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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工作監管細則》的通知

   2021-08-19 981
核心提示:為提升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企業運行質量,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依據《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制定本監管細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應急管理局,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省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協會,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

依據《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冀應急政法〔2019〕100號),省廳制定了《河北省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工作監管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監管細則同時在省應急管理廳網站公開發布,各市工商貿企業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應急管理局通知自行下載,并自愿開展標準化創建工作;各評審單位及咨詢服務機構由省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協會和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通知,自行下載執行,并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3月31日

河北省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工作監管細則

第一條 為提升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企業運行質量,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依據《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冀應急政法〔2019〕100號,以下簡稱《辦法》)及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制定本監管細則。

第二條 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具體負責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工作的監管。依據《辦法》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相關工作,以及企業的標準化創建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標準化達標企業進行監督抽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予以查處。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工作堅持尊重企業、服務企業的基本原則,對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企業,省廳每年最多執法檢查一次,并在安全生產誠信聯合激勵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實施差異化監管執法。

第四條 積極引導、鼓勵安全管理基礎較好的企業開展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創建工作,以此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五條 申請創建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的企業依據《辦法》規定開展創建工作,按照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申報表(附件一)要求填寫有關信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報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上報時間即為企業開始創建時間。

第六條 申請創建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的企業必須把標準化運行作為創建的基本目標,嚴格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企業可以購買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服務,也可就創建事項向各級監管部門進行咨詢。

第七條 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接到企業創建申請后,根據日常掌握信息,結合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通過基層調研、召開會議和現場檢查等方式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創建工作。

第八條 申請創建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的企業自開始創建起六個月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標準化運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創建工作開展情況材料(電子版)報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標準化創建由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送的材料需經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審核,企業必須同時上報第三方機構服務的情況,包括服務的頻次、服務的事項以及所做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負責組織安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依據相關法規標準規定,對照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審查內容(附件二),在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上報的文件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實。審查通過的,企業按照創建工作步驟繼續實施標準化運行管理。審查未通過的,書面反饋企業存在的具體問題,由企業修訂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十條 企業上報的標準化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終止企業標準化創建工作,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創建;依據《辦法》規定對提供標準化咨詢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處理,具體問題全省通報曝光,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一)內容形式化、模板化,更換名稱即可通用,與本企業安全管理實際脫節,不具備執行性;

(二)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不對應,出現名稱不符、工藝設備不對應、管理事項不對應等邏輯錯誤,無法對應實施管理;

(三)未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編制制度文件,存在企業不涉及的管理內容;

(四)內容簡單,沒有標準化運行管理的具體措施,不符合二級標準化運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出現標準規范引用錯誤,不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文件,制定的防范措施與安全風險不對應;

(六)內容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相符。

第十一條 創建企業通過制度審查后,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組織對創建企業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抽查標準化管理制度實施運行情況,監督指導企業整改問題,加強標準化運行管理。對于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終止企業標準化創建工作,具體問題通報曝光,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創建。涉及提供標準化咨詢服務第三方機構的問題,依據《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一)企業安全設備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工作與標準化創建標準要求存在明顯差距,無法組織開展創建工作;

(二)企業將標準化創建工作委托咨詢服務機構實施,標準化創建與企業實際安全管理工作不銜接;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標準化體系文件的相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與標準化體系文件不相符,不能滿足標準化運行管理要求;

(四)企業安全風險辨識不精準,較大以上安全風險要素存在辨識漏項,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照抄照搬標準規范,標志標識與現場不符,無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五)企業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專業能力不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實,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六)現場崗位作業管理以及崗位操作要求與標準化體系文件要求不相符,作業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大量存在。

第十二條 申請創建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的企業自開始創建起期滿一年后,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綜合制度審查、現場核查情況及其它方面相關情況,出具創建指導意見書。對于不予出具創建指導意見書的,書面反饋企業具體問題,企業整改完成后再出具創建指導意見書。

第十三條 二級標準化評審過程中,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將委派監管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現場監審員,獨立開展監審工作。企業、評審單位和評審組織單位應當配合現場監審員開展監審工作。現場監審員應撰寫監審報告,并在監審結束后3日內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

第十四條 申請創建的企業通過評審后,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召開會議對監審報告和評審組織單位的審查意見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告。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對二級標準化達標企業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定期開展標準化運行情況評估。

第十五條 企業創建達標后,應當依據《辦法》規定加強安全管理,保證企業標準化正常運行。監管執法堅持指導服務為主的原則,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升標準化運行質量。運行期滿申請復評和換證的,依據《辦法》規定辦理。對于存在本監管細則第十一條和《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問題之一的企業,撤銷其二級標準化等級。

第十六條 《辦法》實施前二級標準化達標企業到期繼續申請創建的,依據《辦法》和本監管細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完善標準化運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運行。依據本監管細則的規定進行制度審查和現場核查,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完成評審,存在問題按照《辦法》和本監管細則處理。

第十七條 滿足《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的二級標準化達標企業,期滿后可直接申請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對申請直接換證的企業,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依據本監管細則的規定進行制度或現場評估,經評估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或者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的,應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工商貿監管處負責建立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監管工作臺賬,記錄企業創建情況、運行情況等信息,作為差異化監管執法政策制定和實施的依據。同時將相關情況錄入信息平臺,實行公開監督。

第十九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當組織二級標準化評審單位和提供標準化服務的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簽署共同倡議書和承諾書,嚴格依照《辦法》和本監管細則規定開展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咨詢服務、評審工作,形成自律管理。

第二十條 本監管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 二級標準化附件.doc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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