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引導全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規范獎勵資金使用管理,結合佛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農副產品等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包括以往統計名稱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農副產品市場、集貿市場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獎勵資金,分為升級改造獎勵資金和星級評定獎勵資金。
升級改造獎勵資金指對2023年6月底前按照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標準完成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由市財政統一撥付的一次性獎勵資金。
星級評定獎勵資金指對2023年6月底前按照佛山市星級農貿市場評定標準建設的星級農貿市場,由市財政統一撥付的一次性獎勵資金。
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標準、佛山市星級農貿市場評定標準由市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條 獎勵資金應當用于農貿市場設施、設備改造,以及智能化建設,包括建安工程費以及設計、招投標等升級改造相關費用支出。
第五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佛山市財政相關資金管理的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專款專用、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項目及標準
第六條 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分別設定評定指標及對應分數,劃定基準分數線,達到基準分數線為完成升級改造和星級建設。
第七條 完成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對應相應類別最高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升級改造獎勵:
農貿市場 | 改造的建筑面積 | 最高升級改造獎勵金額 |
升級改造類別 | (單位:平方米) | (單位:萬元) |
一類 | 3000以上 | 60 |
二類 | 2000以上,3000以下 | 50 |
三類 | 1500以上,2000以下 | 40 |
四類 | 1000以上,1500以下 | 30 |
五類 | 500以上,1000以下 | 20 |
表格內“以上”為包含本級基數,“以下”為不包含本級基數。 |
第八條 對完成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申請升級改造獎勵的,按實際所得分數計發獎勵資金,計算公式為:所得獎勵=(所得分數/100)×對應最高獎勵金額。
第九條 星級農貿市場標準從高到低為五星級、四星級和三星級,分別對應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確定獎勵資金的年度預算計劃,并可根據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推進情況,依法對獎勵資金安排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三章 資金申報、評審與獎勵
第十一條 完成升級改造后,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投入方(包括但不限于農貿市場的業主、開辦者、實際經營管理者等)可同時申請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兩個獎勵項目,也可單獨申請升級改造獎勵項目。申請星級評定獎勵的,應當先完成升級改造。
第十二條 申請升級改造驗收的,由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投入方提出申請,報各區市場監管局初審同意后,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組織驗收。對驗收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農貿市場,允許在升級改造未達標通知書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整改并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星級評定的,由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投入方提出申請后,由市市場監管局采取大眾評選、第三方評審、部門審定的方式確定對應星級。經評定未達到星級標準的農貿市場,允許在星級評定未達標通知書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整改并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升級改造驗收和星級評定情況確定擬獎勵名單及金額,并在佛山扶持通平臺及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由該局進行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復核后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列入獎勵名單,并按相關規定發放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包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的獎勵資金)由市、區兩級按照25%∶75%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先由市財政統一撥付,農貿市場所在區按照本區應承擔的金額比例上繳市財政。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本區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的獎勵,獎勵辦法由各區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按當年獎勵上年度的原則落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經查實獎勵對象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追回全部已撥財政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為鞏固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成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本輪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完成后,每兩年開展1次農貿市場星級評定,對評定的星級農貿市場只授予星級牌匾,不再發放獎勵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