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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糧食儲備執法督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糧執法聯規〔2021〕1號)

   2021-08-25 488
核心提示: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實提高全省政府糧食儲備監管效能,現將《安徽省政府糧食儲備執法督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農發行分支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實提高全省政府糧食儲備監管效能,現將《安徽省政府糧食儲備執法督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

2021年8月10日

安徽省政府糧食儲備執法督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強化全省政府糧食儲備監管,確保儲備糧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糧食儲備,是指依據省、市、縣政府制定的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由各級政府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所稱承儲單位,是指承擔省、市、縣各級政府糧食儲備收儲任務的企業。

第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等部門和單位對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執法督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市、縣(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在本轄區內對本級政府糧食儲備的執法督查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各級政府糧食儲備進行執法督查。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事項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儲備糧利費補貼等財政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負責;涉及政府糧食儲備活動中的市場秩序、交易行為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涉及政府糧食儲備信貸資金方面的,由農發行負責。

第二章 執法督查原則

第五條  分級負責??h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市場監管、農發行分支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政府儲備糧的執法督查工作。省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市場監管、省農發行負責省政府糧食儲備的執法督查。

第六條  屬地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對政府儲備糧食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的屬地管理責任。

第七條  責任主體。承擔政府糧食儲備的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政府糧食儲備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章 執法督查內容

第八條  收購督查。承儲單位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食品安全和政府糧食儲備政策情況,堅決打擊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打“白條”和“以陳頂新”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庫存督查。政府糧食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倉儲管理等情況。

第十條 賬務督查。政府糧食儲備的保管賬、統計賬和會計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以及分賬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政府糧食儲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承儲單位執行政府糧食儲備有關輪換、財政補貼和出入庫質量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等。

第十二條 儲糧庫區安全生產。承儲單位庫區糧食保管安全規范、防火、防汛、防盜、防潮、儲糧藥劑管理等有關情況。

第四章 執法督查方式

第十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督查。認真落實國務院“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要求,規范使用“雙隨機”抽查平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執法督查。

第十四條 信用督查。不斷完善承儲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管理相關制度,以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為標準,依法建立完善權威、可查詢的承儲單位信用記錄數據庫,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督查。

第十五條  “互聯網+督查”。充分運用“智慧皖糧”信息化系統,探索推行遠程督查、移動督查、預警防控的非現場督查,強化督查信息綜合運用。

第五章 權責規定

第十六條 督查人員在執法督查中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督查對象的庫點檢查糧食庫存實物、倉儲設施及檢化驗設備。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扦取糧食檢驗樣品。

(三)查閱督查對象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了解詢問督查對象的經營管理情況。

(五)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

(六)對督查對象的相關資料進行復印、拍攝存檔。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七條 督查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督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 向督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泄露國家秘密和督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履行督查職責,正確填寫數據,完整記錄監管情況。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其它規定。

第十八條 督查對象在接受監管時履行以下義務:

(一)配合督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督查人員的工作。

(二)如實報告政府糧食儲備庫存的相關情況,提供相關原始憑證、證賬、報表等相關資料。

(三)法定代表人對督查結果簽字確認,對不同意的內容做出書面說明。

(四)服從并執行督查人員依法依規作出的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督查對象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對督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等事項的知情權。

(二)要求督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

(三)對督查人員認定的事實進行陳述或申辯。

(四)對督查人員違規或失職行為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章 督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在執法督查活動中發現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中的問題,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市、縣政府糧食儲備管理法規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通報(報告)制度。對屬于部門和單位監管職責范圍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對具有普遍性的管理問題,向行業、系統通報;對督查發現的重大問題,納入督查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實施聯合懲戒。對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中查實的相關承儲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信息及時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紀違法的,及時按管理權限進行移送移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對國家最低收購價糧食以及長三角地區在安徽代儲的政府糧食儲備的執法督查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農發行安徽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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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安徽
標簽: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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