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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甘肅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試行)

   2021-12-03 616
核心提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跟進本轄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進度,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督查單位應在督查前確定重點督查事項和范圍,采取現場督查或書面督查的方式開展,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督辦。現場督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甘肅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效能,確保各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順利推進,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按期高質量完成,食品抽檢結果及時公開,結合我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跟進本轄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進度,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督查單位應在督查前確定重點督查事項和范圍,采取現場督查或書面督查的方式開展,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督辦。現場督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三條 督查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進度及完成質量;

2、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推進情況及完成質量;

3、承檢機構抽樣檢驗工作進度及完成質量;

4、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公示情況;

5、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其他事項。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現場督查前應成立督查組,督查組人員原則上由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每組人數不得少于2人。督查組應準確記錄督查情況,填寫《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查情況記錄表》(附表1)。

第五條 對于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督辦。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限要求不同分為普通督辦件、重要督辦件和緊急督辦件。

第六條 督辦件應分類予以處理。普通督辦件主要督辦因工作進度緩慢、核查處置任務領取不及時、核查處置超期、核查處置不到位、信息公示不及時等一般性問題;重要督辦件主要督辦總局轉辦的嬰幼兒配方奶粉等重點食品核查處置案件、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食品安全考核評議指標等事項;緊急督辦件主要督辦承檢機構發生重大抽樣檢驗責任事故的處理、抽檢結果產生不良輿情的應對以及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緊急事項。

第七條 督辦事項應由督辦部門及時下達書面《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辦通知書》(附表2)(以下簡稱“《督辦通知書》”),并統一編號登記,根據督辦內容和職責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辦理方式、辦理要求及辦理期限。現場督查時發現的問題,督查組視情況可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場下達《督辦通知書》,無法現場提出督辦意見的,提交所在市場監管部門統一下達。緊急事項可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2個工作日內完善督辦手續。

第八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辦通知書》后,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按期準確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最多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3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九條 督辦部門應對本級下達的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過程督辦。

第十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督辦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督辦部門負責實施加嚴催辦。

第十一條 督辦部門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督辦人員對承辦部門的辦理結果進行初審建議并報相關部門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督辦部門應對辦理結果應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辦結意見。

第十二條 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督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重要、緊急督辦件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三條 督辦部門對需退回重辦的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及時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六條 經審核督辦部門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辦程序。

第十七條 督辦部門對督辦件實行掛賬銷號制度,建立臺賬,并對經審核辦結的督辦件進行分類歸檔。

第十八條 督辦部門應采取編制督辦簡報等方式,對下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督辦工作的數量及交辦、辦理、催辦、退件、辦結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省局將從2021年開始將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督查督辦情況列入年終對各市(州)政府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效果落實等。

第二十條 督辦部門是指下達《督辦通知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辦理《督辦通知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辦人員是指督辦部門具體負責督辦工作的行政人員。

第二十一條 此工作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附件1.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辦通知書.doc

   附件2.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現場督查情況記錄表.doc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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