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我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特區食品安全條例、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我市實際,我局對2015年11月5日印發的《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管理規定》(深市質規﹝2015﹞10號)開展修訂工作,草擬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管理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四)《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
(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
(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35號);
(七)《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食藥監食監三〔2015〕64號);
(八)《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抽樣檢驗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九)《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深財行函〔2012〕617號)
三、內容說明
(一)關于各章節的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分為總則、抽樣計劃和實施方案、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送達、復檢及復核、抽檢后續處理、抽檢信息化、法律責任、附則等10部分,共六十四條。
第一章為總則。總則明確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抽檢對象、承檢機構等內容。
第二章為抽樣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年度抽檢計劃的相關規定,并明確抽樣計劃和實施方案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為抽樣。明確抽樣時的工作要求,規定抽樣時應履行哪些程序。
第四章為檢驗。明確承檢機構檢驗時的相關工作規定,對檢驗過程中發現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要立即報告市稽查局及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五章為檢驗報告送達。明確承檢機構報告檢驗結論的時限,明確市稽查局及各轄區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將報告送到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六章為復檢及復核。本章內容包括:復檢組織者、復檢機構的選擇、不得復檢的情況、復檢手續、復檢結果送達、異議及復核辦理的相關內容。
第七章為抽檢后續處理。本章對食品經營主體接收到不合格信息的風險防控措施,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稽查局核查處置的組織、核查處置內容、情況通報等做出規定。
第八章為抽檢信息化。本章對抽檢工作信息化提出相關的規定。
第九章為法律責任。明確承檢機構承接食品抽檢任務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章為附則。對于本規定有關行為進行定義。
(二)關于部分需要說明的條款
1.關于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組織實施的抽檢工作(包括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
2.關于食品抽檢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設定
年度食品抽樣檢驗計劃是開展年度抽樣檢驗的重要指導文件。制定科學可行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統領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效率。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抽檢計劃,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為抓手,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及時發現苗頭性、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問題。食品抽檢計劃的制定應堅持靶向性、覆蓋性、動態調整的原則。此外,為了合理安排和利用抽樣檢驗資源,市場監管部門也要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狀況來制定計劃,確保對重點食品抽樣檢驗的全覆蓋。
3.關于承檢機構的資質問題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所謂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資質認定”是食品檢驗機構出具法定檢驗報告的“許可證”,承擔政府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法定檢測數據必須具備相應檢測項目的資質。
4.關于市場監管部門對承檢機構的監督評價
食品檢驗機構在獲取“資質認定”后,同樣也要保持資質審核時的檢驗能力,“合格產品檢測不合格”、“不合格產品檢測合格”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嚴重損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承擔檢驗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等情形的,需要要求暫停任務,立即整改,確保食品抽檢真正為食品監管服務。
5.關于復檢程序的相關規定
在本辦法中,調整了申請復檢時限、復檢機構確定方式,明確復檢備份樣品移交、報告提交、結果通報等各環節工作時限。規定復檢備份樣品確認由復檢機構實施并記錄,改變既往復檢機構、初檢機構、復檢申請人三方確認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
6.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時限
核查處置工作是食品抽檢工作的重要一環,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處置、控制風險,因此,新的《規定》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90日內完成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避免不合格食品進一步流入市場。
為進一步規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我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特區食品安全條例、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我市實際,我局對2015年11月5日印發的《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管理規定》(深市質規﹝2015﹞10號)開展修訂工作,草擬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管理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四)《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
(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
(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35號);
(七)《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食藥監食監三〔2015〕64號);
(八)《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抽樣檢驗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九)《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深財行函〔2012〕617號)
三、內容說明
(一)關于各章節的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分為總則、抽樣計劃和實施方案、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送達、復檢及復核、抽檢后續處理、抽檢信息化、法律責任、附則等10部分,共六十四條。
第一章為總則。總則明確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抽檢對象、承檢機構等內容。
第二章為抽樣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年度抽檢計劃的相關規定,并明確抽樣計劃和實施方案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為抽樣。明確抽樣時的工作要求,規定抽樣時應履行哪些程序。
第四章為檢驗。明確承檢機構檢驗時的相關工作規定,對檢驗過程中發現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要立即報告市稽查局及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五章為檢驗報告送達。明確承檢機構報告檢驗結論的時限,明確市稽查局及各轄區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將報告送到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六章為復檢及復核。本章內容包括:復檢組織者、復檢機構的選擇、不得復檢的情況、復檢手續、復檢結果送達、異議及復核辦理的相關內容。
第七章為抽檢后續處理。本章對食品經營主體接收到不合格信息的風險防控措施,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稽查局核查處置的組織、核查處置內容、情況通報等做出規定。
第八章為抽檢信息化。本章對抽檢工作信息化提出相關的規定。
第九章為法律責任。明確承檢機構承接食品抽檢任務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章為附則。對于本規定有關行為進行定義。
(二)關于部分需要說明的條款
1.關于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組織實施的抽檢工作(包括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
2.關于食品抽檢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設定
年度食品抽樣檢驗計劃是開展年度抽樣檢驗的重要指導文件。制定科學可行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統領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效率。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抽檢計劃,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為抓手,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及時發現苗頭性、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問題。食品抽檢計劃的制定應堅持靶向性、覆蓋性、動態調整的原則。此外,為了合理安排和利用抽樣檢驗資源,市場監管部門也要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狀況來制定計劃,確保對重點食品抽樣檢驗的全覆蓋。
3.關于承檢機構的資質問題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所謂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資質認定”是食品檢驗機構出具法定檢驗報告的“許可證”,承擔政府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法定檢測數據必須具備相應檢測項目的資質。
4.關于市場監管部門對承檢機構的監督評價
食品檢驗機構在獲取“資質認定”后,同樣也要保持資質審核時的檢驗能力,“合格產品檢測不合格”、“不合格產品檢測合格”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嚴重損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承擔檢驗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等情形的,需要要求暫停任務,立即整改,確保食品抽檢真正為食品監管服務。
5.關于復檢程序的相關規定
在本辦法中,調整了申請復檢時限、復檢機構確定方式,明確復檢備份樣品移交、報告提交、結果通報等各環節工作時限。規定復檢備份樣品確認由復檢機構實施并記錄,改變既往復檢機構、初檢機構、復檢申請人三方確認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
6.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時限
核查處置工作是食品抽檢工作的重要一環,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處置、控制風險,因此,新的《規定》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90日內完成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避免不合格食品進一步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