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食品伙伴網標法中心研究發現,海南省地方標準《DB46/T 69-2006 椰子粉》并沒有廢止,未被《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替代。那么,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以后,推薦性的產品標準應該如何執行?
食品伙伴網標法中心認為,食品安全標準發布之后,推薦性標準的有效性仍有其發布單位確定,但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標應以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為準。企業為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可以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基礎之上,選擇執行推薦性的產品標準,產品的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質量指標符合相應的推薦性標準要求。
如媒體報道所描述,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了《關于發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標準清理結果的通告》(瓊衛通〔2016〕1號),通告稱,對屬于清理范圍的57項食品及食品相關地方標準進行了清理。其中,“DB46/T 69-2006 椰子粉”保留作為食品質量地方標準,不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該通告清晰明確的說明了該標準的有效性是繼續有效而不是廢止。海南省食藥監局給記者的《回應》也說明了該結論。這就意味著企業仍然可以將該標準作為執行標準繼續標識在產品標簽上。
目前所有飲料產品都必須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的要求。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發布實施以后,除包裝飲用水之外的所有飲料產品,包括固體飲料、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等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標都必須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必須”的含義,不論該飲料產品是否執行GB 7101-2015,不論其執行標準是否直接引用GB 7101-2015,都要符合其要求。“符合”的含義,是指GB 7101-2015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標準,也不是唯一標準。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發布和強制實施之后,質檢總局、工信部以及地方質監機構等仍會發布飲料產品的推薦性標準,由企業選擇使用,包括之前已發布的飲料產品推薦性質量標準,只要未被廢止,都可以繼續使用,其后續有效性由發布單位和歸口部門負責。例如,《GB/T 29602-2013 固體飲料》、《SB/T 10947-2012 固體飲料》,都是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
這在其他食品行業很常見,例如,《GB 14963-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發布之后,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發布了推薦性標準《GH/T18796-2012蜂蜜》供企業使用;又如,《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制品》發布之后,《SB/T 10412-2007 速凍面米食品》依然有效,但其中酸價、過氧化值、菌落總數等指標要符合GB 19295-2011的要求、總砷、鉛等污染物指標要符合GB 2762-2012的要求,黃曲霉毒素要符合GB 2761-2011的要求,致病菌限量要符合GB 29921-2013的要求,除上述食品安全指標外,SB/T 10412-2007還提出了水分、蛋白質等質量方面的更高要求,也就是說:企業仍可以將SB/T 10412-2007標識在產品標簽上,且不論是否宣稱或者引用,上述系列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都必須符合。
地方標準不納入食品安全標準、且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標發布實施之后依然有效的也很常見。例如,貴州省地方標準《DB52/T 943-2014 固體飲料 姜茶》也是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又如在《GB 14963-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發布幾年后,2015年3月17日,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對地方標準清理結果的公告指出,《DB36/T 402-2003 野桂花蜜》、《DB36/T 401-2003 無公害食品 蜂蜜》,不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范圍,由標準主管部門管理。因此其標準有效性由主管部門確認,但其中涉及安全性的指標要以GB 14963-2011為準。
如前所述分析,企業執行《DB46/T 69-2006 椰子粉》,除了各種安全性指標都必須符合GB 7101-2015的要求之外(事實上該標準中除了微生物指標之外,其他適合椰子粉的指標都引用自2760、2761、2762等橫向標準),還對蛋白質、粗脂肪和總糖等指標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能夠進一步保證產品的質量,是對消費者負責的表現,是企業責任心的表現。海南食藥監局依據其執行標準對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管,對最終產品指標進行抽檢監測,是政府部門嚴格執法的行為,并無任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