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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管理辦法》解讀

   2021-03-04 724
核心提示:一、制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背景及目標任務是什
一、制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背景及目標任務是什么?
 
  廣東是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大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省共有生產企業近8000家,中小企業占大多數,行業整體水平參差,部分企業存在生產過程不規范的情況。為切實履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職能,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工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原則以及《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完善我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工作制度非常必要。
 
  為強化監管力度,突出食品相關產品與食品安全密切相關的特點,本辦法借鑒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結合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實際,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工作制度,進一步推動我省食品相關產品融入食品監管體系。
 
  二、制定《辦法》有哪些主要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6.《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7.《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
 
  8.《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
 
  9.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實施細則
 
  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31603-2015)
 
  三、《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辦法》適用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辦法》制定過程進行了哪些方面的研判?
 
  《辦法》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了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社會公眾及有關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意見,重點對《辦法》中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基本程序和主要內容、配套表格的制定和使用、檢查人員具體要求、檢查結果判定、發現問題的處置、有關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研判,明確有關要求。
 
  五、《辦法》中規定的監督檢查形式有哪些?
 
  根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檢查對象和檢查事項等有關檢查情形不同,《辦法》明確監督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2種形式。其中,日常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不特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或者不特定檢查事項進行檢查;專項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等案件線索或者重點領域治理部署等對特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或者特定檢查事項進行檢查(含對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的全覆蓋檢查)。
 
  六、《辦法》中規定哪些生產企業應列為日常檢查的重點?
 
  《辦法》中明確生產奶瓶、奶嘴等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的、以及根據《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的企業應列為日常檢查重點,適當增加檢查的比例或頻次。
 
  七、《辦法》中規定的檢查事項及檢查內容有哪些?
 
  《辦法》中明確檢查事項包括生產者資質、從業人員管理、生產環境條件、設施設備管理、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包裝標識、貯存及交付控制、出廠檢驗、產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檢查內容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31603-2015) 中的有關規定要求,通過制定《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記錄表》,統一規范生產許可獲證企業以及未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產品生產企業的檢查內容和結果判定標準。
 
  八、《辦法》中規定生產企業有哪些配合檢查義務?
 
  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法》明確生產企業應按照執法人員要求在有關檢查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義務。對拒絕在有關檢查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由執法人員進行取證記錄。
 
  九、《辦法》中明確生產企業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處理規定是什么?
 
  《辦法》中明確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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