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必要性
為了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按照2018年實施的《標準化法》及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工作需要和我市的實際情況,組織對原《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在基本保留原有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形成《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按照《標準化法》對地方標準的定位,明確了適用范圍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也明確了按照國家標準化法解讀釋義的有關適用要求。銜接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依據其規定”。
明確了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從其規定,涉及領域有環境保護、食品安全、醫藥衛生、工程建設等,這里“國務院決定”指國發【2015】13號。
(二)關于管理體制
《辦法》明確了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作為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工作,市級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工作,加強了協同一致。強調了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本行業在地方標準立項、起草、審查、宣貫和實施等環節發揮行業專業優勢加強工作的要求。
(三)關于標準制定程序
《辦法》規范了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程序,明確了地方標準制定主體,突出了地方標準的統一管理。對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及編號、發布等環節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明確了地方標準應當在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三十天。明確了地方標準制定周期為下達地方標準制定計劃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完成,未按時完成應主動申請延期,一般延期一次,延期時限不超過六個月。也強調了地方標準正式文本的公開,社會公眾可以免費查詢地方標準。
(四)關于標準實施管理
《辦法》明確了要推動標準實施和強化標準監管,加強地方標準實施后的信息反饋、實施評估和復審等監督檢查工作,并明確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揮各自作用。明確了地方標準復審周期調整為五年,進一步規定了標準復審期滿前及復審結果處理的有關要求;也強調了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即時復審的要求,規定了實施滿一年的地方標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其實施情況總結分析和評估等。
(五)關于京津冀標準
《辦法》規范了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的管理,一是將京津冀標準分為天津市牽頭標準和北京市、河北省牽頭標準,天津市的單位發起并承擔標準起草和審查的組織工作,稱為天津市牽頭標準,北京市、河北省的單位發起并承擔標準起草和審查的組織工作,稱為北京市、河北省牽頭標準;二是規定了京津冀標準的申報、立項、審查和批準發布程序,以及編號的規則;三是規定了京津冀標準的復審程序,以及復審結果的處理。
相關鏈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