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根據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按照《海南省司法廳關于開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態調整工作的函》有關要求,對2011年制定公布的《海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瓊糧辦〔2011〕116號)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后的《海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2011年公布的《海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同時廢止。
附件:《海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
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8月24日
海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首次違法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 首次查處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
二次以上違法 | 罰款。 | 二次以上查處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糧食數量100噸以下,并給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糧食數量100噸以上300噸以下,并給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糧食數量300噸以上,并給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3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欠付1個月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處欠付款同等數額0.5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5萬元。 |
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且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 ||||||
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且欠付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 |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且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欠付款同等數額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不超15萬元。 | |||
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且欠付金額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
較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欠付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且欠付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欠付款同等金額罰款,罰款最高不超20萬元。 | |||
欠付3個月以上且欠付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 欠付3個月以上且欠付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欠付款同等金額罰款,罰款最高不超50萬元;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4 |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三款: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代扣、代繳稅、費和其它款項5000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處代扣、代繳稅、費同等數額0.5倍以下的罰款,最高2500元。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代扣、代繳稅、費和其它款項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代扣、代繳稅、費同等數額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最高2萬元。 | |||
較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代扣、代繳稅、費和其它款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代扣、代繳稅、費同等金額罰款,最高20萬元。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 代扣、代繳稅、費和其它款項2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代扣、代繳稅、費同等金額罰款,最高50萬元。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5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四款: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收購糧食數量100噸以下,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收購糧食數量100噸以上300噸以下,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收購糧食數量300噸以上,500噸以下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 收購糧食數量500噸以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6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五款: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在一年內發現2次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或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在一年內發現3次未按規定及時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在一年內發現4次以上未按規定及時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⑴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占應報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⑵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一年內發生兩次的;⑶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⑷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相關材料。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7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六款: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出庫糧數量100噸以下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出庫糧數量100噸以上300噸以下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罰款。 | 出庫糧數量300噸以上500噸以下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 出庫糧數量500噸以上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8 | 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輕微違法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且沒有造成不良后果。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且沒有造成不良后果。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罰款。 | |||||
一般違法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且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罰款。 |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且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嚴重違法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且造成了嚴重不良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 |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且造成了嚴重不良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9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虛報糧食收儲數量200噸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虛報糧食收儲數量2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虛報糧食收儲數量500噸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0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1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三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2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四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市場價值金額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市場價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市場價值金額2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3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五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其他商業經營,糧食貨物金額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其他商業經營,糧食貨物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其他商業經營,糧食貨物金額2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4 | 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六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上400噸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糧食數量400噸以上。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5 | 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七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上400噸以下。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糧食數量400噸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6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八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數量100噸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100噸以上200噸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200噸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7 |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九款: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出現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情形,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政策性糧食數量100噸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政策性糧食100噸以上200噸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涉及政策性糧食200噸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18 | 糧油倉儲單位未按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或備案內容有1項弄虛作假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備案內容有2項弄虛作假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備案內容有3項以上弄虛作假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9 |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相應的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人員條件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不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設施設備不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不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直至罰款。 | 設施設備不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不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營場地不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規定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20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規定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規定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罰款。 | 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規定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21 | 糧食經營者違反儲糧藥劑使用相關規定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十六條 糧食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詳細記錄施藥情況。施用過化學藥劑且藥劑殘效期大于15天的糧食,出庫時必須檢驗藥劑殘留量。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 輕微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糧食經營者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或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或未詳細記錄施藥情況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罰款。 | 糧食經營者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或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或未詳細記錄施藥情況。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3千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罰款。 | 糧食經營者施用過化學藥劑且藥劑殘效期大于15天,糧食出庫時未檢驗藥劑殘留量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罰款。 | 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
22 | 運輸糧食違反相關規定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 運輸糧食嚴防發生污染、潮濕、霉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運輸和儲存食用植物油。 | 一般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罰款。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糧食或食用植物油的相關指標未發生不良變化。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違法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罰款。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糧食或食用植物油的相關指標發生不良變化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