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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臺新政策:快過期食品須有醒目提示

   2013-01-07 429
核心提示:南都訊 記者劉其勁 廣州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昨起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
南都訊 記者劉其勁 廣州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昨起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定食品經營者出售臨近保質期、當天到期食品要對消費者提示,大中型食品超市必須公示過期食品處理情況。
 
  標注生產日期最細要精確到分
 
  根據《辦法》,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為———保質期1年以上的,為期滿前45天;保質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為期滿前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為期滿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為期滿前10天;保質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為期滿前5天;保質期5天以上不足15天的,為期滿前2天;保質期2天以上不足5天的,為期滿前1天。
 
  判斷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是否過期,生產日期標注是否精確尤為重要。《辦法》要求,散裝即食食品的保質期不足1天的,生產日期應當精確到時和分。
 
  出售快過期食品要作出醒目提示
 
  要求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是《辦法》的一大亮點。
 
  據悉,2011年起,北京、上海等地開始嘗試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辦法》在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要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
 
  《辦法》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銷售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采取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商品時,亦應當作出醒目提示;商場、超市應當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集中陳列出售。
 
  《辦法》還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后應當盡快食用,尤其在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時,應在顯著位置作出提示。
 
  對于違反臨近保質期、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規定的經營者,最高可罰10萬元?!掇k法》明確,將回收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以改換包裝等其他形式銷售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過期食品大超市須作公示
 
  《辦法》明確了過期食品自行銷毀和委托銷毀的時限。大中型食品超市(即綜合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超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立集中銷毀過期食品專用場地,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供監管部門巡查調閱。
 
  此外,《辦法》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過期食品處理情況公示制度。
 
  市法制辦表示,通過強制公示超過保質期食品處理情況,消費者可參與社會監督,而監管部門亦可通過隨機抽查原始檔案的方式核查食品經營者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對公示虛假信息者給予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將在全市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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