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四章 處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承擔備案審查綜合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接收、登記、分送等工作;法工委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統稱相關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備案審查有關工作。
第七條法工委應當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系,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工作交流和協作。
第二章 備案
第八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范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業務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六)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七)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報送備案應當報送備案報告、文本、說明和規章制定對照表的紙質材料,同時通過江蘇省人大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電子材料。紙質材料應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材料應當符合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第十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確定報備責任單位,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兩個以上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法工委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記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報備責任單位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二條法工委、相關委員會依職權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同步開展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相關委員會的應當分別進行審查。
法工委、相關委員會應當明確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審查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法工委、相關委員會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研究工作。相關委員會將審查研究意見書面反饋法工委。
第十四條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規范性文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建議應當寫明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建議審查的內容和理由。
第十五條審查建議應當通過信函、南京人大門戶網站、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等途徑提出,并注明審查建議提出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查建議,由法工委負責接收、登記和分送。
法工委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審查建議提出人予以補正或者重新提出。需要補正的內容應當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條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法工委應當告知審查建議提出人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根據情況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機關移送審查的審查建議,由法工委會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研究。
第十九條法工委應當將接收登記、移送審查的審查建議函告制定機關或者其有關辦事機構、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將研究意見書面反饋。
第二十條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廢止或者自動失效的;
(二)經與制定機關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對建議審查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四)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的;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規范性文件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
(二)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等方面的意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二十六條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向審查建議提出人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審查建議提出人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經初步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由法工委會同相關委員會進行研究。
法工委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相關委員會召開規范性文件審查會議,制定機關或者其有關辦事機構、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法工委、相關委員會一般應當在審查程序啟動后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提出審查研究意見;有特殊情況的,經法工委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十九條經審查研究,未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審查終止;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處理
第三十條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應當予以糾正的,由法工委會同相關委員會提出研究意見與制定機關溝通,建議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
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法工委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的,由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的議案。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書面陳述意見。
第三十二條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制定機關未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專題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專題報告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三十三條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法工委,并按照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法工委應當在規范性文件依申請審查工作結束后三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三十五條法工委、相關委員會在審查研究過程中,發現涉及憲法有關規定理解、實施、適用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人員培訓、咨詢論證、信息平臺使用管理等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相關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通過委托審查、專家重點評審等方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每年1月31日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法工委以備核查。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核查通報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報備情況進行核查,予以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核查通報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法工委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有關國家機關同時報告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應當有備案審查工作的內容。相關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人員培訓、工作交流、個案指導、典型案例通報等形式,加強對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法工委應當加強與報備責任單位的聯系,指導、督促報備責任單位按時、規范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
第四十一條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時,應當抄送法工委。
第四十二條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工委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對于漏報、遲報、報送不規范等情況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備案范圍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期限報送的;
(三)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自行糾正的,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后予以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審查建議的,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