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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2021-07-12 1001
核心提示:一、起草背景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

一、起草背景

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吉政數信用〔2019〕23號),省應急管理廳起草了《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此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0年以來,我們不斷對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進行探討,研究、學習國家、省關于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精神。一直著力完善制度,全面加強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依信監管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效能。2021年6月1日,形成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暫行辦法》廣泛征求了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各市(州)應急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梅河口市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的意見,結合各單位反饋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達成了共識,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形成《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吉應急調查一〔2021〕162號)。

三、起草依據

《暫行辦法》主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吉政數信用〔2019〕23號)制定。

四、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涉及4章,共14條。其中第一至五條為第一章總則,第六至七條為第二章失信行為的認定與信用修復的限制,第八至十三條為第三章信用修復流程,第十四條為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吉政數信用〔2019〕23號),制定此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在安全生產領域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后,按照規定條件,獲準撤銷失信記錄、重建信用的過程。

第三條 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和特定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條 由省應急管理廳對行政相對人作出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信用修復管理,適用本規定。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應急管理局可參照制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失信主體提出信用修復,遵循“誰處罰、誰審核”的原則,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受理安全生產領域信用修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為的認定與信用修復的限制

第六條 按照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以下等級:

(一)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因下列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1)發生亡人或損失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制度建設、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安全培訓教育考試以及持證上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和規范化使用,應急救援管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4)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因下列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1)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或經營儲存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完成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的;

(5)被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的;

(9)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領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因下列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特定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1)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

第七條 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相關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公示網站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最長3年的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三章 信用修復流程

第八條 由省應急管理廳作出行政處罰并在“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相對人可依據本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第九條 行政相對人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向應急管理廳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原件,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附表);

(二)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技術等)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涉及上繳罰款的單據、有關的執法文書(處罰決定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省應急管理廳受理信用修復申請辦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相對人向省應急管理廳遞交書面信用修復申請,并加蓋公司公章;

(二)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省應急管理廳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另有規定或需要其他部門協助核查的情況除外)內向行政相對人出具《信用修復決定書》和“建議不再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的證明,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持《信用修復決定書》和“建議不再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的證明原件,到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辦理終止行政處罰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公示的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經省應急管理廳受理通過,同意終止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相對人另需自行登錄“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欄目,按照《信用修復指南》申辦。

第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的信用承諾納入信用記錄的管理,作為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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