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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4〕33號)

   2014-08-06 460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已經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9日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體系,科學考核評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2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眾參與、獎懲并重的原則,通過考核推動各級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責任,確保食品安全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范區管委會,以及市直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區、經開區、昭山示范區管委會,重點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情況;對市直有關部門重點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職責情況。
 
  第四條  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領導下,由市食安委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食品安全考核評價主要內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能力建設、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立運行和食品監管制度建設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劃制定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和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
 
  (六)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七)對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評價細則由市食安委辦公室制定。考核評價采取平時抽評、半年自評、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評價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明查暗訪、公眾評議等方式進行。市食安委辦公室每年8月底對各責任單位半年度自評情況進行抽查,次年1月底前對各責任單位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價。
 
  第七條  考核評價工作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單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為良好單位,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為合格單位,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單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價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破獲和查處省市級掛牌督辦重大食品案件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國、全省、全市推廣的;
 
  (三)國家和省、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價等次為不合格,考核評價結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考核: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  食品安全考核評價結果由市食安委辦公室報市食安委審定,市食安委對在考核評價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單位及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范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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