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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海洋局 山東省氣象局 山東海事局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2-24 774
核心提示:《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應急管理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沿海各市海洋發展局(海洋發展和漁業局),各分支海事局,青島市通信管理局,中國聯通山東省分公司、中國移動山東公司、中國電信山東分公司、山東廣電網絡有限公司、中國鐵塔山東分公司:

《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海洋局 山東省氣象局

山東海事局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刻汲取海上交通安全事故教訓,強化海上大風等極端天氣安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海上安全形勢穩定向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海上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額納入,逐一落實監管責任

1.建立船舶“一船一冊”、船員“一人一檔”臺賬。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摸清轄區內所有船舶底數,明確各類船舶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各縣(市、區)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漁業)、海事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一船一冊”的要求建立船舶臺賬,并建立船員“一人一檔”,納入信息監管系統,逐級上報省級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與海事部門對賬,實現臺賬一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與海事部門實現資料共享,2022年1月底前完成。數據、資料調整的,各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及時交換,確保臺賬一致。

2.建立船舶包保責任制。各市、縣(市、區)根據轄區船舶臺賬,對漁業船舶實行三級包保責任制管理。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一級包保,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包保,各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負責三級包保,各級主要負責人為落實對應層級包保責任的總負責人。一級包保責任人,按照每6艘漁船不少于1人的標準,落實一級包保責任,重點加強惡劣天氣下的聯系、調度。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各市制定具體包保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各級包保責任人具體職責。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各縣(市、區)根據轄區“一船一冊”臺賬,對商船、客(滾)船按職責實行包保責任制管理,每艘船落實一名包保責任人,重點加強惡劣天氣下的聯系、調度。省交通運輸廳參照漁船分級包保指導各市制定具體包保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包保責任人具體職責。2022年2月底前完成。

3.強化以港管船。沿海市、縣(市、區)政府加強對轄區內所有港口及濱海旅游船集中停靠區域的管理,統籌港口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推進“平安海區”“平安港口”建設,提高港口防災避險和應急救援功能,推動駐港綜合執法,全面落實港口安全監管職責。

商船進出我省港口及在港口進行裝卸、過駁作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制度;交通運輸、海事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研究推行港口高質量選船、作業前管系試壓、船岸聯合巡查等安全管理措施。

嚴格落實漁業港口屬地監管責任。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執法重心下沉到漁港一線,制定駐港監管權責清單、履職標準和監督考核制度,推進一級以上漁港和漁獲物定點上岸漁港進駐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并以所駐漁港為中心,輻射周邊漁港,實施駐巡港管理,提升依港管船、管船員、管漁獲、管安全能力。

二、強化預警,實施精準管控

4.強化氣象、海洋精準預報。各級氣象、海洋等部門要及時分析研判惡劣天氣發生情況,提高精準化預警預報能力,特別要加強海上分區預報,提高預報精準度。當遇海上大風等惡劣天氣,及時制作發布預報預警信息并推送至應急管理、海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漁業)等部門。

5.強化預警和應對。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漁業)和海事部門收到最新天氣緊急預警信息后,于5分鐘內發送至每一個包保責任人。相關部門要根據船舶類型研究大風、大浪等不良條件下的禁限航標準,針對天氣預報情況,及時提出召回、就近擇港、錨泊抗風等具體應對措施。

船舶包保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送到包保船舶,并與所包保船舶取得聯系,掌握所包保船舶位置行蹤及作業狀態,惡劣天氣持續期間要每天上報船舶安全狀況,發現船舶有違法違規情況或險情,要立即報上級包保責任人或部門責任人。

對船長100米以下或3000總噸以下中小型貨船實行“逢八級以上風不開”,渤海灣客滾船實行“逢七級以上風不開”,對其他船舶要嚴格按照核定抗風等級或當地禁限航規定最嚴要求執行,嚴禁冒險開航。

6.充分發揮監管平臺作用。所有商船要按照規范配備水上無線電設備及MMSI(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確保“一船一碼一設備”,確保海上無線電暢通有效。省交通運輸廳、山東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省農業農村廳研究提出60馬力以上漁船配備水上無線電設備及MMSI實施方案,2022年3月底前完成。升級現有漁船漁港動態監控系統,開發新型海洋與漁業綜合管控平臺,形成以省級監控平臺為依托的統一監控機制,實現全省海洋漁船監控“一張網”。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海事部門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實現與交通部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海洋與漁業漁船漁港動態監控系統、海事部門VTS實現與省應急指揮中心互聯互通,信息共享。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強化漁船編組生產和動態干預。落實編組生產制度,強化進入商船習慣航路、商漁船碰撞易發高發區域、平臺離線主動干預,實行夜間點名制度,對不聽從干預、不報告、離線等漁船,責令立即整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加大懲戒力度。對未按規定開啟船舶的自動識別、航行數據記錄等裝置的,拒不執行部門和包保責任人有關指令的航運公司、船舶和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事先發出預警、有明確要求,但因落實不及時、不到位引發事故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三、從嚴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9.嚴格企業資質管理。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依法嚴格漁業船員適任培訓,未達到規定課時要求的,一律不予發證。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把水路運輸市場準入關,認真審核航運公司經營資質及船舶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依法加強對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等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經營許可范圍開展業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督促航運公司保持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和船舶營運條件,對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撤銷其經營許可和船舶營運證件。交通運輸和海事部門對轄區航運公司主要負責人水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集中考核,督促公司落實船員培養主體責任,提升船員整體素質。海事部門要加強對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和日常監督檢查,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督促航運公司和船舶切實落實主體責任,有效運行安全管理體系。對履職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及責任人,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10.嚴格商漁船安全檢查。自2022年1月1日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漁業)、海事部門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商漁船北斗衛星定位終端、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救生消防設備、無線電通導設備和航行設備等重要安全設備設施開展檢查,確保救生艇(筏)處于立即可用狀態,每艘船舶每年檢查不少于一次;對檢查不合格的,要責令整改,整改驗收合格前一律不得出海。

11.全面整治商漁船掛靠行為。漁船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各級對私下買賣掛靠經營的行為要嚴厲打擊。對我省范圍內漁船實際所有人戶籍地與漁船登記地不一致的異地掛靠漁船,掛靠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協調轉回漁船實際所有人戶籍地進行登記管理。符合法定過戶條件的,買入地漁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障礙拒絕接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由買入地和賣出地共同上一級漁業主管部門督辦并限期整改。交通運輸、海事部門要共同嚴厲打擊船舶“假登記”“假光租”和國內水路運輸“掛靠”經營、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為過渡期,各地要組織航運公司、漁船船東等全面開展自查自糾,消除掛靠行為。過渡期后,一經發現掛靠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嚴格執法,從嚴查處各類違規行為

12.嚴格船舶動態監控和現場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漁業)、海事等部門要探索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發揮聯合執法的協同作用,充分利用北斗、VTS、AIS等有效手段,加大對航經我省管轄沿海水域船舶的動態監控力度,嚴格執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嚴把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關,加大船舶關鍵性設備和救生設備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船舶未按規定進行進出港報告、船舶配員不足或超員、無證駕駛、違章作業、冒險開航等違法行為。特別是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安全檢查,每月開展不少于一次聯合巡航執法。

13.健全船舶安全生產監管聯動機制。各沿海市政府牽頭,海事、公安、海警、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漁業)、氣象等部門參加,建立常態化船舶安全監管聯動、海上搜救聯動、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涉外船舶聯合監管、平安船舶互動、“三無”船舶取締等機制,形成船舶安全生產監管合力。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客船航線管理,會同海事機構研究建立新開航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海事部門要指導船舶加強開航前自查,加大老舊客船安全檢查和船檢質量監督力度,及時發現、消除船舶安全隱患,督促船舶及時更換老化設備和配件。組織開展“商漁船長面對面”交流活動,推進商漁船長互登船舶常態化。

14.嚴肅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建立完善海上交通事故聯合調查機制,共同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及時公開調查結果,加強警示教育。強化事故責任追究,完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對肇事逃逸和關閉、破壞直接關系安全生產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的違法案件,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海警、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發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航運公司,責令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船長、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對因監管不到位發生事故的相關責任部門及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五、綜合施策,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和水平

15.強化船舶安全設施設備配備。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推動商船于2022年1月底前足額配備保溫救生服,同步研發配備保溫救生服定位裝置;202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衛星電話配備。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研究提出漁船配備北斗衛星電話和具有定位功能的保溫救生服的具體方案,明確時間表、路線圖,推動漁船逐步完成配備。及時研發基于AIS、北斗、電子海圖的船舶智能動態監管及碰撞預警系統,推動“5G+北斗”高精度定位系統在船舶監管方面的應用,實現對船舶和港口全水域、無縫隙的動態監管。

16.推進船舶更新淘汰。嚴格船舶適航條件認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及時更新、淘汰。積極引導漁民轉產轉業,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拆解、更新一批老舊漁船,提高漁船整體安全水平。落實減船轉產政策,“十四五”期間,力爭淘汰老舊漁船功率數10%。

17.加強航道和錨地建設。沿海各市政府應保障必要資金投入,落實港口規劃,加快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交通運輸、海洋、海事等部門要推動航道、錨地等海上交通設施提速落地。開展航路通航環境整治,清理整頓港口、航道、錨地水域非法捕撈設備,引導商船使用推薦航路、漁船避開商船密集水域和航線交叉水域錨泊及作業,保障良好海上通航環境。

18.完善水上應急救助體系。進一步健全沿海各市、縣(市、區)應急救助體制和機制,科學編制實施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能力規劃,加強應急救援裝備、技術和人才建設,提升海上應急救援水平。每年至少組織1次省市縣三級聯動的應急救援演練,認真落實郵輪或大型客船大規模人命救助行動計劃,加強國際郵輪、中韓客貨班輪、省際客滾船等大型客船應急處置演練。沿海各市要分別組建海上搜尋救助隊伍,實現與海事部門一體化協調聯動。鼓勵和支持民間水上救援和救助組織建設,提升商船漁船自救互救能力。推進漁業安全應急中心建設,實行專人專班專責,堅持常年24小時值班值守,確保發生險情快速應對和精準處置。

19.強化近海無線網絡覆蓋。省通信管理局會同山東海事局,進一步升級海上公共通信網,利用700M5G網絡等通信手段,完善具備條件的重點島嶼、近海主要航線的無線網絡覆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20.開展貨船承載易流態貨物防傾覆技術研究。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研究貨船承載易流態貨物防傾覆技術措施,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提出實施意見。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海上安全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沿海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安排部署,定期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切實履行好“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漁業主管、海洋、氣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強化會商研判和信息溝通,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措施不折不扣落實落地。



 
地區: 山東
標簽: 應急管理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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