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開發區知識產權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2021年版)》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廣州市司法局等7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的通知》(穗司發〔2020〕7號)中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事項內容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聯系人:洪霞、朱孝鴻,電話:87596862、87598730)
廣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2021年版)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對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建立糾錯容錯機制的要求,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一、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輕微情節:經發現后及時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明碼標價內容不完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輕微情節:能夠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
輕微情節: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提供。
(五)價格變動時標價內容未及時調整。
處罰依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輕微情節:非主觀故意,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六)未能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處罰依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七)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內容的位置不夠醒目。
處罰依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八)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輕微情節: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九)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
處罰依據:《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報送。
(十)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輕微情節: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一)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未標明專利號。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輕微情節:專利有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二)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三)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未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處罰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五)個體工商戶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處罰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六)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處罰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
輕微情節: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七)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處罰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輕微情節:在責令改正期限內補報年度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八)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九)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或者未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處罰依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未按規定使用繁體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輕微情節: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二十四)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存在“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或者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標注在某部位。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輕微情節: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影響消費者辨識,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二、下列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五)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未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或者經營時間未超過1年。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二十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后及時停止,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二十七)特許人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備案后及時備案,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二十八)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未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二十九)特許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三十)特許人未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或者未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三十一)特許人未向被特許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三十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未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輕微情節: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三、下列違法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十三)生產者、銷售者未在其商品包裝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處罰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三十四)集市主辦者未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未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處罰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十五)生產者或進口商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三十六)公司未依法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備案,變更經營范圍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
(三十七)商事主體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備案。
處罰依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六十條。
(三十八)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三十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四十)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四十一)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四十二)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四十三)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
處罰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四十四)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處罰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四十五)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商品上標注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四十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進入平臺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情節輕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四十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信息,情節輕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十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情節輕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四十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五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
處罰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五十一)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不符合《廣州市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要求的,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設置廣告設施影響公共信息標志使用效果的,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存在損壞、脫落等情況的。
處罰依據:《廣州市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四、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五十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未按規定使用繁體字。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輕微情節: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五十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或者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輕微情節: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影響消費者辨識、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五十四)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輕微情節: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五)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輕微情節: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六)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輕微情節:專利有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七)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八)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強制措施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輕微情節: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九)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未在商品上標注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六十)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經催告后及時履行。
其他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強制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或者不采取行政強制。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開展對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對于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及時核查當事人整改情況,并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廣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2021年版)》解讀材料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2020年9月,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7部門共同制定、印發了《廣州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穗司發〔2020〕7號)(以下簡稱“雙免清單”),涵蓋市場監管部門職責領域的“雙免”事項51項(包括免處罰事項42項,免強制事項9項)。
2021年,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與市場經營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容錯機制,根據市政府相關工作部署,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和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最新立、改、廢情況,市市場監管局對“雙免清單”中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事項進行推廣拓展和動態調整,形成“雙免清單”(2021年版)。
“雙免清單”(2021年版)的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主要內容
相較2020年“雙免清單”,“雙免清單”(2021年版)主要作如下調整: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區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兩種類別,刪除前一類事項“輕微情節”中“首次違法”的表述,對后一類事項危害后果的輕微情節進行細化明確,合計調整23項;二是根據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最新立、改、廢情況,修改1項事項名稱,刪除2項事項;三是拓展清單內容,結合執法實踐新增免處罰事項11項、免強制事項1項,合并刪除重復事項1項。
調整后形成的“雙免清單”(2021年版)主要涉及計量、標準、廣告、價格監管、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電子商務、商務綜合執法等業務領域,包括免處罰事項51項、免強制事項9項,并對相應的裁量情節進行了明確。根據事項的具體特點分為五類:
第一類是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24項。
第二類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8項。
第三類是根據市場監管業務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19項。
第四類是符合相應輕微情節,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事項,共8項。
第五類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事項,共1項。
三、有關要求
對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是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行使執法裁量權的行為,體現的是監管方式的轉變,其目的在于優化營商環境,減少監管執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釋放市場活力,并不改變行為的違法性質。違法行為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的義務。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開展對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及時核查當事人整改情況,并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對未列入“雙免清單”(2021年版)的其他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強制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或者不采取行政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