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我局印發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該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訂后,行政處罰的裁量規則發生了較多變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內容,修正出臺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進一步對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為貫徹落實新《行政處罰法》《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局于今年6月啟動了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的修訂工作。通過逐條梳理,公開征求意見,多方論證,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裁量規則》。《裁量規則》自2021年11月16日起實施,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同時廢止。
二、制定依據
制定依據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和市場監管總局《程序規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
三、主要結構
《裁量規則》共三十六條,其中:第一條至第五條分別明確制定的目的、裁量的適用范圍、裁量的定義、裁量的原則和實施處罰裁量的考量因素;第六條至第十條對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加重處罰進行了定義;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分別對應當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可以酌情減輕處罰、應當從重處罰和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等情形作出了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法律法規的優先適用、情節對沖和競合裁量情形;第二十一條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等的適用進行了明確;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責令改正、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時限和范圍作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第二十五條對辦案機構的證據收集作出了明確要求;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重大、復雜行政處罰需要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對對裁量的說理性表述、適當性審查和應當進行教育的情形作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了加處罰款的裁量的具體情形;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了《裁量規則》與裁量基準出現沖突時的適用原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在實施取締、撤銷登記、撤銷許可等非處罰行為時,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本規則的施行日期。
四、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共三十五條,修改后三十六條,總計改動三十二條,其中修改三十一條,新增一條,并將制度名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修改為《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引入新的行政處罰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引入了包括“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生產經營活動”等新的行政處罰種類。
(二)增加可以不予處罰的裁量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增加了“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裁量種類。
(三)調整應當不予處罰的裁量范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等規定,在應當不予處罰的范圍中,增加了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等內容。
(四)調整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裁量范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裁量范圍中,增加了“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等內容。
(五)調整可以從輕處罰的裁量范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可以從輕處罰的裁量范圍中,增加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等內容。
(六)調整可以酌情減輕處罰的裁量范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可以酌情減輕處罰的裁量范圍中,增加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內容。
(七)調整應當從重處罰的裁量范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應當從重處罰的裁量范圍中,增加了“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實施違反行政機關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違法行為”等內容。
鏈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1〕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