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進一步規范儲備糧輪換行為,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高效,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貴州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按照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以最近糧食生產季節生產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新糧等量替換計劃指定的庫存糧食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所儲備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輪換經營、管理及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地方儲備糧輪換實行分級計劃管理,實行均衡輪換,掌握輪換節奏,服從宏觀調控的需要,通過輪換調節糧食市場。成品糧儲備采取動態輪換方式進行。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六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輪換行為及數量、質量進行監管。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撥付地方儲備糧輪換所需的價差、利息等費用,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八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地方儲備糧輪出銷貨款回籠后及時、全額收回對應儲備糧貸款。對符合條件的輪換貸款,及時安排輪換采購所需貸款資金,并對發放的貸款進行信貸監管。
第九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接受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及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職責:
(一)嚴格遵守儲備糧輪換有關政策及規定;
(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地方儲備糧輪換任務;
(三)準確分析和把握市場行情,及時組織輪換銷售和采購,減少輪換差價,節約輪換費用;
(四)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輪換臺賬(包括購銷合同及原始憑據),對輪換數量、質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確保地方儲備糧賬賬、賬表和賬實相符。
第三章輪換計劃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提前將下一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報送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審核同意后,將年度輪換計劃下達給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原則上小麥每4年輪換一次,秈稻谷每3年輪換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輪換一次,大豆及雜糧每1年輪換一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儲備糧應當報請輪換:
(一)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
(二)超過正常儲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應當輪換的特殊情形。
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輪換原則上采取同品種、同庫點輪換。需調整品種、庫點的,應當經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輪換方式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原則,原則上通過公益性的專業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必要時經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原則上地方儲備糧正常輪換架空期為4個月,特殊情況下,經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批準,最多可延長2個月。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享受相應的保管費用補貼。
各級政府在應急調控需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進行臨時調整。
第十五條嚴格動態輪換管理。經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批準,按照糧權明確、試點先行的原則,成品糧儲備采取即出即入、先進先出、先購后銷等方式進行輪換,優質特色糧食品種可開展動態輪換試點。除緊急動用外,實施動態輪換企業任何時點的儲備實物庫存不得低于計劃的90%,調控需要時及時恢復儲備庫存。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輪換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輪換費用可實行定額包干或據實補貼方式。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商省財政廳確定。市(州)、縣(市、區)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方式和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應當滿足儲備糧輪換管理需要。
在市場糧價大幅上漲等特殊情況下,若定額包干補貼不足以彌補差價虧損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可通過提高輪換差價補貼標準或對輪換虧損進行據實補貼等辦法加以解決。
第十七條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輪換費用、差價補貼等實行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輪換費用、差價補貼由各級財政部門按年度輪換計劃撥付給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
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實行購貸銷還,封閉運行。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款應當及時、全額償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地方儲備糧采取先購后銷輪換方式的,由農業發展銀行先發放輪換貸款,待驗收入庫轉為地方儲備糧后,及時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同時足額收回相應的輪換貸款;采取先銷后購輪換方式的,銷售后先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輪入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按核定的入庫成本及時、足額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對實行動態輪換方式的成品糧儲備,采取先購后銷輪換方式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籌集。
第十九條建立省級儲備糧輪換補貼“蓄水池”機制,根據各承儲企業具體情況,實行差異化的補貼標準,在定額包干的輪換費用補貼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以豐補歉,以盈補虧,以獎代補。具體辦法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制定并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州)級儲備糧管理企業可根據需要參照制定。
第二十條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損耗的費用,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銷,并據實補貼。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地方儲備糧采購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實行地方儲備糧采購入庫檢驗制度。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采購儲備糧,應當按國家標準和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不符合儲備糧質量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經整理后仍不達標的,不得入庫。入庫水分應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第二十三條實行地方儲備糧驗收檢驗制度。儲備糧采購入庫平倉結束后,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由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地方儲備糧。
第二十四條實行地方儲備糧輪換出庫檢驗制度。地方儲備糧出庫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食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
第二十五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發現銷售或入庫的糧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嚴格按照《糧食質量監管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嚴禁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作為地方儲備糧或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加工企業。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承儲企業要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輪入儲備糧油、擅自延長輪換架空期、未按規定建立健全輪換臺賬并報送有關數據及管理信息,由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儲備計劃,三年內不再認定為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儲備計劃,三年內不得承儲地方儲備糧;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并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門將按有關規定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一)未經批準,擅自輪換地方儲備糧的;
(二)以未輪報輪,或低價輪入“轉圈糧”等手段,套取財政輪換差價費用補貼的;
(三)輪換入庫糧食質量不符合地方儲備糧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未及時輪換,造成地方儲備糧品質劣變損失的;
(五)輪換期間,擅自更換地方儲備糧品種或儲存地點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地方儲備糧質量檢驗結果或確認文件的;
(七)擠占、挪用儲備糧采購、銷售資金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貴州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貴州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