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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2022年度上海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的通知 (滬農委〔2021〕199號)

   2021-08-27 908
核心提示: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已被國務院列為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要指標,也被農業農村部納入專項延伸績效考核范圍。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創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度上海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

各區農業農村委、各有關單位:

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是排查和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重要舉措。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已被國務院列為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要指標,也被農業農村部納入專項延伸績效考核范圍。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創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度上海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工作落實。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1年8月2日

2022年度上海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創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方案。

一、監測目的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工作要求,保障我市農產品消費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支撐。通過風險監測、監督抽查和飛行抽檢,全面掌握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為開展風險評估和采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提供支撐;加強農產品及投入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為查處問題產品和問題主體提供依據;提高檢驗監督抽查工作的規范水平,全面掌握本市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保障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監測內容

(一)監測類別

1.風險監測。包括例行監測和專項監測,以農藥獸藥殘留和非法添加物、重金屬等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指標為主,對地產農產品定期組織定量檢測。

2.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由各區農業農村委組織實施,堅持“雙隨機”原則,以禁限用農藥、禁用獸藥和非法添加物為重點,強化檢打聯動,對地產農產品開展執法抽檢。

3.飛行抽檢。飛行抽檢由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實施,根據重點季節、重點區域,采取監督抽查、例行監測、暗查暗訪等多種形式,不定期開展。

(二)監測對象

包括轄區內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屠宰場(廠)、小農戶等所有農產品生產主體,抽樣環節包括在農產品生產、收貯、運輸、屠宰等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環節。

(三)監測時間

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時間為2022年1月—2023年4月,其中:蔬菜、水產品例行監測時間為2022年1月—12月,經濟作物、畜禽產品例行監測時間為2022年5月—2023年4月;生鮮乳專項監測時間為2022年1月—12月,“二品一標”產品質量監管時間為2022年5月—2023年4月;地產農產品飛行抽檢時間為2022年6月—2023年5月。

(四)監測品種、數量、頻次

1.監測品種。種植業產品以韭菜、豇豆、芹菜、青菜、綠葉菜等蔬菜,草莓、桃、梨、葡萄、柑橘、西甜瓜等水果,以及食用菌、鮮食玉米、稻米等為主;畜禽產品以豬肉、豬肝、禽肉、禽蛋、羊肉、牛肉、生鮮乳等為主;水產品以大口黑鱸、烏鱧、鳊魚、大黃魚、草魚、鯽魚、南美白對蝦、河蟹等為主。

2.監測數量。根據國家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及農業農村部專項延伸績效考核規定,全市農業農村部門開展地產農產品定量檢測應達到1.5批次/千人,制定2022年度分級分類監測任務詳見附件2。

3.監測頻次。例行監測、監督抽查根據農產品上市情況原則上按月組織實施,對重點時段、重點環節、重點對象、重點品種應加大抽檢頻次,其中針對豇豆、韭菜的監測數量占蔬菜監測樣品數量5%以上。監測主體上,應做到規模化主體全覆蓋,小農戶抽樣數量占抽樣總數占比不低于20%。

(五)監測方式

1.抽樣標準。抽樣主體應從生產主體庫中隨機抽取,真實、客觀反映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種植業產品抽樣按照《農藥殘留分析樣本的采樣方法》(NY/T 789-2004)執行;畜禽產品抽樣按照《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規范》(NY/T 1897-2010)執行;水產品抽樣按照《水產品抽樣規范》(GB/T 30891-2014)執行。

2.檢測依據。監測參數以農獸藥殘留、重金屬等為重點,共計140余項,風險監測參數市、區統一(詳見附件1);監督抽查以風險監測參數為基礎,在禁限用農獸藥殘留保持一致的同時,各區可結合常規用藥實際選擇檢測項目。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規定,采用現行有效的食品國家標準、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此外,鼓勵各區對本地特色產品、重點產品開展營養品質監測。

3.判定依據。根據GB2763-2021、GB 31650-2019等國家標準和現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規章或相關標準判定。上市樣品所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批次產品所檢項目合格”;有一項(或以上)指標不合格,即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未上市樣品所檢測項目中僅對禁限用農藥進行判定。

三、結果報送和會商

承檢機構對監測樣品確認不合格的,應及時反饋委托單位。各區、各承檢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匯總當月檢測結果報送市農業農村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市、區兩級應合力健全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和結果公布制度,被監測地區收到不合格樣品信息后,應當及時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風險防范和預警,并跟進開展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市農業農村委定期對全市風險監測結果進行匯總并組織形勢會商,對監測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對質量安全風險進行科學研判。

四、實施方式

市農業農村委制定全市地產農產品年度監測計劃,定期向各區通報監測結果,并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同時,加強對農產品質檢機構的管理,確保檢測結果準確。

各區農業農村委應根據產業實際制定本區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選擇通過省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CATL)且通過本市或部級農產品檢測能力驗證的機構承擔監測任務,并加強與市農業農村委的信息共享。同時,配合完成市級各項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抽樣工作,以及不合格樣品溯源和查處。

五、工作要求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保障經費和力量配備,采取堅強有力措施,確保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順利進行。

各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區農產品監測方案。要確保監測科學性和時效性,堅持全市統一標準、區域全部覆蓋的原則,以“三前”(生產基地、產地運輸車、暫養池、屠宰場等)為重點,擴大抽檢范圍,突出隨機抽樣。應用“上海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移動監管系統”記錄農產品監測信息,確保時效;并借助技術手段,對全市監測結果開展大數據分析,科學研判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指導生產管理。

各區農業農村委要加強系統內工作協作,明確專人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收集,定期報送市農業農村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對監測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處理情況,要及時上報。要強化與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落實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做好聯合防控和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確保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

附件:

1. 上海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數表

2. 2022年度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分區任務表

附件下載:

   滬農委〔2021〕199號 附件.doc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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