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于2021年12月13日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冀市監規〔2021〕11號)印發,現對其修訂背景及依據、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冀市監規〔2020〕7號)(以下簡稱《適用規則》《裁量基準》),共包括140部法律、法規、規章,573項行政處罰事項。《適用規則》《裁量基準》的印發,對全系統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規則、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施行,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了調整,明確了首違輕微不罰等制度。
近年來,國家有關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了立改廢情況,特別是總局公布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確“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作為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條件之一。為適應法治政府建設和行政處罰的新形勢,對《裁量基準》進行了動態調整。
二、主要內容
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對2020年版的《裁量基準》作了較多的修改,增加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年3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等7部法律、法規、規章的22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刪除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修訂)等2部法規及7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等34部法律、法規、規章的102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改后的《裁量基準》共包含145部法律、法規、規章的588項處罰事項。
本《裁量基準》于2021年12月13日起實施,原《裁量基準》(冀市監規〔202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