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首席質量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12月25日
銅陵市首席質量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首席質量官隊伍建設,提升首席質量官素質,發揮首席質量官作用,促進首席質量官制度穩健發展,增強企業質量競爭力,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首席質量官(CQO)是企業第一質量人,負責創建以質量為核心的企業文化,塑造企業質量競爭力。
第三條 鼓勵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規模以下食品藥品生產企業與特種設備生產制造企業、二級以上建筑業企業、重點商貿流通企業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提供首席質量官工作平臺。
第四條 市質監局負責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建立首席質量官人才庫,開展首席質量官資格培訓、監督指導工作。縣、區質監局(分局)負責推行本轄區首席質量官制度。
第五條 商務、住建、安全生產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質監部門分別在服務型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礦山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中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
第六條 首席質量官由企業在質量管理崗位人員中聘任。擔任首席質量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質量工作,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好的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質量工程師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四)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素養。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質量官: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或受刑事處分的;
(二)利用履行職責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向與履職無關的第三方泄露企業秘密或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合作伙伴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損害合作伙伴和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八條 首席質量官應承擔以下質量職責:
(一)負責組織企業中長期質量戰略規劃的制定、短期質量計劃的實施、先進質量理念和方法的應用與推廣;
(二)參與企業質量有關的經營決策,負責組織編制質量改進計劃,查找質量管理薄弱環節,分析和制定質量改進措施,確定質量趕超目標;
(三)負責質量安全“一票否決”和績效考核;
(四)負責加強企業質量監督管理,夯實標準計量、產品質檢和認證,質量體系建設、方法推廣和持續改進等質量管理基礎。開展企業群眾性質量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產品質量;
(五)負責組織創建企業質量文化,提出質量承諾,形成質量愿景,加強溝通協調、教育培訓,管理外部資源,策劃和提升企業質量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 首席質量官的崗位權限:
(一)提出企業質量戰略和年度計劃方案的建議與實施權;
(二)參加企業總經理例會,參與企業質量相關的經營決策權;
(三)對企業原材料、在制品、產成品質量監督檢查與審核批準的質量否決權;
(四)對企業體系建設、質量改進、方法推行、人才培訓等“大質量”的績效考核權;
(五)推進企業品牌和質量文化的組織創建權。
第十條 首席質量官的崗位待遇:
(一)享有崗位津貼,可享受企業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崗位待遇;
(二)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優先待遇;
(三)享有質量活動相關經費的管理權;
(四)享有推薦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優先待遇。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重視首席質量官及質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訓,制定本單位質量管理人才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質監部門應加強對首席質量官及企業質量管理人才的培訓輔導,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和教程,定期開展培訓。
第十三條 經質監部門或相關機構組織培訓,通過首席質量官考核合格的,發放培訓結業證書。企業憑培訓結業證書聘任首席質量官,首席質量官需按質監部門的年度培訓計劃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課程內容,并于每年年初向當地質監部門上報《質量提升與改進課題》,年末提交質量管理績效報告。
第十四條 獲得企業聘用的首席質量官憑聘用書到銅陵市質監局進行備案,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首席質量官應遵守以下基本行為規范:
(一)首席質量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及時發現并報告企業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二)首席質量官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出獨立、審慎、及時的判斷,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
(三)首席質量官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合作伙伴資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企業秘密或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
(四)首席質量官應當積極參加各種義務性質量咨詢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監部門可建議首席質量官所在企業解除聘任:
(一)對企業質量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拖延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二)未完成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和質量工作績效的。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津貼,與績效考核相掛鉤;對首席質量官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繼續教育經費予以保證。
第十八條 質監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首席質量官經驗交流、成果推廣發布和優秀首席質量官評選等活動,對質量成效顯著的,提請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或作為推薦國家、省等部門表彰的重要條件。
第十九條 推行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對各地政府的質量工作目標考核,作為質量強縣(區)的考核內容之一;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列入評價企業名牌產品、質量信用、質量獎勵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首席質量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12月25日
銅陵市首席質量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首席質量官隊伍建設,提升首席質量官素質,發揮首席質量官作用,促進首席質量官制度穩健發展,增強企業質量競爭力,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首席質量官(CQO)是企業第一質量人,負責創建以質量為核心的企業文化,塑造企業質量競爭力。
第三條 鼓勵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規模以下食品藥品生產企業與特種設備生產制造企業、二級以上建筑業企業、重點商貿流通企業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提供首席質量官工作平臺。
第四條 市質監局負責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建立首席質量官人才庫,開展首席質量官資格培訓、監督指導工作。縣、區質監局(分局)負責推行本轄區首席質量官制度。
第五條 商務、住建、安全生產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質監部門分別在服務型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礦山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中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
第六條 首席質量官由企業在質量管理崗位人員中聘任。擔任首席質量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質量工作,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好的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質量工程師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四)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素養。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質量官: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或受刑事處分的;
(二)利用履行職責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向與履職無關的第三方泄露企業秘密或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合作伙伴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損害合作伙伴和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八條 首席質量官應承擔以下質量職責:
(一)負責組織企業中長期質量戰略規劃的制定、短期質量計劃的實施、先進質量理念和方法的應用與推廣;
(二)參與企業質量有關的經營決策,負責組織編制質量改進計劃,查找質量管理薄弱環節,分析和制定質量改進措施,確定質量趕超目標;
(三)負責質量安全“一票否決”和績效考核;
(四)負責加強企業質量監督管理,夯實標準計量、產品質檢和認證,質量體系建設、方法推廣和持續改進等質量管理基礎。開展企業群眾性質量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產品質量;
(五)負責組織創建企業質量文化,提出質量承諾,形成質量愿景,加強溝通協調、教育培訓,管理外部資源,策劃和提升企業質量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 首席質量官的崗位權限:
(一)提出企業質量戰略和年度計劃方案的建議與實施權;
(二)參加企業總經理例會,參與企業質量相關的經營決策權;
(三)對企業原材料、在制品、產成品質量監督檢查與審核批準的質量否決權;
(四)對企業體系建設、質量改進、方法推行、人才培訓等“大質量”的績效考核權;
(五)推進企業品牌和質量文化的組織創建權。
第十條 首席質量官的崗位待遇:
(一)享有崗位津貼,可享受企業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崗位待遇;
(二)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優先待遇;
(三)享有質量活動相關經費的管理權;
(四)享有推薦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優先待遇。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重視首席質量官及質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訓,制定本單位質量管理人才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質監部門應加強對首席質量官及企業質量管理人才的培訓輔導,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和教程,定期開展培訓。
第十三條 經質監部門或相關機構組織培訓,通過首席質量官考核合格的,發放培訓結業證書。企業憑培訓結業證書聘任首席質量官,首席質量官需按質監部門的年度培訓計劃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課程內容,并于每年年初向當地質監部門上報《質量提升與改進課題》,年末提交質量管理績效報告。
第十四條 獲得企業聘用的首席質量官憑聘用書到銅陵市質監局進行備案,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首席質量官應遵守以下基本行為規范:
(一)首席質量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及時發現并報告企業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二)首席質量官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出獨立、審慎、及時的判斷,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
(三)首席質量官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合作伙伴資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企業秘密或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
(四)首席質量官應當積極參加各種義務性質量咨詢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監部門可建議首席質量官所在企業解除聘任:
(一)對企業質量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拖延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二)未完成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和質量工作績效的。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津貼,與績效考核相掛鉤;對首席質量官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繼續教育經費予以保證。
第十八條 質監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首席質量官經驗交流、成果推廣發布和優秀首席質量官評選等活動,對質量成效顯著的,提請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或作為推薦國家、省等部門表彰的重要條件。
第十九條 推行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對各地政府的質量工作目標考核,作為質量強縣(區)的考核內容之一;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列入評價企業名牌產品、質量信用、質量獎勵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