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推動安全天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天津市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市財政局市應急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2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我們重新修訂了《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市應急管理局 天津市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聯系人:市應急局 杜紅春;聯系電話:28051622
市財政局 林 森;聯系電話:23303765)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管理我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推動安全天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天津市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市財政局市應急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2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項目”),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體系建設、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重大隱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項目。
第三條天津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的前期論證,對各單位提交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監督指導項目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范圍
第四條安全生產項目的申報范圍包括:
(一)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治理項目;
(二)市級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建設提升改造及運行維護項目;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與消除及危險化工工藝技術提升改造項目;
(四)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應急救援補償項目;
(五)市級應急指揮救援裝備及安全生產執法裝備購置項目;
(六)市級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項目和安全標準化達標獎勵項目;
(七)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制定、規劃編制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八)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安全生產項目的組織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發布年度安全生產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和重點;
(二)可采用第三方評審機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項目的評審論證工作,匯總編制安全生產項目專項資金計劃;
(三)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和下達安全生產項目專項資金計劃;
(四)統籌和協調安全生產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可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開展安全生產項目評估、項目檢查和項目驗收;協助市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審計和稽查等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承擔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職責,并負責項目申報和管理的市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集團(控股)總公司和各區應急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年度安全生產項目申報指南,組織本行業、本地區安全生產項目的申報工作,并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負責對安全生產項目進行過程管理和監督,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責安全生產項目驗收初審工作,定期將項目落實完成情況匯總報市應急管理局;
(三)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審計、稽查、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單位是指在天津市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申請安全生產項目的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項目實施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生產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并可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市應急管理局和市財政局下達的安全生產項目資金計劃文件和第三方機構核定的項目申請報告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實施項目;
(三)依據市應急管理局和市財政局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文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專項資金用款申請,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
(四)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項目實施計劃和實施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五)接受市有關部門以及項目主管部門或上級部門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安全生產項目績效評價、審計、稽查、項目評估和檢查等。
(六)完成安全生產項目建設任務,及時組織編制、收集安全生產項目驗收材料,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審核
第八條申報安全生產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年度安全生產項目申報指南中確定的重點支持領域;
(二)項目建設目標明確,建設方案合理,具有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年度安全生產項目申報指南中提出的其他條件要求。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編制、收集以下安全生產項目申報資料:
(一)安全生產項目申請報告。安全生產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實施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項目目標與效果、投資規模、投資概算、資金來源、申請理由與方向、項目進度、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預計產生的安全效益、經濟效益等情況;
3.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額度及用途(附具體預算方案)。
(二)《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附件1)。
(三)其他相關附件:
1.項目建議書、建設方案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審批部門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等;
3.項目實施單位經營狀況、自籌資金及其資金來源落實證明材料;
4.工商營業執照、機構代碼等證照復印件;
5.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項目實施單位將編制好的項目及申報資料,按以下程序報送和項目初審:
(一)市政府承擔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含市應急管理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中央企業申報的安全生產項目,按內部程序審批后直接向市應急管理局提交項目及申報資料;
(二)市屬集團(控股)總公司組織本集團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申報,對項目及申報材料初審后,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三)各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本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申報,對項目及申報材料初審后,會同區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第十一條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項目及申報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范圍;
(二)該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問題;
(三)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和有效;
(四)項目實施單位是否有不良誠信和違法記錄。
第十二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各單位提交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主要包括:項目的立項依據、績效目標、實施計劃、支出需求及籌資方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參考第三方機構提出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及金額意見,據此編制安全生產項目計劃,報市應急管理局局黨委會集體審議。
第十四條通過評審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與市應急管理局簽訂安全生產項目計劃任務書(附件2),明確項目總投資、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驗收考核指標、專項資金支持額度及用途等內容,并嚴格按照計劃任務書明確的內容執行。未經市應急管理局批準,不得隨意調整計劃任務書明確的內容。
第五章 資金安排與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會關于安全生產項目審議結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安全生產項目專項資金計劃。單個項目的支持補助資金,原則上一次性安排。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項目資金通過財政集中支付系統直接撥付到相關項目實施單位,或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項目所在區,再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資金計劃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以及項目總投資調整幅度超過20%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項目調整、項目撤銷或項目終止申請。市應急管理局應掌握項目有關情況,及時作出回復處理。
(一)項目已實施,且有實質性工作進展,但由于客觀原因,難以繼續實施,無法完成總體建設目標,項目主管部門應提出項目終止的處理建議,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和投資完成情況,作出是否收回項目資金的批復;
(二)項目批復后,由于各種原因,在項目進度內,項目沒有實質性工作進展,主管部門應提出撤銷項目建議,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應作出收回被撤銷項目專項資金的決定;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調整建議,報市應急管理局審議;對于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并報送市應急管理局。
第十八條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項目實施計劃、項目資金使用計劃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有關內容,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完成、達到總體目標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及時編制、收集完成以下項目驗收資料:
1.項目結項驗收報告。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及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成效等;
2.項目結項決算報告。整個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和結余情況等;
3.其他驗收資料,包括建設項目的環保、消防等單項驗收合格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中標通知書與合同,與項目驗收有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明等。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申請書見附件3)。項目主管部門對驗收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及真實性進行初審,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資料,配合市應急管理局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各單位已完成建設任務的的項目進行驗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歸口行業、財務、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實地查驗項目完成情況,聽取項目單位的工作情況匯報,審閱項目驗收相關資料,對項目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和結余情況等作出全面評價,討論并形成專家驗收意見。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驗收程序。同類項目可以集中組織驗收。
形成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驗收、轉固定資產手續,進行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并登記入賬,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應加強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按照本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規定,對安全生產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應急管理局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項目,對安全生產項目實施情況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推進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四條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分別對安全生產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查、績效評價和審計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在專項資金申請、管理、使用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應急管理局應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兩年內停止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資格。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依規進行的項目稽查、績效評價、審計、項目評估和檢查的;
(五)未按要求建設實施安全生產項目,延期兩年以上未驗收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項目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應急管理局將暫緩受理其新申報的安全生產項目。
(一)本行業、本區域安全生產項目變更情況較多的;
(二)本行業、本區域安全生產項目驗收工作進展緩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應急規〔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2.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計劃任務書
3.天津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