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有關單位:
《重慶市網絡社區團購合規經營指南》已經市局2021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重慶市網絡社區團購合規經營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社區團購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網絡社區團購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網絡社區團購經營活動及為其提供商品供給、物流配送、自提點等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或自然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南規定,合法、規范經營。
網絡交易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商品信息,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后,將訂單匯總發送給合作的供貨商或銷售商,供貨商或銷售商將商品在規定時間內配送至網絡交易經營者指定地點,網絡交易經營者驗收后對商品進行分揀組合,并在規定時間內分送至消費者選定的社區提貨點(下稱自提點),由消費者到該自提點提取商品的活動,屬于網絡社區團購經營活動。
網絡社區團購經營者(下稱社區團購經營者)是指以前款模式或者類似模式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第三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 倡導網絡社區團購行業建立自律管理機制,推動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提升行業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條 鼓勵社區團購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塑造行業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相關主體責任
第六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下稱平臺經營者)可以以自營和非自營的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經營活動。
第七條 平臺經營者在本市開展網絡社區團購,并以自己名義銷售商品(含提供服務,下同)的,屬于平臺自營,應當依法在本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交易活動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交易活動須進行備案的,應當依法到監管部門進行備案。
向自營平臺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合作供貨商,應當依法取得經營主體資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平臺經營者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定,進行平臺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并依法履行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與平臺經營者合作、以自己的名義在平臺上銷售商品的銷售者(下稱合作銷售商),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前款所稱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是指平臺經營者僅負責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信息發布、交易撮合、訂單匯總、商品歸集、分揀包裝、配送到點等服務,但不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商品的經營活動。
第九條 鼓勵社區團購經營者發展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等行政許可的經營者作為自提點。
申請作為自提點的自然人和經營者,應當具備商品貯存條件,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農產品,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作為自提點的自然人在其為方便通知消費者提取貨物建立的社區團購微信群、QQ群或者朋友圈中,自行組織貨源進行宣傳銷售并收取貨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交易活動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交易活動須進行備案的,應當依法到監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在與供貨商或銷售商簽訂協議前,應當對其經營資質、商品合格證明文件等進行審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鼓勵對供貨商或銷售商的經營場所、生產環境等進行實地考察。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對供貨商或銷售商提交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一條 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本市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經營活動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名稱、社區團購負責人姓名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銷售食品的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的執行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網絡經營的商品。
第十四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包括商品標簽標識內容在內的商品信息,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十五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在組織促銷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網頁顯著位置以顯著方式,事先公示促銷活動的期限、方式、規則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等信息;
(二)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三)有獎銷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采取謊稱有獎、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方式欺騙消費者,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四)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五)對促銷活動方案、可以查驗的促銷統計數據應當進行留存管理;
(六)依法記錄、保存促銷活動期間在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等;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管理義務。
第十六條 平臺經營者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的,應當在網絡社區團購平臺首頁顯著位置向消費者表明平臺經營者不是商品銷售者、實際銷售者以每個商品界面顯示的為準,并應在每個商品界面明確實際銷售者全稱,同時公示其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聯系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無法辨別實際銷售者的,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平臺經營者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受合作銷售商委托發布商品信息的,由平臺經營者與合作銷售商依法對發布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的平臺經營者統一收集訂單信息、歸集商品、分揀包裝并配送到自提點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商品進行必要的查驗。
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作銷售商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合作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臺經營者對合作銷售商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經營行為禁止性規定
第十八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合理制定商品價格,不得通過低價傾銷、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方式濫用自主定價權。
第十九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壟斷行為:
(一)違法達成、實施固定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銷售數量、分割市場等任何形式的壟斷協議,或者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等其他協同行為。
(二)實施沒有正當理由的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搭售、限定經營者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排除、限制競爭。
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包括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等情形,經營者可以主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第二十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實施商業混淆、商業詆毀、刷單炒信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損害競爭秩序,妨礙其他市場主體正常經營,危害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二十一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和自提點人員在推銷商品、發布商品信息時不得采用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一)虛構交易;
(二)編造、刪除、隱匿、誘導、強制消費者評價,或者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評價;
(三)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使用虛假的廣告宣傳、促銷方式、樣品、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商品或者服務標準、認證資質信息等;
(五)偽造或者冒用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依法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內容等;
(六)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七)虛構現貨、虛假預訂、虛假搶購等;
(八)其他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依法、合理利用通過平臺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不得利用數據優勢,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對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的申請,社區團購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附加條件。
平臺經營者及自建網站經營者應當在結算界面設置申請開具發票的選項。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合作銷售商及時向消費者出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平臺經營者及自建網站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及網站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的途徑,并不得隱藏或刪除消費者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無理由退貨,除法律規定不能享受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外,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接受消費者的退貨要求。
第二十八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公開投訴方式、投訴渠道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投訴,不得無理拒絕或者故意拖延處理消費者的合理要求。
鼓勵、引導平臺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賠償先付制度,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后,可以依法向合作銷售商、自提點進行追償。
第二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其他提供網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社區團購經營者不得強制、頻繁、過度索取用戶權限,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對合法取得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獲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在用戶終止使用其服務后,應當停止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為用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并在網絡平臺上向用戶公示注銷途徑。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在本市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經營信息應當在本地予以留存或備份,確因管理需要在本地未留存或備份的,平臺經營者應依法積極配合監管執法需要,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經營數據。
第三十三條 監管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需要社區團購經營者提供合作供貨商或銷售商的身份信息、簽訂的相關合同、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統計數據等情況的,社區團購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隱瞞、推諉、阻撓、拒絕。
以非自營方式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的平臺經營者,在監管部門實施商品抽檢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對商品不具有所有權為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四條 社區團購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罰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