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承擔全省范圍內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及復檢任務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考核管理。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抽檢監測任務類別劃分考核評價職責:省局負責對國家轉移監督抽檢、風險監測、評價性抽檢、省級監督抽檢承檢機構的考核評價,同時,隨機選取部分承擔市縣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任務的承檢機構開展考核評價;各市(州)、縣(市、區)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別負責對市、縣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承檢機構實施考核評價。
第四條 承檢機構抽樣檢驗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守法、客觀獨立、科學準確、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條 承檢機構應取得相應法定資質,具備并保持與承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遵守計劃文件或委托合同(協議)的約定,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和樣品運輸管理、保密、回避、培訓等管理措施,落實任務下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任務下達部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各項要求,保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抽樣檢驗技術規范、信息系統應用等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確保工作人員及時掌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抽樣檢驗技術、信息系統應用等必備知識和工作技能。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培訓,對各崗位人員定期開展日常監督考核,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八條 承檢機構從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計劃通知要求開展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
(二)明確承擔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的組織結構、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樣品采集、交接、檢驗、留存、信息報告等工作制度;
(三)按照計劃安排、合同約定以及任務下達部門有關要求保質、保量、保時序進度均衡完成抽檢監測任務。
(四)承擔抽樣任務,應具有與抽樣工作相匹配的抽樣人員和設備;按照實施規范(實施細則)要求開展樣品采集工作,支付樣品購買費用;規范使用并準確記錄抽檢文書;抽樣結束至樣品送達實驗室期間,應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登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并完整、準確填報抽樣信息;
(五)實施省、市、縣級監督抽檢時,應對現行標準及時查新,準確制定抽檢監測實施細則,并報任務下達部門備案。實施細則應覆蓋抽樣、接樣、檢驗項目、結果判定、報告審核等環節,檢驗項目應確保覆蓋全部必選項目,不合格項目應及時使用標準規定的其他檢驗方法進行復驗,確保數據結果準確;
(六)按照規定格式出具檢驗報告,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屬于問題食品的,按照規定時限出具檢驗報告;
(七)檢驗結論表明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按規定時限上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同時,承檢機構應按規定立即向組織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第九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前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意變更抽檢樣品信息;
(二)隨意調換樣品;
(三)瞞報、謊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四)篡改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五)分包或轉包抽樣檢驗任務,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分包的,需經省局批準同意;
(六)違反保密義務,泄露、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
(七)接受被抽檢單位的利益輸送,利用抽樣檢驗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在實施抽樣檢驗期間,接受企業同批次產品的委托檢驗;
(九)拒絕、阻撓或逃避省局組織開展的現場檢查、數據抽查等考核管理;
(十)其他影響數據結果真實、準確、完整等檢驗質量的行為。
第十條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效果評價制度,定期或每次任務完成后對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效果評價(附件1),發現不符合抽樣檢驗工作要求的,應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并及時予以整改;對發現存在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書面形式向任務下達部門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 承擔復檢工作的承檢機構應當具備食品復檢機構相關權限,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提出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準的要求。
當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時,承檢機構應向省局食品抽檢處提交書面說明材料。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主動向任務下達部門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并重組等,導致法人資質、檢驗能力等發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經濟等利益關系的;
(四)其他應當主動報告的。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對承檢機構的考核評價應當包括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現場檢查、數據抽查、日常工作質量考核等內容。所有考核結果應按相應權重納入對承檢機構的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滿分為100分,其中:技術能力考核占20%權重,現場檢查占50%權重,數據抽查占10%權重,日常工作質量考核占20%權重。
第十六條 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由省局組織實施,并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考核內容包括:
(一)備樣復測(10%權重):從已檢產品的備樣中(不合格/問題樣品不在異議期內)按照抽樣檢驗相關規定抽取復核檢驗樣品,并由指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測;
(二)盲樣測試考核(10%權重):針對高風險食品,選擇實驗操作較復雜、難度較高的1至2項檢驗項目進行盲樣測試。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現場檢查前,應組建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及實驗室管理方面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檢查組,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將檢查報告(紙質版)與現場檢查工作記錄表(附件2)等資料一并報送檢查組織部門。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總體評價、存在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大對抽檢監測數據的抽查,每月組織對承檢機構填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規范性、及時性等進行抽查的次數不得少于1次(見附件3),數量不得低于本轄區抽檢數據的5%。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計劃下達,在抽樣和檢驗期間,加大對承檢機構的隨機檢查頻次,同時,結合效果評價及時對承檢機構開展日常考核,考核情況應及時向承檢機構進行通報。考核內容包括:
(一)履行計劃文件或合同協議事項以及抽樣檢驗任務完成質量;
(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發現率;
(三)復檢、異議的受理、審核與答復;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各類考核、檢查、抽查結果對承檢機構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應及時向承檢機構以及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承檢機構當年度抽檢監測工作綜合評價結果應作為安排下一年度抽檢監測任務承檢機構的重要參考。省局在下一年度抽檢監測任務分配中,將重點委托綜合排名居前的承檢機構承擔抽檢監測任務。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考核評價中發現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資質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任務下達部門應采取約談承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暫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等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技術能力考核、現場檢查、數據檢查中發現存在影響抽樣檢驗質量問題的;
(二)未通過省局組織的盲樣測試、各樣復測;或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盲樣測試、各樣復測的;
(三)抽檢監測不合格率或問題發現率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通報中顯示為末位三名或低于同期平均水平的;
(四)承檢機構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報送的抽樣檢驗數據錯誤的;因承檢機構原因,同一批次抽樣檢驗數據退回或修改次數達2次以上的;
(五)承檢機構2次出現因抽樣、檢驗、報告出具等流程不規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業提出異議并被認可的;
(六)具有食品復檢資質的承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
(七)其它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三個月;情況嚴重的暫停六個月;
(一)現場檢查的得分低于權重80%的,責令限期改正但審核后仍未予有效整改的;
(二)在省局組織的盲樣測試、各樣復測中均顯示為未通過的;
(三)未按約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
(四)未經允許,擅自將抽樣檢驗任務轉交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進行分包的;
(五)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丟失或損毀備份樣品,造成復檢機構不予或無法實施復檢的;
(六)超出資質認定批準范圍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的;
(七)檢驗結論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風險監測參考值,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序要求報告的;
(七)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及時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且對必選檢驗項目未全部進行檢驗的;
(八)其他需要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六個月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一)未經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偽造、編造或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調換樣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其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情形。
(二)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泄露、擅自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的;
(三)利用抽檢監測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謊報、瞞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抽樣檢驗工作出現重大差錯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未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三年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整改:對于限期改正的,承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及時向考核組織部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考核組織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書面審核,審核未通過的,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處理。
承檢機構被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應在暫停期限到期前20個自然日內向考核組織部門書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現場檢查申請。考核組織部門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現場檢查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必要時安排現場檢查。審核或檢查通過的,恢復承檢任務;審核或檢查仍未通過的,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處理。
第二十七條 承檢機構被暫停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期間,已經下達的抽樣檢驗任務,包括承檢機構已經抽樣但尚未開展檢驗的,由任務下達部門委托其他承檢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承擔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承檢機構,被總局通報暫停、取消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省市、縣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同時暫停,暫停和恢復時限同總局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考核評價經費連同抽樣檢驗經費一并納入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條 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自行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另行制定相關規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附件: 1.甘肅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日常工作質量考核評分表.doc
2.甘肅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現場檢查工作記錄表.doc
3.甘肅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抽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