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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的通知 (皖藥監法秘〔2021〕130號)

   2021-12-02 1011
核心提示: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藥監法〔2021〕4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號)要求,省局制定了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分局、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藥監法〔2021〕4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號)要求,省局制定了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的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

2.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的通知.doc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品監管領域“ 證照分離”改革具體措施的通知正文.pdf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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