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
經局領導同意,現將《重慶市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同步辦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點時限1年,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反饋。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同步辦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人事函〔2021〕467號)以及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辦發〔2020〕28號)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在進一步梳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行政審批流程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同步辦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學篤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深化環評和排污許可“放管服”改革,提高環評和排污許可審批質量和效率,推動政府職能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方向轉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要求,推行環評與排污許可的深度融合,按照市政府辦公廳“一件事一次辦”要求,將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統一進行技術評估和審批,實現“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審查、一次性審批”的便民服務目標。
二、實施原則
按照新老有別、平穩過渡原則,已辦理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審批部門應主動告知建設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的相關要求辦理排污許可。
對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審批部門應告知建設單位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可同步辦理。
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同步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按照《實施方案》執行。
三、審批要求
(一)審查內容。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章節內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6)有關要求是否一致。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排污許可申請表是否與建設項目行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內容一致。
(二)審批權限。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限,按照《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最新文件執行,排污許可證的審批權限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限保持一致。
(三)審批程序。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受理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后,按程序進行審批。
(四)發證程序。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通過審查后,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并同步開展排污許可證相關辦理工作。其中,對位于電鍍園區的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位于工業園區的電子工業(包括計算機制造391、電子器件制造397、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398、其他電子設備399)項目,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同步完成排污許可申請材料的實質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上述行業之外的其余行業,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同步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督促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后且實際排污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四、具體要求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
1.審查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等技術導則,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以及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總量控制等的相關要求。
2.分期建設的項目,還應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否列明分期建設內容,是否明確分期實施后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
3.改擴建項目,還應審查現有工程回顧評價是否包含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等內容。
(二)排污許可證審查。
同步核發試點行業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環評批復后,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的相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后,生態環境審批部門應結合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技術文件核定建設項目的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等基本信息和排污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并對建設單位填報的相關內容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新、改、擴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163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渝環規〔2021〕1號)要求,按照“市級重點抽查、區縣日常抽查和檢查”的工作機制,實施靶向監管,切實提高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要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全面加強對行政區域內所有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措施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工作合法合規。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深化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實施告知承諾制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渝環規〔2021〕2號)要求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建設項目,對抽查復核不合格撤銷環評批復文件的,應同時撤銷該項目的排污許可證。
(二)強化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依法變更或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依證排污,并按照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相關要求,做好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審核工作,進一步強化證后監管和執法工作,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嚴肅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問題多的排污單位實行重點監管,并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并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認識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同步辦理的重要性,該工作是落實《重慶市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務必抓好落實。
(二)加強宣傳和指導。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同步辦理工作的宣傳,及時修訂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批流程等內容,指導建設(環評)單位編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填寫排污許可申請表。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排污許可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獲得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后,按規定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持證排污。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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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環評與排污許可統一受理、同步辦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