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計量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制造(含組裝)、修理(含改裝)、進口計量器具;”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二款:“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計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設施、檢驗條件、技術人員等,并滿足安全要求。”
六、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定型鑒定、型式批準或者樣機試驗。”
七、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規定制造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修改為:“(三)無檢定合格印、證標志的;
“(四)偽造、冒用檢定合格印、證標志的;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得經營的其他計量器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計量器”修改為“計量器具”;第五項修改為:“(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一款,修改為:“計量檢定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
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從事校準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和第八項;第六項、第七項改為第三項、第四項,刪去“;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第七項中的“(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修改為“(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
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生商品量、服務量短缺,或者有計量欺詐行為,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十四、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二項、第三項。
十五、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沒收違法所得”。
十六、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中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吊銷營業執照”和第四項。
十七、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計量檢查或者強制檢定的”;第五項中的“出具錯誤數據使”修改為“出具錯誤數據給”;增加三項,作為第八項至第十項:“(八)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九)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十)未經考核合格執行計量檢定的;”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國家對計量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其中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執行”修改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刪去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二十二、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中的“國家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二)將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三)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九項中的“可以并處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將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可以并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刪去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中的“或者淘汰”。
此外,對部分條、款、項序號作出了順延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計量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