重大環境污染違法案件,防止、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等作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記功獎勵。(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人社局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縣(區)、功能區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突出環境污染問題。把推進落實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納入“美麗舟山”建設考核。
(二)注重企業幫扶。強化指導與服務,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精準幫扶企業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對主觀惡意、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懲。制定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處罰。
(三)提升保障能力。將監測監控建設、執法裝備配備、網格員激勵、有獎舉報等發現能力建設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積極引入社會和民間資金,切實強化投入保障。配置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監管能力,加強人員技術培訓,持續提升環境污染問題發現和查處能力。
(四)強化宣傳引導。加強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宣傳推廣各地的工作成效和經驗做法,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