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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河北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解讀

   2021-12-10 241
核心提示:《河北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于2021年12月9日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冀市監規〔2021〕8號)印發,現對其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據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河北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于2021年12月9日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冀市監規〔2021〕8號)印發,現對其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據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20年全國網上零售額達11.76萬億元,同比增長10.9%;我省網上零售額2735.8億元,同比增長16%,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伴隨著網絡技術發展和網絡交易模式創新,假冒偽劣、虛假宣傳、信譽詆毀、違法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依托技術手段或互聯網平臺,刷單炒信、流量劫持、虛構流量等新型違法行為日益增多,對監管和執法工作提出新的挑戰,為確保全省網絡交易平臺規范有序運行、健康平穩發展,制定本《指引》。

二、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借鑒江蘇、重慶等地的工作做法,結合我省網絡交易監管工作實際,形成本《指引》。

三、主要內容

《指引》共11章46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對象及范圍,指出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的經營原則和履行的法定義務;“第二章主體資格管理”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積極承擔主體責任,需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準入便利條件,履行對其身份等信息依法核驗、更新的義務。同時,明確除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均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分情形進行主體信息公示和動態監測;“第三章商品和服務管理”規定了禁售商品的種類和對監測、抽檢、投訴等信息的運用情況,明確了應采取的處置措施;“第四章規則管理”從主動開展公平競爭、建立健全交易秩序、不得干涉經營者自主經營和合理使用格式條款、建立合規審查機制等方面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則;“第五章信息管理”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相關身份信息的時間、節點,規定了網絡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和終止交易活動的相關信息公示、保存要求以及對發現平臺內違法行為時采取的相應措施;“第六章廣告管理”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進行了規范;“第七章信用管理”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激勵、約束等機制和采取信用約束措施提出要求;“第八章知識產權保護”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維權體系提出要求;“第九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和義務;“第十章安全管理”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安全管理責任;“第十一章附則”明確了監督管理機關和實施日期。
鏈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的通知 (冀市監規〔2021〕8號)



 
地區: 河北
標簽: 市場監督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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