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卞耀武
人類在大氣中生存和發展,必然地要關心大氣狀況,尤其是在認識到大氣污染日益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生活環境,并且還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防治大氣污染便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人們不僅采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同時也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我國在1987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而在1995年對這部法律作了修改,時隔五年,又對這部法律作出了修訂,修訂的意思是有了更多的修改。
在過去的十三年中,從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連續的修改,說明了在我國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說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是有明顯的重要的意義的,后來通過兩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內容,又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規范也得到了充實與完善,有的還作了相當大的改動。1987年制定時法律條文為四十一條,經過兩次修改,2000年時增至六十六條。這些變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國家要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著力控制大氣污染,謀求良好自然環境的恢復,為人民造福所作的決策和所采取的積極行動。對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應當重視了解它的立法指導原則,基本內容和重要規范,特別是與近一些年防治大氣污染的新情況、新規則的有關內容。
一、立法指導原則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工作,采取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生態建設與生態保護并舉,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等一系列方針政策,保護植被,植樹造林,草地建設,水土保持,退耕還林還草,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嚴格治理措施等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有的有顯著的成績。但是由于在環境保護方面認識上和行動上的問題,既還缺乏治理的力度,又存在著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和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致使生態環境的惡化在一些領域、一些地區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大氣污染依然嚴重。根據一項統計資料,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統計的333個城市中,有118個城市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占統計城市數的35.4%;101個城市空氣質量為三級,占統計城市數的30.3%;還有114個城市空氣質量差于三級,所占比例為統計城市數的34.2%。正是由于大氣污染當前仍然嚴重,并且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能源消耗的增長,污染物排放存在著進一步增長的可能性。面對大氣污染的嚴峻形勢,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導原則確定是,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樣明確地表明制定這部法律就是采取法律措施,嚴格防治大氣污染,特別是盡快地遏制和治理目前的大氣污染。立法中所要貫徹的指導思想就是,通過防治大氣污染,盡力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解決影響人體健康的大氣污染問題,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這是防治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新確立的法律規范。提出建立這項制度的意圖在于,當前在我國許多人口和工業集中的地區,由于大氣質量已經很差,即使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氣質量的繼續惡化,因此,推行總量控制勢在必行。在立法機關審議這部法律的修訂草案時,許多地方、有關部門、企業和專家,從不同角度對此作了論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根據多方面的意見經過研究認為,對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方向是明確的,這對增強防治大氣污染的力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都有積極意義。但是,還要考慮到,應當注意這項制度的確切含義,力求有確定的內容,需要按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方針,由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在推行這項制度的過程中,應當根據這項制度涉及面廣,操作比較復雜的特點,公開、公平、公正地核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并且進一步明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這個基礎上,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又規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于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則要求,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放污染物。上面一系列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規定,使這項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據,當然這些規定既考慮了這項制度的實質要求,又是從實際出發的,考慮了現階段的可操作性。因而它注意了以下層次:一是確定所要控制的是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不是所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這樣就有一個可操作的控制對象;二是對污染物總量的控制就是有計劃地控制和逐步削減其排放總量,比如國家制定了一定時期的控制計劃,以一定的年份排放量為基數,逐年削減;三是明確了劃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的條件,表明這種控制區是一些特定的區域,并不是無條件地將所有區域都劃入;四是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項規定是授權國務院根據各種有關條件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實施步驟、實施辦法,以保障其可操作性;五是明確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核定企業事業單位排放總量,這是確定了遵循的原則和核定的對象;六是對有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規定其必須遵守法定的制度。
對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度,由于上述層次分明的法律規定,使它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具體決策、法律根據都是清楚的、有界定的,應當按照這些法定的規則推行,并按照法定的原則、程序來處理在推行這項制度中產生的矛盾。
三、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這是國家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對大氣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統一規定。這種性質的規定是隨著大氣環境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它體現國家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政策要求,是衡量大氣環境質量的尺度,是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因而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在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律制度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對其作出了以下規定:
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
首先明確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同時規定,省一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這樣的規定與標準化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是相銜接的。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
這項標準是從屬于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所以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實際上是要求在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既要考慮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又重視經濟、技術條件的實際狀況,使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
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標準,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二是,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制定排放標準的,都必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對流動污染源的特別規定
這是考慮了大氣污染物有固定污染源和流動污染源兩種情況,對固定污染源,如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不僅是可以的,而且一般也不直接涉及其他省市;但是流動污染原則不同,如果地方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標準,則會直接影響車船在地區間的流動,因此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確有需要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這樣,既考慮了特定地區的特定情況,又使對流動污染源的控制是有統一協調的,考慮了正常的流動。
4.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四、征收排污費制度
征收排污費制度的實質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氣排放了污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征收排污費就是進行這種補償的一種形式。這種制度,一是體現了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也就是由污染者支付一定的費用,用于治理受污染的大氣環境,補償由污染造成的對社會的損害;二是實行這種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氣環境保護的一種必要手段。由于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很多,其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非常復雜,排放者的情況有許多區別,因此也難以實行對所有的污染物和所有的排污者都征收排污費,比如當前對來自礦物燃料燃燒、工業生產、農業施用農藥、生活中的原因形成的排污等,就應有所區別,不是一概而論。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作出如下一些規定:
1.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這是從法律上確立了這項制度。
2.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這是從法律上確定了制定排污費征收標準所必須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從保護和治理大氣環境的需要出發,同時也要認真考慮國家經濟、技術的條件,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是合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
3.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項規定是一項關鍵性的規定,它是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征收排污費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全面地考慮征收排污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效地實施這項制度。
4.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這項規定是一項基本規定,也是一項針對性很強的規定。首先它保證了征收排污費目的的實現,而不允許改變這項收費的目的;第二是確定有效的管理體制,即一律由財政管理,專款專用;第三是糾正可能出現的偏差,就是將征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如用于辦公費用、與治理污染無關的事項等;第四是實施審計監督,增強監督力度。
五、增強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
防治大氣污染必須建立和增強相應的監督管理的制度,明確監督管理的對象、采取的措施、貫徹的原則、監管的方法。使大氣污染防治規范化、制度化,能以強制力為后盾得以有效的實施。為此,除了上述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征收排污費三項內容外,還有以下重要內容:
1.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依法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2.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本法施行前已建的設施,依法限期治理。
3.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游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4.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準后,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酸雨使生態系統受到明顯的危害,二氧化硫是主要大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植物都有危害,并且危害較大,對兩者進行控制是必要的。
5.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這種淘汰是使用行政手段實施的,帶有強制性。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這是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有現場檢查權和獲取資料的權力。
7.大、中城市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上述列舉的七項,是對大氣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帶有共性的監督管理措施,而對一些特定的污染源、污染物的監督和防治,則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下面的幾個問題就是這方面的內容。
六、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
在我國,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資源的相對豐富,它在我國能源結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會輕易改變。所以對于燃煤特別是直接燃用煤炭導致的大氣污染給予了重視,成為防治大氣污染的一個重點,因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專列一章規定了相關的措施,主要內容如:
1.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配套建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已建成的屬于是高硫份、高灰份煤的煤礦,依法限期建成煤炭洗選設施。
2.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可以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3.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4.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5.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城市集中供熱的規劃中,都應體現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要求。
6.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7.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礦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在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這一章中,是否作出禁止燃煤的規定,經過征求意見和研究,一些意見認為,對于設立禁煤區的規定應當慎重,我國是產煤大國,煤炭資源豐富,在現有能源結構中所占比例是相當高的,當前的關鍵是要研究掌握煤炭清潔燃燒技術,采取相關的措施大大降低燃煤產生的對大氣的污染。在立法過程中考慮了這個意見,建議表決稿中未列入有關禁煤區的規定,不是籠統地禁止燃燒煤炭,而是規定在一定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七、機動車船污染控制的措施
機動車船在流動中排放大氣污染物,這種流動污染源有其特點,但是又必須加以控制,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專門對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作出了規定。這些法律措施有明確的針對性,它根據流動污染源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影響并確定相應的覆蓋范圍,對防治機動車船所排放的污染物形成的對大氣環境的危害力求有相當大的控制力度。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的重要措施有:
1.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船。這兩項規定都是從嚴格控制排放標準著手的,制定和實施科學的、嚴格的機動車船排放標準,第一個目的就是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這個量越少越好;第二個目的是通過嚴格實施排放標準,促進生產、使用低排放、低污染的機動車船,最終達到改善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
2.對在用機動車實施排放標準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主要為三項:(1)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這是明確對在用機動車就是要求其符合制造當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此規定不僅是考慮了在用機動車的特點,而且也考慮了國際上的通行規則。(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這是對部分地區采取特定措施的批準程序,對在用機動車采取有別于一般規則的措施,不是絕對地不行,但也要防止隨意性,應當慎重,經過國務院批準。(3)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使其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采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限期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4.依法按照規范對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這是對監督抽測行為進行規范,防止在不適當的地點由不適當的主體隨意攔截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
八、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廢氣、塵和惡臭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須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進行防治,以防止或者減輕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減輕對動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對經濟資源的損害,也要防止嚴重的污染所導致的大氣性質的改變。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主要措施有:
1.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2.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定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3.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對一些特定氣體的排放,還須經過依法批準。
4.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5.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這里所指的惡臭,簡單地說就是難聞的臭味,現在能夠憑人的嗅覺感覺到的惡臭物質有四千多種,其中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的有硫醇類、氨、硫化氫、苯乙烯、酚類等幾十種。惡臭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有下列方面:危害呼吸系統,使人產生反射性的抑制吸氣,使呼吸次數減少,深度變淺,甚至完全停止呼吸,妨礙正常呼吸功能;危害循環系統,這就是由于呼吸的變化,會導致脈搏和血壓的變化;危害消化系統,惡臭會使人厭食、惡心、甚至嘔吐,嚴重的會表現為消化功能減退;危害內分泌系統,經常感受惡臭刺激,會導致內分泌的紊亂;危害神經系統,惡臭的長期刺激會引起嗅覺障礙,使大腦皮層調節功能失調;惡臭還會使人煩燥不安,影響精力的集中。當然也需要指出,惡臭物質的污染不僅與其種類、性質有關,還與其濃度有關,濃度不同,氣味也會不同,高濃度的惡臭物質危害嚴重。對于防治惡臭污染,首先要減少惡臭散發源,特別是居民區,必須受到法律保護,防止受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除了前面所規定的兩項防治措施外,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這樣,可以使城市的政府根據造成煙塵污染的復雜情況,主動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比如露天燒烤,是否要限制,在什么范圍內限制,如何限制,城市政府就有權決定是否采取一定的措施。
7.關于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法律中規定,城市應當采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區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以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消除或者減少本地的空氣污染源。采取上述措施的主體或者主管者應當是城市人民政府。
8.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9.專門規定了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2000年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對法律責任作了二十條規定,比這部法律1987年制定時的九條增加了一倍多,不但法律條文數量增加,而且條文內容也有許多不同。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規定中,列入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明顯增多,對造成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的追究責任的層次加深了,有關的處罰可操作性增強了,對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了。這些情況表明,對采取法律手段保護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性的認識大大增強,從而更加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人們在實踐中對大氣污染的危害性認識日益加深,從而對以法治理大氣污染的自覺性大為提高;由于實踐經驗的積累和防治大氣污染的迫切性增強,進一步形成了加強環境立法,大力推進防治大氣污染的共同意志,它最后集中體現在使有關防治大氣污染的立法取得了新的進展,有關法律責任規定的充實、完善,正是這種進展的表現。正是由于這部法律的法律責任部分變化較大,也很有實際意義,因此,有關的單位、個人、主管部門,以至社會公眾,都應當了解這些內容,這些內容與人的生活環境、人體健康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應當關心這些規定,并運用它們來維護社會的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環境法律制度或稱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在幾十年中,不斷發展,它所具有的特點也日益被人們更多地認識,對這些特點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和歸納。當然這些特點并非是人們主觀中產生的,而是實際存在的環境法律關系或者說與環境有關的種種關系的反映,它包括人與人的關系,也包括人與自然的關系。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部分,應當注意的原則和內容,比如有:
1.防治大氣污染是法定的義務,違背這項義務,對大氣環境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對是否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大氣環境,承擔法律后果,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或者依據法律作出具體界定,依法行事。
3.防治大氣污染是人類保護和改善生存環境的需要,對大氣造成污染的,就是危害社會,污染者承擔法律責任是應該的,必須受到處罰,這種處罰從法律上說,有行政處罰,也會導致刑事處罰,依違法者的行為和法律的規定確定。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就對此作出了有關刑事處罰的規定。
4.造成大氣污染的單位、個人,都有依法承擔治理污染的責任,違背這種責任的行為,將受到國家的處罰,因為這種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是對人類的生存環境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損害,應當由國家為了保護環境和社會公眾利益,運用強制力進行管制和處罰。
5.在造成大氣污染的事件中,應當是誰造成污染,加害于他人,便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項規定中所明確的是,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者有權獲得賠償,并且沒有以污染者是否有過失為前提,這就是只要造成大氣污染,違背法律規定,就應承擔責任。
6.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只有下列情況才能免除責任,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
以上九個方面的內容,僅是介紹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規范,并著重從這部法律的基本結構和所確立的基本制度上進行分析,但是有關的具體規范尤其關于技術、經濟方面的內容,則需請讀者逐項地作進一步研究。
最后介紹一下這部法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時的情況,參加該項表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為122人,其中投贊成票的為112人,投棄權票的為10人。
人類在大氣中生存和發展,必然地要關心大氣狀況,尤其是在認識到大氣污染日益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生活環境,并且還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防治大氣污染便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人們不僅采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同時也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我國在1987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而在1995年對這部法律作了修改,時隔五年,又對這部法律作出了修訂,修訂的意思是有了更多的修改。
在過去的十三年中,從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連續的修改,說明了在我國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說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是有明顯的重要的意義的,后來通過兩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內容,又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規范也得到了充實與完善,有的還作了相當大的改動。1987年制定時法律條文為四十一條,經過兩次修改,2000年時增至六十六條。這些變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國家要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著力控制大氣污染,謀求良好自然環境的恢復,為人民造福所作的決策和所采取的積極行動。對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應當重視了解它的立法指導原則,基本內容和重要規范,特別是與近一些年防治大氣污染的新情況、新規則的有關內容。
一、立法指導原則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工作,采取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生態建設與生態保護并舉,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等一系列方針政策,保護植被,植樹造林,草地建設,水土保持,退耕還林還草,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嚴格治理措施等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有的有顯著的成績。但是由于在環境保護方面認識上和行動上的問題,既還缺乏治理的力度,又存在著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和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致使生態環境的惡化在一些領域、一些地區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大氣污染依然嚴重。根據一項統計資料,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統計的333個城市中,有118個城市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占統計城市數的35.4%;101個城市空氣質量為三級,占統計城市數的30.3%;還有114個城市空氣質量差于三級,所占比例為統計城市數的34.2%。正是由于大氣污染當前仍然嚴重,并且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能源消耗的增長,污染物排放存在著進一步增長的可能性。面對大氣污染的嚴峻形勢,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導原則確定是,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樣明確地表明制定這部法律就是采取法律措施,嚴格防治大氣污染,特別是盡快地遏制和治理目前的大氣污染。立法中所要貫徹的指導思想就是,通過防治大氣污染,盡力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解決影響人體健康的大氣污染問題,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這是防治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新確立的法律規范。提出建立這項制度的意圖在于,當前在我國許多人口和工業集中的地區,由于大氣質量已經很差,即使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氣質量的繼續惡化,因此,推行總量控制勢在必行。在立法機關審議這部法律的修訂草案時,許多地方、有關部門、企業和專家,從不同角度對此作了論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根據多方面的意見經過研究認為,對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方向是明確的,這對增強防治大氣污染的力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都有積極意義。但是,還要考慮到,應當注意這項制度的確切含義,力求有確定的內容,需要按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方針,由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在推行這項制度的過程中,應當根據這項制度涉及面廣,操作比較復雜的特點,公開、公平、公正地核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并且進一步明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這個基礎上,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又規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于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則要求,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放污染物。上面一系列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規定,使這項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據,當然這些規定既考慮了這項制度的實質要求,又是從實際出發的,考慮了現階段的可操作性。因而它注意了以下層次:一是確定所要控制的是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不是所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這樣就有一個可操作的控制對象;二是對污染物總量的控制就是有計劃地控制和逐步削減其排放總量,比如國家制定了一定時期的控制計劃,以一定的年份排放量為基數,逐年削減;三是明確了劃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的條件,表明這種控制區是一些特定的區域,并不是無條件地將所有區域都劃入;四是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項規定是授權國務院根據各種有關條件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實施步驟、實施辦法,以保障其可操作性;五是明確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核定企業事業單位排放總量,這是確定了遵循的原則和核定的對象;六是對有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規定其必須遵守法定的制度。
對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度,由于上述層次分明的法律規定,使它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具體決策、法律根據都是清楚的、有界定的,應當按照這些法定的規則推行,并按照法定的原則、程序來處理在推行這項制度中產生的矛盾。
三、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這是國家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對大氣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統一規定。這種性質的規定是隨著大氣環境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它體現國家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政策要求,是衡量大氣環境質量的尺度,是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因而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在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律制度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對其作出了以下規定:
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
首先明確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同時規定,省一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這樣的規定與標準化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是相銜接的。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
這項標準是從屬于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所以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實際上是要求在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既要考慮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又重視經濟、技術條件的實際狀況,使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
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標準,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二是,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制定排放標準的,都必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對流動污染源的特別規定
這是考慮了大氣污染物有固定污染源和流動污染源兩種情況,對固定污染源,如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不僅是可以的,而且一般也不直接涉及其他省市;但是流動污染原則不同,如果地方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標準,則會直接影響車船在地區間的流動,因此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確有需要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這樣,既考慮了特定地區的特定情況,又使對流動污染源的控制是有統一協調的,考慮了正常的流動。
4.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四、征收排污費制度
征收排污費制度的實質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氣排放了污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征收排污費就是進行這種補償的一種形式。這種制度,一是體現了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也就是由污染者支付一定的費用,用于治理受污染的大氣環境,補償由污染造成的對社會的損害;二是實行這種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氣環境保護的一種必要手段。由于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很多,其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非常復雜,排放者的情況有許多區別,因此也難以實行對所有的污染物和所有的排污者都征收排污費,比如當前對來自礦物燃料燃燒、工業生產、農業施用農藥、生活中的原因形成的排污等,就應有所區別,不是一概而論。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作出如下一些規定:
1.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這是從法律上確立了這項制度。
2.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這是從法律上確定了制定排污費征收標準所必須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從保護和治理大氣環境的需要出發,同時也要認真考慮國家經濟、技術的條件,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是合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
3.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項規定是一項關鍵性的規定,它是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征收排污費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全面地考慮征收排污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效地實施這項制度。
4.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這項規定是一項基本規定,也是一項針對性很強的規定。首先它保證了征收排污費目的的實現,而不允許改變這項收費的目的;第二是確定有效的管理體制,即一律由財政管理,專款專用;第三是糾正可能出現的偏差,就是將征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如用于辦公費用、與治理污染無關的事項等;第四是實施審計監督,增強監督力度。
五、增強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
防治大氣污染必須建立和增強相應的監督管理的制度,明確監督管理的對象、采取的措施、貫徹的原則、監管的方法。使大氣污染防治規范化、制度化,能以強制力為后盾得以有效的實施。為此,除了上述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征收排污費三項內容外,還有以下重要內容:
1.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依法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2.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本法施行前已建的設施,依法限期治理。
3.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游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4.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準后,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酸雨使生態系統受到明顯的危害,二氧化硫是主要大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植物都有危害,并且危害較大,對兩者進行控制是必要的。
5.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這種淘汰是使用行政手段實施的,帶有強制性。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這是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有現場檢查權和獲取資料的權力。
7.大、中城市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上述列舉的七項,是對大氣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帶有共性的監督管理措施,而對一些特定的污染源、污染物的監督和防治,則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下面的幾個問題就是這方面的內容。
六、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
在我國,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資源的相對豐富,它在我國能源結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會輕易改變。所以對于燃煤特別是直接燃用煤炭導致的大氣污染給予了重視,成為防治大氣污染的一個重點,因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專列一章規定了相關的措施,主要內容如:
1.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配套建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已建成的屬于是高硫份、高灰份煤的煤礦,依法限期建成煤炭洗選設施。
2.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可以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3.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4.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5.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城市集中供熱的規劃中,都應體現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要求。
6.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7.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礦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在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這一章中,是否作出禁止燃煤的規定,經過征求意見和研究,一些意見認為,對于設立禁煤區的規定應當慎重,我國是產煤大國,煤炭資源豐富,在現有能源結構中所占比例是相當高的,當前的關鍵是要研究掌握煤炭清潔燃燒技術,采取相關的措施大大降低燃煤產生的對大氣的污染。在立法過程中考慮了這個意見,建議表決稿中未列入有關禁煤區的規定,不是籠統地禁止燃燒煤炭,而是規定在一定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七、機動車船污染控制的措施
機動車船在流動中排放大氣污染物,這種流動污染源有其特點,但是又必須加以控制,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專門對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作出了規定。這些法律措施有明確的針對性,它根據流動污染源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影響并確定相應的覆蓋范圍,對防治機動車船所排放的污染物形成的對大氣環境的危害力求有相當大的控制力度。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的重要措施有:
1.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船。這兩項規定都是從嚴格控制排放標準著手的,制定和實施科學的、嚴格的機動車船排放標準,第一個目的就是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這個量越少越好;第二個目的是通過嚴格實施排放標準,促進生產、使用低排放、低污染的機動車船,最終達到改善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
2.對在用機動車實施排放標準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主要為三項:(1)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這是明確對在用機動車就是要求其符合制造當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此規定不僅是考慮了在用機動車的特點,而且也考慮了國際上的通行規則。(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這是對部分地區采取特定措施的批準程序,對在用機動車采取有別于一般規則的措施,不是絕對地不行,但也要防止隨意性,應當慎重,經過國務院批準。(3)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使其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采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限期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4.依法按照規范對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這是對監督抽測行為進行規范,防止在不適當的地點由不適當的主體隨意攔截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
八、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廢氣、塵和惡臭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須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進行防治,以防止或者減輕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減輕對動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對經濟資源的損害,也要防止嚴重的污染所導致的大氣性質的改變。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主要措施有:
1.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2.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定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3.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對一些特定氣體的排放,還須經過依法批準。
4.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5.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這里所指的惡臭,簡單地說就是難聞的臭味,現在能夠憑人的嗅覺感覺到的惡臭物質有四千多種,其中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的有硫醇類、氨、硫化氫、苯乙烯、酚類等幾十種。惡臭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有下列方面:危害呼吸系統,使人產生反射性的抑制吸氣,使呼吸次數減少,深度變淺,甚至完全停止呼吸,妨礙正常呼吸功能;危害循環系統,這就是由于呼吸的變化,會導致脈搏和血壓的變化;危害消化系統,惡臭會使人厭食、惡心、甚至嘔吐,嚴重的會表現為消化功能減退;危害內分泌系統,經常感受惡臭刺激,會導致內分泌的紊亂;危害神經系統,惡臭的長期刺激會引起嗅覺障礙,使大腦皮層調節功能失調;惡臭還會使人煩燥不安,影響精力的集中。當然也需要指出,惡臭物質的污染不僅與其種類、性質有關,還與其濃度有關,濃度不同,氣味也會不同,高濃度的惡臭物質危害嚴重。對于防治惡臭污染,首先要減少惡臭散發源,特別是居民區,必須受到法律保護,防止受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除了前面所規定的兩項防治措施外,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這樣,可以使城市的政府根據造成煙塵污染的復雜情況,主動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比如露天燒烤,是否要限制,在什么范圍內限制,如何限制,城市政府就有權決定是否采取一定的措施。
7.關于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法律中規定,城市應當采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區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以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消除或者減少本地的空氣污染源。采取上述措施的主體或者主管者應當是城市人民政府。
8.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9.專門規定了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2000年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對法律責任作了二十條規定,比這部法律1987年制定時的九條增加了一倍多,不但法律條文數量增加,而且條文內容也有許多不同。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規定中,列入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明顯增多,對造成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的追究責任的層次加深了,有關的處罰可操作性增強了,對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了。這些情況表明,對采取法律手段保護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性的認識大大增強,從而更加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人們在實踐中對大氣污染的危害性認識日益加深,從而對以法治理大氣污染的自覺性大為提高;由于實踐經驗的積累和防治大氣污染的迫切性增強,進一步形成了加強環境立法,大力推進防治大氣污染的共同意志,它最后集中體現在使有關防治大氣污染的立法取得了新的進展,有關法律責任規定的充實、完善,正是這種進展的表現。正是由于這部法律的法律責任部分變化較大,也很有實際意義,因此,有關的單位、個人、主管部門,以至社會公眾,都應當了解這些內容,這些內容與人的生活環境、人體健康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應當關心這些規定,并運用它們來維護社會的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環境法律制度或稱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在幾十年中,不斷發展,它所具有的特點也日益被人們更多地認識,對這些特點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和歸納。當然這些特點并非是人們主觀中產生的,而是實際存在的環境法律關系或者說與環境有關的種種關系的反映,它包括人與人的關系,也包括人與自然的關系。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部分,應當注意的原則和內容,比如有:
1.防治大氣污染是法定的義務,違背這項義務,對大氣環境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對是否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大氣環境,承擔法律后果,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或者依據法律作出具體界定,依法行事。
3.防治大氣污染是人類保護和改善生存環境的需要,對大氣造成污染的,就是危害社會,污染者承擔法律責任是應該的,必須受到處罰,這種處罰從法律上說,有行政處罰,也會導致刑事處罰,依違法者的行為和法律的規定確定。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就對此作出了有關刑事處罰的規定。
4.造成大氣污染的單位、個人,都有依法承擔治理污染的責任,違背這種責任的行為,將受到國家的處罰,因為這種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是對人類的生存環境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損害,應當由國家為了保護環境和社會公眾利益,運用強制力進行管制和處罰。
5.在造成大氣污染的事件中,應當是誰造成污染,加害于他人,便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項規定中所明確的是,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者有權獲得賠償,并且沒有以污染者是否有過失為前提,這就是只要造成大氣污染,違背法律規定,就應承擔責任。
6.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只有下列情況才能免除責任,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
以上九個方面的內容,僅是介紹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規范,并著重從這部法律的基本結構和所確立的基本制度上進行分析,但是有關的具體規范尤其關于技術、經濟方面的內容,則需請讀者逐項地作進一步研究。
最后介紹一下這部法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時的情況,參加該項表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為122人,其中投贊成票的為112人,投棄權票的為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