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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山東省糧食社會責任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2021-08-27 593
核心提示:2021年8月24日,《山東省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印發。該《辦法》是貫徹落實中辦發〔2019〕48號、魯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為建立和規范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儲備體系、提升和鞏固全省糧食安全水平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2021年8月24日,《山東省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印發。該《辦法》是貫徹落實中辦發〔2019〕48號、魯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為建立和規范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儲備體系、提升和鞏固全省糧食安全水平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一、出臺背景

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日趨復雜多變,國內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據中辦發〔2019〕48號、魯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以本輪國家糧食儲備體制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增強和豐富糧油市場保供穩價手段,不斷提升和鞏固我省的糧食安全水平,從糧食儲備的目標、規模、品種、體系等多個維度,及時將社會企業儲糧納入到全省糧食儲備計劃十分必要。同時,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對于積極應對各類社會突發事件尤為必要。通過制定完善政策文件,對企業儲糧行為加以規范和激勵約束,穩妥建立和推動糧食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在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在政府儲備糧動用前、在應急保供和防范風險中能夠發揮積極的緩沖作用,有助于實現“藏糧于民”,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

二、制定依據

《辦法》依據中辦發〔2019〕48號和魯辦發〔2020〕7號相關要求起草。魯辦發〔2020〕7號文件重點任務中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儲備局牽頭負責建立規模以上糧油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激勵約束機制。

三、起草過程

按照相關要求,《辦法》起草過程中,研在征求省局政策法規處、糧食儲備處、規劃財務處等有關處室意見基礎上,向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和部分社會企業,以及通過省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在《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多次與國家局相關司請示溝通,了解有關政策,征求意見建議,與省財政廳經建處多次協商,并已征求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處室意見。共收集意見36條,經認真梳理研究吸收17條,其他意見與相關單位溝通并達成一致。8月6日,《辦法(草案)》通過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草案)》包括五部分內容,分別為總則、規模布局、激勵約束、動用管理、附則,共計29條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1-8條)提出了該辦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據和組織實施原則,明確主體責任。

第二章規模布局(第9-14條)明確了社會責任儲備規模布局要求及有關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激勵約束(第15-25條)明確了對糧食社會責任儲備政策激勵、糧權歸屬、監管約束等基本原則。

第四章動用管理(第26-28條)規定了糧食社會責任儲備動用原則和程序等內容。

第五章(第29條)附則明確了施行日期。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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